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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之概念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阶级之概念气禀有强弱,智识有高下,此自然之差异,随人生以俱来,即至社会主义社会亦不消灭者也。故特殊阶级欲独占剩余生产物之时,必须独占生产手段。社会人员如此被分配于生产历程而构成生产之系统,遂以发生社会阶级。是故所得之差异,财产之差异,职业之差异,均不足以构成社会阶级之本质;同样,贫富之差异,劳动与偷闲之差异,精神劳动与腕力劳动之差异,亦均不足以构成社会阶级之本质。
阶级之概念_现代社会

第一节 阶级之概念

气禀有强弱,智识有高下,此自然之差异,随人生以俱来,即至社会主义社会亦不消灭者也。虽然,此种差异,至于能分裂全社会人员为地位截然不同之两部分,使其互相对立,则生产力进步以后之社会现象也。方社会的生产力尚未能产出维持全体人员生活必需以上之生产物时,则此种差异相去无几,任何怠惰者决不能不劳而食,任何强梁者亦不能特别多取给于社会之产物也。且是时种族与种族之生存竞争十分激烈,人类为自然所逼迫,不能不共同生产,共同御敌,故社会的本能,非常强大,家族之差异,少壮者之差异,职业上之差异,在社会上决不能惹起互相嫉视之冲突。但生产力一旦增大,足以产出剩余生活资料时,则形势骤变。于是社会上特别的个人,或从事特殊职业之个人,能于社会的产物之中,取得多额之分量。此种特殊个人取得多额分量之事实,在最初或属偶然之特例,然因时会之便利,而有特殊智识有特殊战斗力之人员,必至于能永久领有剩余之产物,此不难想像而知者也。然生产物直接由生产手段而来,凡自由领有生产物之人,必系领有生产手段之人。故特殊阶级欲独占剩余生产物之时,必须独占生产手段。独占之形式不一,有归治者阶级所共有者,有归该阶级中一家族或一个人所私有者。

生产手段之独占,无论其采何种形式,而社会大多数人员与生产手段相隔离之时,则变为奴隶,变为农奴,变为工银劳动者。于是生产手段共有共用之事实消灭,原始共产制因而崩坏,而阶级以生。

是故阶级由历史的特定原因而生,而此特定原因存于经济的构造,实与生产历程之种类与生产物分配之种类有直接关系。而决定阶级关系者实生产力也。

马克思常以土地,资本,及工银劳动为三大系统观察社会阶级,盖以阶级由分配而生者也。生产之社会所得,分配于土地所有者、资本家及劳动者。此种分配之前提,在社会的生产方法之中,地代以土地所有权为前提,资本利息与企业所得以生产手段与无产劳动者为前提,工银以劳动力之价格为前提。故分配方法与分配关系,乃生产方法与生产关系之里面。在工银劳动制度之下,直接从事生产之个人,亦惟以工银之形态参与社会所得之分配而已。

普通经济学所研究之分配,专以享乐财之分配为限,然在享乐财之分配以前,更有生产手段之分配与社会人员之分配焉。所谓生产手段之分配者,即上述某一部分特殊个人对于生产手段之独占是也。所谓社会人员之分配者,即社会人员在生产历程中之编制,如独占生产手段者被分配于农工生产事业之管理方面,无生产手段者被分配于农工生产之劳动方面是也。生产手段及社会人员之分配已毕,然后产出种种之财,而有享乐财之分配焉。享乐财分配之方法,则依生产手段之种类与劳动之形式而定,就今日社会所得之分配而言,即资本家之所得为利息,企业家之所得为利润,地主之所得为地代,劳动者之所得为工银。社会人员如此被分配于生产历程而构成生产之系统,遂以发生社会阶级。

然生产为分配之正面,分配关系与分配方法为生产关系与生产方法之反面,故分配由生产而决定。历史上之社会阶级所以常变易其形式者,实因生产历程之种类与货物分配之种类而异。普通社会学者,多有谓权力为决定阶级关系之枢纽,即谓权力为决定分配关系之枢纽者,而实则不然。例如就征服与革命而论,权力原足以决定阶级关系(分配形式)。然胜利者对于失败者之财产及人员之处置,恒以生产状况所构成之范围为限,不能恣意妄为。胜利者对于失败者之土地,或肆行蹂躏,或夺为己有,或课征一定贡赋,对于被征服者之人民,或一律鏖杀,或作为奴隶,或作为佃农,此概由其生产方法能否促进生产利益之标准而定。故征服或革命以后,社会人员在生产历程中构成之社会的系统,产出一种新阶级关系。可知决定阶级关系——分配形式——者,仍为生产力也。

是故所得之差异,财产之差异,职业之差异,均不足以构成社会阶级之本质;同样,贫富之差异,劳动与偷闲之差异,精神劳动与腕力劳动之差异,亦均不足以构成社会阶级之本质。而成为阶级之本质者,乃私有生产手段者与除劳动力以外无长物者之对立,此实为阶级之根本差异耳。于此吾人可得一阶级之定义曰:

阶级者,社会的生产历程之结果,由生产条件产生而出,因生产手段之分配,及社会人员被分配于生产历程中所构成之社会的系统而生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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