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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广告法规和广告内容限制

时间:2022-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广告法》对广告内容中所涉及的产品质量、数据、专利、特殊产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电影广告法规和广告内容限制

随着我国电影的商业运作,必将对电影广告有更大的依赖。电影传媒应该严格自律,严格按照《广告法》和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来规范自己的广告发布行为。

(一)广告代理制度和审查制度

对电影广告的经营,《广告法》制定了行为规范。规定: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代理,并依法办理经营广告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地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广告收费合理、公开,等等。

《广告审查标准》对广告审查的标准、内容和要求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我们在对广告管理过程中所必须熟练地加以运用的。我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规范电影广告承接制度,严格审核是避免违规的好办法。

(二)广告内容的限制

法律对广告内容的限制如同对影片内容的限制一样。对广告内容的限制是维护消费者利益,规范电影广告市场的重要方面。广告销售人员不能承揽各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广告。如虚假广告、色情广告等。

1.非法情形

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各国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我国《广告法》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作出了以下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真实性是广告内容的基本要求

我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的真实性是广告活动的起码准则,也是广告活动的主要目的。

虚假广告的主要类型有: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虚假。这其中的任何一种虚假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起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已经知道广告客户申请发布的广告是虚假广告,仍然为广告客户刊播的;审查广告时,可以明显发现广告内容虚假不实,但借口未发现,予以发布的;广告客户刊播虚假广告出主意、想办法、提供方便条件的。《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对广告监督核实和广告审查机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禁止虚假广告不仅是广告主的责任,也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广告的媒体组织的义务。传播发布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和媒体,与广告主一样必须对虚假广告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电影广告娱乐营销中,特别是在广告播出前,一定要审查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急功近利地违规发播广告。

3.产品限制

汽车、数码、地产、烟、酒、药、食品、化妆品是电影广告的大客户。然而,有关法规对这些产品的广告实行控制播放的政策。因此,广告经营者有必要详细了解有关规定,以免在广告营销中出现违法违约等纠纷。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广告法》第十九条)。

禁止烟草企业做广告。

酒类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广告法》第十九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广告法》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广告法》第十六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广告法》第十七条)。

我国《广告法》对广告内容中所涉及的产品质量、数据、专利、特殊产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广告禁止发布:①有奖销售广告;②淘汰产品广告;③商品销售广告;④性生活产品广告。

4.不正当竞争

《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广告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采用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招揽广告;

(二)在广告宣传中弄虚作假;

(三)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商业信誉的不真实消息,或用其他手段干扰竞争者的正当经营。

(四)违反国家广告收费标准规定,采用降低或抬高广告代理费收费标准等手段,争揽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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