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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的调整规定

时间:2022-04-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在进行工程结算时,B公司要求按照其实际使用材料调整材料价格,计入结算总价。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1.工程变更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长、涉及的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情况相比往往会有一些变化,出现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如果按照变更的起因划分,变更的种类有很多,如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包括发包人对工程有了新的要求、发包人修改项目计划、发包人削减预算、发包人对项目进度有了新的要求等);由于设计错误,必须对设计图纸作修改;工程环境变化;由于产生了新的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对建设工程项目有了新的要求等。

(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包人及承包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包人及承包人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

2)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4)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承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例2-5】 A单位办公楼经过公开招标由B公司中标承建。该办公楼的建设时间为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建筑面积7874.56m2,主体10层,局部9层。

该工程采用的合同方式为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结算评审时,承发包双方因外窗材料价格调整的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办公楼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应采用隔热断桥铝型材,但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普通铝合金材料,与设计图纸不符。B公司的投标报价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进行组价,但在施工中为办公楼安装了隔热断桥铝型材外窗。

在进行工程结算时,B公司要求按照其实际使用材料调整材料价格,计入结算总价。但A单位提出其已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需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补充漏项并修正错误,否则,视为投标人认可工程量清单,如有遗漏或者错误,则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会因此调整合同价款。据此,A单位认为不应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矛盾焦点】

对案例背景进行分析可知本案例的矛盾焦点在与: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与施工图设计描述不符时,应由哪一方来承担责任

【问题分析】

在本案例中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为普通铝合金材料与施工图纸的设计中采用的隔热断桥铝型材不符,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是按图施工,B公司安装了隔热断桥铝型材。这就使得B公司投标时组价与实际使用材料价格不符。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与设计图纸不符时,应该按图施工。这一条说明B公司采用隔热断桥铝型材的做法是正确的。并且根据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从此款规定可以看出“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属于发包人的责任。

因此,A单位在投标须知中的规定与国家强制性条文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所以发包人应当对外窗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3.工程量清单缺项

(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的,发包人及承包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2)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费用。

【例2-6】 某综合楼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了公开招标,某招标人参加了投标,并以3600万元人民币中标,其中暂列金额为120万元。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发承包双方用××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合同。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工程变更价款的方式,但约定了本工程单价包干方式,且仅只有钢材、水泥市场信息价格超过投标报价时的信息价格的10%以上时才能调整,并约定了调整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现了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文件中存在一些问题,简述如下:

(1)投标文件中,将工程量清单中010503002001项现浇矩形梁的工程量12000m3误以1200m3的工程量报价。

(2)经与图纸核实,工程量清单中,漏算了十二层柱的C25混凝土的工程量计50m3,全部的屋面防水1200m2。经查,十二层柱的混凝土的各种参数与第十一层相同。

(3)投标文件中,外墙干挂石材的价格为140元/m2。在投标期间,同类石材的价格为200元/m2,在施工过程中,该石材略有上升,承包人在与发包人交涉过程中,发包人口头承诺可以调价。最终承包人以220元/m2购得该石材。

【问题】

1.在竣工结算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对石材的价格进行调整,发包人认为价差过大,能否调整,发包人很矛盾,请问石材价格能否调整,为什么?

2.在题述情况中,漏算十二层的柱混凝土及屋面防水如何确定综合单价?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3.如何处理投标人将工程量清单中的12000m3现浇混凝土的工程量按1200m3工程量报价的问题,怎么算综合单价?

4.本工程结算后,工程价款的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共计80万元,计算最终的结算价款。

【解】

1.不能调整。

(1)合同约定是单价包干,石材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调价范围之内。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低于投标期石材价格报价,投标人应对自己的投标价格负责。

(3)发包人虽口头承诺可以调价,没有形成书面文件,建设工程的资料要求使用书面材料,因而不能作调价的依据。

2.漏算的第十二层柱的C25混凝土综合单价按投标人报价书中C25混凝土柱的综合单价确定。

漏算的屋面防水的综合单价需重新确定,由承包人依据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市场信息价格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造价工程师确认。

依据:由于合同的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变更合同价款的方式,那么可按通用条款中关于“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的条款确定综合单价。

(1)合同中已有的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提出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经发包人、造价工程师确认。

3.投标人没有按工程清单的工程量报价,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在保持投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按12000m3去除清单项合价,计算出该清单项的综合单价,作为约定的综合单价,原综合单价无效。

4.暂定金额的节余:120-80=40(万元)

最终结算价款:3600-40=3560(万元)

4.工程量偏差

(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下列(2)、(3)条情形的,发包人及承包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如图2-9所示。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图2-9 工程量的结算

(a)工程量增加时的结算;(b)工程量减少时的结算

(3)当工程量出现上述第(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例2-7】 某大学一幢学生宿舍楼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与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序号45、项目编码011406001、项目名称“抹灰面油漆”、项目特征描述“内墙及天棚抹瓷粉乳胶漆”工程量22962.71m2、综合单价19元/m2、项目合价436291.49元。在施工中,承包方发现各层宿舍房间的内置阳台内墙立面乳胶漆项目漏项,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其工程量偏差4320m2。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经与承包人协商,将此项目综合单价调减为18元/m2

【解】 根据上述公式:实际工程量Q1=22962.71+4320=27282.71(m2

调整后分部分项工程费:S=1.15Q0×P0+(Q1-1.15Q0)×P2

S=1.15×22962.71×19+(27282.71-1.15×22962.71)×18 =501735.21+875.59×18=517495.83(元)

此项目合同结算价款为517495.83元。

【例2-8】 某独立土方工程,招标文件中估计工程量为100万m3,合同中规定:土方工程单价为5元/m3,当实际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5%时,调整单价,单价调为4元/m3、工程结束时实际完成土方工程量为130万m3,试计算土方工程款。

【解】 合同约定范围内(15%以内)的工程款为:

100×(1+15%)×5=115×5=575(万元)

超过15%之后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为:

(130-115)×4=60(万元)

则,土方工程款合计=575+60=635(万元)

5.物价变化

(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且符合第(2)、(3)条规定的,发包人及承包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2)按照第(1)条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或按照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4)执行第(3)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5)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6)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上述第(3)、(4)、(5)条规定均不适用,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6.暂估价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包人及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包人及承包人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5)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7.计日工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包人及承包人按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8.现场签证

(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9.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包人及承包人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2)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包人及承包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11.误期赔偿

(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发包人及承包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12.施工索赔

(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5)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6)发包人及承包人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包人及承包人最终结清时终止。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13.暂列金额

(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2)发包人按照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例2-9】 某合同钻孔桩的工程情况是,直径为1.0m的共计长1501m;直径为1.2m的共计长8178m;直径为1.3m的共计长2017m。原合同规定选择直径为1.0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显然,如果选择直径为1.2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对工程更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因此监理工程师决定变更。但在原工程量清单中仅有直径为1.0m静载破坏试验的价格,没有直接或其他可套用的价格供参考。经过认真分析,监理工程师认为,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的费用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试验费用,另一部分为桩本身的费用,而试验方法及设备并未因试验桩直径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可认为试验费用没有增减,费用的增减主要由钻孔桩直径变化而引起的桩本身的费用的变化。直径为1.2m的普通钻孔桩的单价在工程量清单中就可以找到,且地理位置和施工条件相近。因此,采用直径为1.2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的费用为:直径为1.0m静载破坏试验费加直径为1.2m的钻孔桩的清单价格。

【例2-10】 某合同路堤土方工程完成后,发现原设计在排水方面考虑不周,为此发包人同意在适当位置增设排水管涵。在工程量清单上有100多道类似管涵,但承包人不同意直接从中选择适合的作为参考依据。理由是变更设计提出时间较晚,其土方已经完成并准备开始路面施工,新增工程不但打乱了其进度计划,而且二次开挖土方难度较大,特别是重新开挖用石灰土处理过的路堤,与开挖天然表土不能等同。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意见可以接受,不宜直接套用清单中的管涵价格。经与承包人协商,决定采用工程量清单上的几何尺寸、地理位置等条件相近的管涵价格作为新增工程的基本单价,但对其中的“土方开挖”一项在原报价基础上按某个系数予以适当提高,提高的费用叠加在基本单价上,构成新增工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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