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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对广告内容的规定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平原则是广告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广告主体之间的竞争必须遵守公平竞争秩序。《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药品、农药、烟酒制品、食品、化妆品等特殊商品与人的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我国的《广告法》等法律及其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对这些商品的广告,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和规定。《广告法》第14、15、16条对医药广告的内容作出了要求。

三、广告法对广告内容的规定

(一)对广告内容的一般限定

1.广告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的利益

广告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善良习惯,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总之,广告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不得利用广告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

《广告法》规定广告对商品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需要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表明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涉及专利的应当标有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禁止使用未批准的专利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在广告的表现上,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特别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明显的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3.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

公平原则是广告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广告主体之间的竞争必须遵守公平竞争秩序。《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广告的不正当竞争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二)广告法对特殊商品广告的规定

药品、农药、烟酒制品、食品、化妆品等特殊商品与人的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我国的《广告法》等法律及其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对这些商品的广告,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1.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

《广告法》第14、15、16条对医药广告的内容作出了要求。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效率,不得与其他物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不得通过广告宣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前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且其内容也必须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法律对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内容与监管更为严格,《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中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使用专家、医生、患者、未成年人或医疗科研、学术机构、医疗单位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保证治愈”等有关保证性的断语,不得有与同类产品功效、性能进行比较的言论或画面、形象,不得运用数字或图表宣传治疗效果,不得宣传如果不使用广告中的产品可能导致或加重某种疾病的语言、文字、画面,不得使用可能使人得出使用广告中的产品可以使疾病迅速治愈、身体迅速康复的印象或结论的语言、文字、画面、形象。

2.食品广告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及《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广告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如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祖传秘方等用语;食品广告不得表示或暗示减肥功能,若表示有助消化、保持体型,应在广告内容中指明应加强体育锻炼、营养均衡等与之配合;食品广告的语言、文字及画的含义,不得超出《食品广告证明》中的标准内容;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可以代替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特殊营养成分。另外,在对食品广告的监管问题上,规定申请发布食品广告,应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填发的《食品广告审批表》;工商企业发布食品广告应出具《食品卫生许可证》;国外企业在我国境内进行食品广告,一般应持《进口食品卫生许可证》向省或省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办“食品广告审批”,经批准取得《食品广告证明》后,才能发布该食品广告。

3.烟酒广告的规定

我国《广告法》以及《烟草专卖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烟草广告中必须表明吸烟有害健康,广告中不得出现吸烟形象,未成年形象,以及鼓励怂恿吸烟的言语,不得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缓解疲劳和精神紧张。在烟草广告的监管方面,规定凡是以烟草企业名称或卷烟商标名称的名义举行的赞助广告活动,必须经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在《酒类广告管理办法》中规定:(1)酒类广告应当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且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不得发布。(2)酒类广告中不能鼓动人们饮酒或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不得有饮酒动作,不得有未成年人形象,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不得使用不科学的明示和暗示,不得包含酒类商品参加评比的结果,不得包含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容。(3)酒类广告应严格审批,如40度以上(含40度)酒除销售现场,原则上不允许广告,国家级、部级和省级优质烈性酒须经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4)酒类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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