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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类型及婚姻关系形态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婚姻类型及婚姻关系形态1.婚姻类型婚姻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爱情型”,二是“功利型”。“政治功利型”婚姻也可以叫做权势型婚姻关系,婚姻缔结的动机主要是贪图对方的权势和地位,目的是希望能够以此为靠山,改变现有的社会地位,其婚姻前途会因对方权势地位的浮沉而充满危机。这种婚姻类型实际上是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宗法家族社会的产物,是男权社会的产物。
婚姻类型及婚姻关系形态_家庭社会

六、婚姻类型及婚姻关系形态

1.婚姻类型

婚姻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爱情型”,二是“功利型”。

“爱情型”婚姻在我国属于比较晚熟的婚姻类型,它是妇女的经济独立和社会地位得到确认后的产物,“爱情型”婚姻又可以分为“性爱型”和“情爱型”两个亚型。

所谓“性爱型”,主要指择偶动机是出于被对方强烈的性魅力所吸引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常见的如男子钟情于女性的美丽动人、女子倾倒于男性的英俊潇洒等,均属于这一类。这种婚姻关系通常表现为男女双方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不能自拔,双方爱得死去活来,较少考虑其他因素,理智成分较少。不少这类婚姻在缔结之初就孕育着潜在的危机因素,随着时光的推移、美貌的消逝,其问题往往逐渐显现,正所谓:“桑之未落,其叶沃若……桑之落矣,其黄而陨。”当昔日的靓丽美人被人间烟火熏成黄脸婆的时候,这句话可能是非常贴切的婚姻结局的写照,故这种类型的婚姻关系特别需要注重追求和提高内在质量。

所谓“情爱型”婚姻,是指择偶动机主要起源于对方的人格魅力,其中包括对方的性格、思想、品质、才华、学识、修养、人生追求、处世能力等因素,这种婚姻类型由于深入认识了对方的本质特征,为对方那些比较稳定的人格内涵所吸引,所以婚姻关系缔结之后,夫妻双方常有比较持久的幸福感,婚姻基础较为稳定、扎实。

“功利型”婚姻关系,是指婚姻动机带有明显的利益追求动因,情感因素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婚姻包括以下四个不同的小类。

一是所谓“政治功利型”。

“政治功利型”婚姻也可以叫做权势型婚姻关系,婚姻缔结的动机主要是贪图对方的权势和地位,目的是希望能够以此为靠山,改变现有的社会地位,其婚姻前途会因对方权势地位的浮沉而充满危机。在“文革”期间,这类婚姻的数量最多,后来的离婚率也相当高。

二是所谓“经济功利型”。

“经济功利型”婚姻指缔结婚姻的决定性动机是对方钱财的多寡,这种婚姻其实质就是买卖婚姻的翻版,所谓“只看钱袋不看人”或“重看财产轻看人”就是这种婚姻动机的最好写照。

三是所谓“生活依托型”。

“生活依托型”婚姻的择偶动机主要是受生活所迫,目的是找个吃饭的地方,是为了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得到解决或经济来源上有所依靠。所谓“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就是这种缺少感情动机的婚姻关系的最好写照。现代社会生活,这种婚姻关系又有所抬头。当代社会中,人们对某些人的所谓“傍大款”行为的形容,跟对这种婚姻类型特征的认识有关。

四是所谓“传宗接代型”。

这是一种古老的婚姻类型的遗留,主要表现为男子或男子家庭方面的意愿,在农村表现较多,其婚姻关系能否顺利维系,取决于女方能否生育或能否顺利生出男孩。这种婚姻类型实际上是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宗法家族社会的产物,是男权社会的产物。婚姻关系中女性扮演的是“生育机器”的角色,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有时会因为男性家族生育目的的达到而得到一定的改观。目前在一些城市男子当中也存在着重男轻女的生育观,是这种婚姻类型的残留。

2.婚姻关系形态

婚姻关系形态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是“一体型”关系。

这是目前社会学家公认的、最为理想的婚姻关系类型,指的是夫妻双方在众多方面具有的一致性和相似性,包括双方生活经历的一致性、出身背景的一致性、性格品质的一致性、人生理想和追求的一致性、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一致性、生活习惯和业余爱好的一致性等。夫妻双方能够在各个方面高度适应、高度投合,夫妻关系结成严密的整体,不可分离,形成所谓新时代的“白头偕老”。这种类型的婚姻关系在社会中数量较少,能够得之,实属人生一大幸事。

第二类是“建设型”关系。

这种家庭可以分为生活三部曲,分别是:创立家业;养育子女;发展家业。这类家庭中,夫妻双方具有比较实际的物质生活目标,也有着较强的家庭生活责任感,物质建设和改变孩子的生活质量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追求,家庭总是不断地设计出新的物质建设目标,最初可能是一台电脑或一套音响,后来可能是一部汽车或一套商品房。在不同的阶段实现某些物质生活质量的改变,在家庭中实行所谓的目标管理,当夫妻双方的具体物质发展目标明确时,夫妻双方会齐心协力,赚钱省钱,为目标的实现而努力奋斗。但是这类家庭往往缺少比较丰富的精神生活,一旦物质生活建设目标实现,在新的目标尚未确立之时,家庭生活往往会出现空虚寂寞,而在家庭的一系列物质目标实现之后,人生往往已经过去大半。晚年时夫妻生活的空虚是这类家庭的通病。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家庭属于这种类型。

第三类是“维持型”关系。

无论结婚时有无感情基础,婚后面临生活现实,逐渐失去新鲜感,没有物质生活目标,又对精神生活缺少设计能力,无力改变和调整生活现实,情绪逐渐厌倦,整日无精打采,但没有离婚的决心和勇气,对家庭生活持得过且过的凑合态度,常对工作和社会事业表现出异乎寻常的热心(包括整日泡在网上),这其实是掩饰对家庭生活的怠倦和失望。这样的家庭关系在生活中也比较常见。

第四类是“分裂型”关系。

无论婚姻基础如何,婚后感到理想与现实相去甚远,夫妻分歧无法消除,并难以谈心交流,甚至长期处于“冷战”状态,以致彼此逐渐疏远,或正在家中分居而处,双方心态转凉,心中暗暗叫苦,只因恐惧社会舆论或另有苦衷而不敢贸然提出离婚,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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