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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之身分与阶级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于所著共产党宣言,曾引罗马贵族与平民中世领主与农奴之斗争为阶级斗争之例证,似乎以法律上身分之关系,判定阶级之区别者然。马克思所以谓身分斗争亦为阶级斗争者,盖以身分为阶级在历史上所表现之特别的形式耳,非谓身分关系能决定阶级区别也。身分之成立,发源于阶级关系,此为历史上之事实,无容否认。但法律上之身分关系,虽因生产关系之性质而失其必要,然阶级之对立依然如旧也。
法律上之身分与阶级_现代社会

第二节 法律上之身分与阶级

如上所述,阶级确为经济概念,同时又为与此经济概念相适应之法律概念及政治概念。是故阶级概念宜总合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各方面之内容为一体,而由经济的见地鉴定之。法律概念及政治概念中之阶级,要不外于意识形态上攫得经济的系统而已,其与经济概念中之阶级实相一致也。

法律上之身分关系,经济上之阶级关系也。然阶级与身分,则又显有区别,苟混为一谈,则阶级之概念模糊,不可不察也。马克思于所著共产党宣言,曾引罗马贵族与平民中世领主农奴之斗争为阶级斗争之例证,似乎以法律上身分之关系,判定阶级之区别者然。因此反对唯物史观之人竟执此以为口实,谓现为民治时代,四民平等,无尊卑之分,无上下之别,阶级之区别,今已不复存在矣。是何其不思之甚也!马克思所以谓身分斗争亦为阶级斗争者,盖以身分为阶级在历史上所表现之特别的形式耳,非谓身分关系能决定阶级区别也。

身分之成立,发源于阶级关系,此为历史上之事实,无容否认。盖独占生产手段之阶级对于与生产手段隔离而仅恃劳动力谋生之阶级,必于法律上设定相异之身分,以维持其经济之利益。此种身分关系一旦成立,则同属一阶级之人员,有同一之身分,而辨别身分之意识以生;身分平等,则利害关系一致,其亲和力亦愈强,而紧切之法律的团体遂以形成。又不同属于一阶级之人员,有不同之身分,而辨别尊卑之意识以生;尊卑定位,则优胜阶级有妄自尊大而卑视他人之身分意识,隶属阶级有感知被屈服于他人而思要求平等之身分意识。故法律上之身分意识即经济上之阶级意识,法律上之身分斗争即经济上之阶级斗争也。此身分渊源于阶级关系之由来也。

虽然,阶级为社会的生产历程之结果,随社会之经济的构造不同而变化,至于法律上之身分关系,则视其在生产关系上有无必要,不必与阶级关系永久并行也。当奴隶或农奴经济时代,土地为主要生产手段,而生谷之土尚未完全开垦,苟无武力强制农奴或奴隶从事劳动,则彼辈势将另觅生活途径,生产力必不易发达。故独占土地者之阶级,除于法律上确立私产制度外,又必规定身分关系,明示尊卑上下及自由与隶属之区别,以强制奴隶或农奴,俾起畏敬服从之观念,庶不至荒废生产事业。故身分关系实即权威关系,特殊阶级借以维持其经济利益者也。迨至近代,资本成为主要之生产手段,而土地亦归豪强所有,资本主义之生产关系,早经确立,其与生产手段隔离之阶级,除售其劳动力以外,别无谋生方法,独占生产手段之阶级,仅利用其经济势力,即足以控制无产阶级,而发展其生产事业。资本阶级在社会上之地位,实不啻王公贵族,固无须假借法律上之身分关系为维持经济利益之工具也。故现代资本阶级对于法律上之主张,除确定私产制度及自由竞争两大原则外,身分关系,即实行废除而认定人格上之平等,亦无怨害,以身分之区别在现代生产关系上已失其必要故也。

故身分与阶级之差异,全系历史的性质。身分乃拥护一定经济利益之法的组织,阶级乃直接由此种经济利益之社会的机能而演成之自然的组织;身分以适合特殊阶级利益为法律的特权,而阶级则非法律的特权所能维持,乃由经济的优势维持之者也。阶级与身分之历史的差异盖如此。今也资本主义社会组织既已确立,民治主义之政治亦经实现。一切身分关系完全撤废,阶级与身分之差异昔随历史以俱生,今亦随历史之进化而撤废矣。但法律上之身分关系,虽因生产关系之性质而失其必要,然阶级之对立依然如旧也。彼适合于阶级关系之贵族与平民之身分关系虽遭撤废,而经济上独占生产手段者与隔离于生产手段而佣力为生者之阶级关系至今犹存也。是故身分的统治组织,乃社会阶级的构造之上层建筑,而此上层建筑所由成立之基础,唯有由当时生产方法及生产利益中探求之,生产方法及生产利益,实构成社会之要素也。此阶级与法律的身分之关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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