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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的概念

时间:2022-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的运动,其中心的目标也是夺取政治权力,并且也都组织政党,从事于这个目的的运动。以上五项,是规定阶级的必然的标帜。科学的阶级观,把阶级社会的经济构造——历史上特定社会的生产体系,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中社会集团所占的差别地位,作为阶级差别的基础。各种历史形态中独占生产手段的支配阶级,靠剥削被压迫阶级来生活,因而攫取社会财富中的大部分。
阶级的概念_社会学大纲

一 阶级的概念

当作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的表现看的阶级对立

在研究了社会的经济构造以后,我们就更进一层去研究政治上层建筑了。

一切政治现象都是阶级现象。所以,为要理解政治的上层建筑,必先理解阶级的全部理论。

基于前篇的研究,我们知道,社会发展的自己运动的源泉,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这是社会发展的一般法则。但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因具体的历史发展阶段的特殊性,表现出各种不同的形态。大体上说来,这个矛盾,在人类社会的全部历史中,有非敌对的矛盾与敌对的矛盾两种不同的表现。在表现为非敌对的矛盾的阶段上,社会是无阶级的;在表现为敌对的矛盾的阶段上,社会是有阶级的。所以,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发展为敌对的矛盾时,社会就分裂为阶级,而阶级的矛盾或对立,就成为社会自己发展的特别的内的矛盾,因而分裂为阶级以后的社会,就成为阶级矛盾的历史了。从分裂为阶级之时开始,社会就运动于阶级的矛盾之中;特定的生产方法,由于内的矛盾而转变为进步的新的生产方法,而这种转变,是通过阶级的拮抗而实现的。所以阶级拮抗,是阶级社会发展的原动力。

生产关系,在一切社会关系之中,是根本的决定的东西,所以阶级关系浸透于一切社会关系,尤其是政治关系,完全是由阶级关系产生出来的。阶级关系在政治关系上的表现,即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经济上的剥削阶级是政治上的治者阶级,而被剥削的阶级(如奴隶与农奴)在政治上是绝无权利的被治阶级,这是很显然的历史的事实。又如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阶级在表面上好像与资产阶级享受同等的政治上的权利,但实际上一切政治上的支配权完全属于资产阶级的政党或金融贵族的集团,这也是很显然的事实。表面上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特权或身份上的差别,而国家的一切政事,完全由经济上的权威者发号施令。但是在另一方面,被剥削的阶级的运动,也集中于政治的权力。奴隶制社会中奴隶的暴动,封建社会中农民的暴动,在其本质上都是政治斗争。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的运动,其中心的目标也是夺取政治权力,并且也都组织政党,从事于这个目的的运动。

所以,一切阶级矛盾都是政治斗争,阶级的社会,即是政治的社会。阶级是什么?这可以由下述一个古典的定义来说明。

阶级的定义

“阶级是由于人们在历史的特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由于他们对于生产手段的关系(其大部分经法律制定并赋以形式),由于他们在社会的劳动组织中的任务,由于他们依怎样方法并在什么程度去领受社会财富中所能处理的部分等,而互相区别的人类的大集团。阶级是人类的大集团,是由于他们在特定社会经济制度中的地位的差别,而其一方能独占他方的劳动的人类集团。”

就上述定义,分为五项来考察,即:

(一)在历史的特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二)对于生产手段的关系(其大部分经法律规定并赋以形式);

(三)在社会的劳动组织中的任务;

(四)依怎样方法并在什么程度去领受社会财富中所能处理的部分;

(五)由于在特定社会经济制度中的地位的差别而其一方能独占他方的劳动。

以上五项,是规定阶级的必然的标帜。这五项标帜,是不可分离的结合着。但这五项标帜之中,(一)(二)(三)三项,是基本的、主要的、指导的、第一义的标帜。“阶级间的差异之根本特征,是社会生产中的阶级的地位,因而是对于生产手段的阶级关系”。至于其他二项,虽是必然的,却是第二义的,不能单独的成为阶级差别的基础。

科学的阶级观是由历史主义所贯串的。阶级决不是永久不变的范畴,阶级只是在社会的一定历史的发展阶段上才发生的。并且,阶级的发生,既是一定历史的发展阶段上必然的产物,必然不是由于外在的原因,如政治的强权与军事的征服等,而是起源于社会本身之内的发展,起源于经济的发展。

科学的阶级观,把阶级社会的经济构造——历史上特定社会的生产体系,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中社会集团所占的差别地位,作为阶级差别的基础。随着生产方法的变动,生产关系的体系也起变化;即是说,随着新的敌对的社会构造之发生,那种和这构造密切结合而又随同它一同消灭的新的主要阶级就发生出来。社会的生产体系中各阶级的地位,首先表现于特定社会的生产手段的这种阶级关系之中。换句话说,这种阶级的地位,由各阶级间的生产手段分配的差别所规定;而在经济上占居支配地位的阶级,是生产手段的所有者;其他的阶级,或完全脱离生产手段(如劳动者阶级),或成为单纯的工具而附着于生产手段(如奴隶或农奴)。

可是,生产手段有无的差别,不单是各阶级间的财产上的差别。人们间不同的生产手段的分配,同时是人们在一定生产关系之下的配列。各阶级对于生产手段不同的关系,是由特定生产方法发生的。因此,它产生了各阶级在社会的劳动组织中的不同的任务。生产方法,规定各阶级间生产手段不同的分配,规定由这种分配发生的各阶级在生产过程中不同的任务(如劳动者的直接的劳动和资本家的命令权等等)。劳动组织中各阶级的任务,又固定着生产手段的特定分配形态。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预定着资本家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同时又伴随着资本家对于企业的命令,资本家把关于生产管理的命令的机能委托特别雇员(经理技师等)去实行。在这种情形,资本家所以成为资本的所有者,并不是因为他直接或间接去管理产业;反之,资本家之所以成为产业的指导者,是因为他是生产手段的所有者。所以“产业上的最高权是资本的属性,这与封建时代的军事上及裁判上的最高权是土地所有的属性,正是相同”。

历史上特定经济构造中各阶级不同的地位,他们对于生产手段的关系以及在社会的劳动组织中的任务,产生出一方独占他方的劳动的可能性,规定阶级的剥削及这种剥削的历史形态。各种历史形态中独占生产手段的支配阶级,靠剥削被压迫阶级来生活,因而攫取社会财富中的大部分。

以上是社会阶级的最重要的基本的标帜。但是除了这些标帜以外,还有补足的标帜。这些补足的标帜,必须拿来和那些基本的标帜(生产体系中的阶级地位,对于生产手段的关系及其在劳动组织中的作用)关联起来,才能正确的理解它。所谓补足的标帜,首先是政治的标帜。这就是用政治权力制定财产上的差别,并赋以形式,借法律的力量来保障它。这个政治的标帜是必须考虑到的,否则就容易转落到“经济主义”的立场。

还有,取得收入的方法以及领受社会财富中所能处理的部分,是由特定的生产与分配方法所规定的。如果单只采取收入的源泉以及收入的多少两个标帜。就不能正确的理解阶级这个概念,并且容易混淆基本的阶级差别。但是把这些补足的标帜拿来和上述基本的标帜一同考察之时,补足的标帜在规定阶级的概念上,也有同样的意义。这些补足的标帜,指出阶级间的根本差别是采取何种形态显现的:即指出阶级的根本差别,在阶级间的社会财富之分配方法,以及社会的生产物之消费领域中是怎样显现的。所以阶级的补足的标帜,说明生产物之差别的分配,把生产手段不平等的分配再生产出来,并且加强这种不平等的程度。

然而阶级的剥削引起阶级冲突。在各种敌对的生产方法之中,总是实行着为自己的利害而起的阶级冲突。支配阶级势必要维持要保障自己的独占的地位。而经济上政治上被压迫的阶级,却与前者的利害不相容。总是想打破特定剥削形态,随着要废除那种生产关系的总体,而代以新生产关系。这种阶级的矛盾,不是在特定生产方法的范围之中所能解决的,因为这种生产方法,是建立在特定阶级的剥削形态之上的。这阶级的矛盾之解决,只有废除旧生产方法及旧阶级的生产关系,而代以新生产方法及新生产关系,才有可能。

以上是科学的阶级观的要点。

科学的阶级观,有下述三个最主要的特殊性。

第一,科学的阶级观是由历史主义所贯串的。阶级及阶级社会之存在,与历史上特定的生产形态相结合。阶级是在历史上变化并推移的范畴。阶级社会不是永久存在的东西。阶级是在社会的生产之一定发展阶段上才发生的,随着无阶级分裂的社会制度之成立而消灭。

第二,社会分裂为阶级的根据(即基本的阶级标帜)是横在生产方法本身之中,必须就其在历史的特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地位的差异去说明。各阶级对于生产手段的关系及其所负的任务,虽受各阶级间生产手段分配上的差别与特定阶级的剥削形态所规定,但另一方面却又使生产手段分配上的差别与特定阶级的剥削形态更趋巩固。这些,是社会阶级的基本标帜;经济上、政治上及意识形态上的标帜之总体,都是从这里发生的。

第三,阶级的剥削与阶级利害的对立,必然引起阶级的冲突。这阶级的冲突是历史的发展之起动力。一切阶级的社会都建筑在两个主要的阶级对立之上。这两个主要阶级之中,一个是被剥削的阶级,一个是剥削阶级。两者在经济上政治上及意识形态上实行着种种的斗争。

关于阶级的错误观点之辩正

旧来社会科学家,对于阶级的概念,有种种错误的见解。第一种错误的见解根本否认现代社会的阶级的差异,说现代“民主主义”制度是以平等为原则,根本上无所谓阶级的不平等。因此把一切阶级的不平等都归属于过去的历史的现象。这种见解,或用人种的斗争的主张,或用政治强力的主张(例如把阶级看做单是奴隶制度或封建制度的特征),或用过去历史上身份之法律的区别,去说明一切阶级的不平等。这种见解的错误是很明显的。人类的斗争和政治的强力,不能成为阶级分裂的原因,并且单只采取政治的标帜去说阶级的差别而切离其与经济的联系,这是单用第二义的标帜去区别阶级的错误。

至于法律上的身份关系,虽然和经济上的阶级关系相适应,但阶级关系决定身份关系,而身份关系不能决定阶级关系。身份的成立发源于阶级关系。因为独占生产手段的阶级对于无所有者的阶级,必须在法律上设定不同的身份,以巩固其剥削的方法。并且这种身份关系,因其在生产关系上有无需要为断,不必与阶级关系相适应。例如在奴隶制或封建制的社会中,奴隶所有者或土地所有者,为要强制奴隶或农奴供其剥削不能不设定与权威关系相同的身份关系,以统治奴隶或农奴。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阶级对于劳动阶级的剥削,已无利用超经济的强制之必要,因而法律上身份的区别也失其必要。所以身份与阶级的差异,完全是历史的性质。身份是拥护一定阶级的剥削之法的组织,阶级却是直接由这种阶级的剥削之社会的机能而演成的自然的组织;身份以适合特殊阶级利益为法律的特权,而阶级不是法律的特权所能维持,乃是生产关系与剥削关系所形成所维持的。所以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虽由于生产关系的性质而失其必要,可是阶级的对立却是仍旧。由此可知,法律上的身份区别之存在与否,不能成为否定阶级差异的根据。

第二种错误的见解,虽不否认阶级的存在,却是采用第二义的,表面的,或补足的阶级标帜之一,来说明阶级的差别,并说明阶级的差别与对立是一切社会所通有的,是万古长存的。

例如,有人这样说,人类的禀赋有“自然的差别”,因而在“生存竞争”中就有优胜劣败的差别,因此特定社会的差别是必然发生的。这种差别,结局可从“社会有机体”中人类各集团的机能之自然的差别去说明。这种主张,是把“生存竞争,优胜劣败”的生物学的法则移用于社会,想证明社会的阶级分裂实是自然的法则。人类禀赋上的自然的差别,在任何时代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但这种差别决不能成为阶级分裂的根据。在生产手段属社会公有的社会中,个人禀赋的优劣或强弱,在社会上所表现的差别,只是在其所担任的工作上的差别,这种差别根本上就不是一个集团独占他一集团的劳动的差别,即不是阶级的差别。

又如,有人这样说,阶级的差别是由职业的区别而发生的,任何社会都有分业,有分业便有职业上的区别,因而任何社会都有阶级的差别。这种主张,是故意采用暧昧的标帜去粉饰阶级间的根本矛盾的。职业之分类与分业有密切关系。关于分业,在第三篇之中已经详细的说过。分业原是社会的劳动组织的一个方面,因而职业上的区别,可说是各个人在社会的劳动组织中的任务上的区别。但是社会劳动组织中的任务上的区别,还不能单独的成立为阶级分裂的根据。例如现在的机器工人和纺织工,建筑工程师与建筑工人,银行业者与制造业者的区别,决不是资本家与劳动者的区别。至于属于一种企业中的经理人与工人之间的职业上的区别,如果就其技术的生产关系方面说,还不是阶级的区别。两者之所以能成为阶级的区别,其根源还是存在于生产方法之中,存在于生产关系之社会的方面。即是说,这种职业上的区别之所以成为划分社会阶级的标准,是与“人们在特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及“对于生产手段的关系”两个基本标帜相关联的。这两个基本标帜如不存在,人们在社会的劳动组织中的任务的差别,决不能构成阶级的差别。

又如有人主张阶级的差别由各个人收入的多少而定,因而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是千差万别的。这种主张,是用生产物的分配一个标帜(即前段所列的第四项)划分社会的阶级的。前面说过,这个标帜是补足的标帜,它与上述的基本的标帜(即前段所列的第一第二两项)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不能单独的划分社会的阶级。譬如用土地、资本和工资劳动作为三大系统观察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时,说地主之所得是地租,资本家的所得是利润,劳动者的所得是工钱。这好像是用收入方法和收入量来区分阶级的。但这种生产物的分配的前提,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中,地租以土地所有权为前提,利润与利息以资本剥削劳动为前提,工资以劳动力的商品化为前提。这就是说,生产物的分配,以生产手段的分配与生产体系中的位置为前提。

此外还有单用“政治的强力”或“法律上的特征”,作为区分阶级的标准的主张,其错误的根源,是在于专用补足的标帜说明阶级的差别,后面有机会时再作批判。

社会上既然有了阶级的分裂,各阶级的利害必然不能调和,而至于引起阶级的冲突。这种对立物的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起动力,是由现代到未来社会的转变的根本要素。这一点,在否认社会有阶级分裂的人们看来,当然是否认阶级冲突的。但在上述各种对于阶级没有正确理解的人们说来,他们虽然事实上承认阶级的存在,而在另一方面却承认阶级的利害可以调和,而否认阶级冲突的必然性。这是与上述科学的阶级观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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