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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婚姻关系

时间:2022-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章 家族民俗家族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是由夫妻关系与亲子女关系结成的最小社会生活共同体。复合家族,是由两对以上夫妻构成或加上各自的子女或再加上旁系近亲构成的。6.我国家族民俗概况我国家族是以古代“九族”制为代表的,它构成十分严密的家族血缘关系。“九族”制的主要标记是由“五服”丧服制来体现的,在家族的民俗传承中,有以下诸事象。封建家族的血统论,是支配家世观念的根源。
家族民俗_民俗综览

第八章 家族民俗

家族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是由夫妻关系与亲子女关系结成的最小社会生活共同体。这种生活共同体的组成形式就是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族是社会民俗的发源地和传承单位,这里的家族是指以私有制为支撑的父系大家族中解放出来的小家族或个体家庭,已形成较为单纯的血统关系。

1.家族有对内的职能

首先,由于家庭是家族的生活共同体,所以家族负有维持共同生计的使命与责任。家族成员同吃、同住、同劳动,是家族物质生产与消费的保证。其次,家族对内职能的另一方面,是维持家族的延续与扩大,即婚配成家、生儿育女。在封建社会的大家族中,这种职能被提高到极为重要的位置,因为一旦失去这种职能,就意味着这个家族的消亡。所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便成了真理名言。再次,家族还有维持家族成员之间感情融洽的重要职能。一个家族的社会属性,除了标志在家庭的物质生活方面,更重要的标志是在家族的精神生活方面,诸如尊老爱幼、平等互助、调解家庭纠纷、对晚辈的教读婚配、约束内部成员的行为。

2.家族有对外的职能

家庭生产是社会生产的基础,家族是向社会提供劳动力的基地。家族同时还为社会提供智力和财力。家族对社会承担的义务还包括对老、弱、残、孤、寡的扶养和扶助。这也是家族的一种重要职能。家族与外界结成密如蛛网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往来关系,成为社会发展的纽带和桥梁。家族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有家才有国,有国才有家”说明“家”与“国”的密切关系。

3.家族由平行的夫妻关系与垂直的双亲子女关系结合而成

家族有两种类型,即以世代划分的类型和以婚姻关系划分的类型。

以世代划分的类型共有五种:夫妻一代家族;夫妇子女两代家族;祖孙三代家族;四世同堂家族;五代同堂家族。其中前两种家族是比较单纯和严格的家族,后三种则是包容了若干个体家庭的大家族。在旧时代这三种类型的家庭家长制十分严格。在现代,这些类型的家族已不多见。经过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小孩,现代“四、二、一”式的家庭,即一对夫妇生一个小孩,同时要照顾男女双方的四位老人的家庭是普遍存在的。尽管很多双亲老人未与儿女生活在一起,但养老是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

以婚姻关系划分的类型有:单一家族,即由一对夫妇或加上子女,再加上旁系近亲即兄弟姐妹构成的家族,这种类型的家族总是以单一的夫妻关系为中心的。至于这种家族中有雇用人员、从属人员等,只能作为“寄口”,而不能算作“家口”,家族的中心仍然是单一的夫妻关系。复合家族,是由两对以上夫妻构成或加上各自的子女或再加上旁系近亲构成的。复合家族在生活中呈现出复杂情形。它的特点表现在婚姻关系的多层次,血统关系的多方面。复合型家族随着老一辈夫妻的自然淘汰,必然逐渐分解成若干个单一家族。

4.家族关系是由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构成的

血缘关系是由血统联系着的家族或成员关系。在血缘关系中,父母是同等的,兄弟姐妹也是同等的。但在家族延续方面,总是以父系血统为依据的,兄弟姐妹之间也多以男性为依据,这就形成了血统关系本身的矛盾与统一。在封建家族中,父系血统关系往往形成亲子而疏女的不平等关系。同样由于父系家长制的支配,长子、长兄的位置总要比其他家族成员高,兄弟要比姐妹的位置高。在财产分配与继承问题上,也表现出亲疏厚薄,造成血缘关系的重重矛盾。在感情方面,血缘关系同样表现出深浅浓淡,亲子重于继子、养子。“恶后母”充分显示了对继子女或养子女的排斥甚至虐待、打击。“父子有亲,男女有别,长幼有序”的封建伦理,直接影响着家族的习俗惯制。

姻缘关系是以婚姻联系着的夫妻关系。它与血缘关系不同,本来两姓联姻,应该是平行关系,然而实际上是不同等关系。私有观念、父权、夫权观念等直接影响着夫妻关系。姻缘关系总是向血缘关系转移,“夫死从子”就是例证。在家族关系中,丈夫被称为“当家的”,妻子则被称为“屋里的”“内人”等。在姻缘关系中,夫妻双方各自家族的财产、地位、权势因素等,使得夫妻关系复杂化。妻子在家族中的地位,往往受到其家族社会地位的影响。“娘家势力大,丈夫不敢卖。”是否生育特别是是否生育男丁,也影响着妻子在家族中的地位。

在社会主义新时代,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早已成为现实。计划生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子随母姓,女子也是继承人;女嫁男,男嫁女。这些是破旧俗、立新风的明显标志。

5.家族关系的特点

以血缘关系为中心的家族关系有四个特点。一是家族成员之间保持较强的血亲家庭观念,服从于直系长辈和家长。二是血缘关系的侧重点在维持家族的延续,生子则巩固了血缘关系。三是具有较强的赡养老人的义务观念。四是血缘关系对全家族负责,比如家族成员的婚配要经家族主要成员过问和决定,娶进的女子的贞节要对全家族负责,如果夫亡,妻子是否再嫁等均要由家族来决定。如果族中女子有“越轨”行为,有辱门风,应由家族实行制裁。

以婚姻关系为中心的家族结构也有四个特点。第一点侧重维护家族中本人的亲子关系,不太服从老一辈的约束,妻子有一定的支配作用。第二以夫妻间的感情融洽为主,高于家族血缘的延续,即夫妻生活高于家族延续。第三对老人的义务观念趋向淡薄。第四是婚姻的自由度放大,夫妻关系的约束和相互负责、结婚、离婚、复婚、再续等取决于夫妻。

6.我国家族民俗概况

我国家族是以古代“九族”制为代表的,它构成十分严密的家族血缘关系。“九族”制的主要标记是由“五服”丧服制来体现的,在家族的民俗传承中,有以下诸事象。

(1)家世。指家族的世业或门第、门祚、门阀,即现代所指的“家庭出身”。“书香门第”“出身寒门”,均指家世。“门当户对”是从家世出发的。家世受到社会舆论的评价,肯定或否定,赞扬或谴责,尊重或鄙视,都会对家族或个人产生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在社会生活中,家世具有巨大的习惯势力,严重地左右着人们的社会往来。“名人”之后多被人们赞许,反之,权奸坏人之后,备受人们的歧视甚至谴责或打击。历史上就有改名换姓、迁徙隐居以避家世之丑的事例。阶级不同,对家世的看法不同。比如历代清官,多受劳苦大众的崇敬,却总是被剥削阶级诬陷、排挤,甚至诋毁、打击。封建家族的血统论,是支配家世观念的根源。新社会摒弃“血统论”,“出身不由己,道路可选择”,是新的家世观念的体现。

(2)家谱。它是家族发展过程中,记录家族世系及其重要成员事迹的谱表或文书,古时也称“家牒”“家乘”。家谱始于古代,《史记》中就有不少出自家谱的资料。家谱对我国旧世家的家族制度起到一定的巩固作用。当家谱的修立深入广大民间之后,人们利用族谱,问根寻源,联系宗亲,族谱甚至在利用宗族力量反抗剥削阶级的斗争中起到一定作用。家谱有叙述式和图表式两种形式。有些家谱在立谱时就确定了家族世系的排行顺序,一般是以吉祥的或本族起源等方面的文字顺序排列出世系辈分,后人即按其字号定其“谱名”,行辈清晰。多数家谱还刊有家族的家训,要求族人严格遵守。家训都是要求族人勤勉向上、崇文兴礼、端心安业、惩恶扬善、亲睦宗族、勤施恤助、反对奢靡赌博等内容。这对于推动文明道德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很多地方用“家史”的形式记叙本家族的革命史实等,它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家谱,但还存在家谱的形式,对后辈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3)家风。它是就一个家族的传统风习而言,即传统习惯、生活作风、道德水平等。家风也称“门风”,它是具有极大的稳定性,世代相承,习以为然的共同生活的样式和准则。家风中除了封建礼教的内容外,有许多内容是值得提倡的,具有现实意义。如尊老爱幼、家庭和睦、勤俭持家、互谦互谅、戒嫖赌、戒斗殴等。好的家风对家族的健康发展、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好家风受人称赞,坏家风受人谴责。

(4)家教。它是家族长辈对晚辈进行教育所形成的习惯与习俗。传统家教包括德、才两个方面。德育为首,即教导晚辈如何立身处世,如何做人。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家教的优良传统,儒家学者多有这方面的论述,被广泛作为家教教材。如《家范》十卷、《弟子规》、《女儿经》、《朱子治家格言》、《教儿经》、《小儿语》等。平民百姓多以言传身教的方式对子女进行训导,其内容不外乎劝人勤劳、朴实、勇敢、诚实、善良等。育才方面,从启蒙阶段的幼儿开始,内容多为语言训练和培养小儿认识事物的初步能力。方法多为儿歌、童谣、谜语、故事等。现代儿童有从两三岁就入幼儿园的,由幼师专门进行启蒙教育。在民间,多有对儿童进行家庭职业教育的,如职业工匠、艺人培训子女当助手、学徒,其实这就是学艺的开始。家教是社会教育的基础,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教质量的高低,会影响社会风气的好坏。

(5)家法。古称家约或家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这是自古以来制约家族成员行为的惯俗。家规,是一种不成文的行为准则。在封建社会,家长或长辈对家族成员的不轨言行进行惩罚或制裁,使用的体罚用具称为“家法”。家法与家教是相辅相成的家族习俗,是“管”与“教”的结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家庭的民主化,自然会出现抵制家规约束的倾向。但良好的家规、家约对改变家族的某些陈规陋俗以及鞭策子女积极向上、健康成长仍具有不可低估的促进作用。

(6)家产。它也称家业、家私、家当、家计,是家族所拥有的财产或物业。对内它是家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维系着家族成员间的生产、分配与消费的各种关系;对外决定着家庭的经济影响和社会地位。在旧时代,家产对于家族在社会中的声誉和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家产的继承集中表现在“分家”的习俗中。家产的继承主要有四种类型。第一种,长子或以长子为主要继承人,即把长子放在家族继承的首位,赋予他支配财产的优先权,非特殊情况,家长或长辈是不会另择主要继承人的。家天下的帝王世系的继承,正是由这种继承形式发展而来的。皇帝纵有百子千孙,立长子为王是天经地义的,否则会遭到朝政非议,甚至导致天下大乱。第二种,幼子或以幼子为主要继承人。这种类型的特点,往往是因为幼子最后负责老人的赡养而留在老人身边,而长子等其他兄弟在家长主持下早已从大家庭中分居出户了,继承时只分得少部分财产,主要财产留给幼子继承,直至幼子为老人养老送终。第三种,家族成员平均分家,即不管长幼平均分配财产。第四种,女儿或女儿和女婿继承,这种类型多是因为家无男丁,或男从妻居,或女婿入赘,是一种古老的母系氏族继承的残余。

家产的继承与分配是十分复杂的。除上述四种类型外,还有遗嘱继承类型,即遵从财产原所有者的意愿进行财产分配,其中包括内外往来债务的清偿或转移、授权等。我国继承法承认并维护合法的遗嘱继承。另有血缘亲属、姻缘亲属参与部分财产分配的情形及抽签定户的形式,即古称“阄份之业”。在继承和分配家产方面,家族、亲族之间有处理得比较圆满的,也有纠纷复杂,甚至发生激烈争斗的。

我国当代,在家产分配上不少家族仍沿用旧俗,分家即是分财产。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和发展,在家产的继承与分配上出现了一些新形式,如:少部分留给子女,大部分捐给国家,家产外移,另做处理;家庭协商,和睦分配。

(7)家务。指一个家族、家庭的日常生活事务。饮食、衣着、起居、家务劳动、禽畜喂养、社交往来,甚至婚丧嫁娶、生儿育女等都列入家务范围。家庭主妇是承担家务的主要角色。家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处理是否科学得当,影响到家庭内部成员的关系和家庭的社会声誉。操持家务是家族民俗中的一门艺术,有其独立性,故称家务为“家政”是有道理的。家务习俗与经济生活中的消费习俗关系密切。在封建社会,劳动妇女地位低下,很多是家族奴仆,她们不但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还要受到夫权的压迫,认为“老公打老婆,犹如拍糠箩”,是天经地义的常规。随着“三座大山”被推倒,妇女解放和参加社会生产、社会工作,特别是大批妇女干部的涌现,男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趋于平等。家务的男女分担成为合理。很多妇女自食其力,摆脱了对男人的完全依赖,成为真正的国家主人。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物资的丰富、计生政策的推行,繁重的家务也渐趋简化与轻松,加上男人对家务的分担,家务将不再是家族生活与发展的沉重包袱。

(8)家长与家属。家长又称家主、户主、当家的;家属则是除家长以外的其他家族成员。家长对内统管家族的生活秩序,对外代表家族全权处理事务。旧时代家长在家族中有绝对权威,可以凭自己的意志决定家族的大小事务,是家庭支柱。家属及家族中的临时“寄口”,一律在家长统管下按尊卑、长幼、男女,各人完成各人的事务。在新社会,男女平等,有的家族由妇女主持家政,体现了对妇女的尊重。新型的亲子关系、婆媳关系也比比皆是。

(9)家庆与家难。这指的是家族内部发生的重大事件。家庆为幸事,家难则指天灾人祸、丧亡等。家庆一般包括婚庆、寿庆、建屋乔迁、升迁晋级、金榜题名、大事成功、化险为夷等。家难一般包括家族成员的丧亡、重大伤病、突发事故、意外天灾、大事失败等。家族中高寿老人逝世,普遍认为是“白喜事”,因为有“人固有一死”、“禾老当收”等说法。对待家庆与家难,常伴以相应的礼仪,与亲族、邻里的往来结成定俗,其社会作用和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10)家庙与家祭。旧时代供奉祖先牌位的祠堂叫做家庙或宗祠,有的地方还把有关的神灵也供奉在内,以守护神对待。家祭是祭祀祖先,祭祀宗祧。它以祖灵观念与对祖先的崇拜为家族体系的精神支柱。家祭有一定的礼仪形式。家庙与家祭是封建剥削阶级用以控制同姓大家族血统势力,调和宗族和阶级矛盾的手段和工具。随着历史的前进,旧制度的崩溃,各种新型的追念祖先的活动取代了旧时的祭祀。但仍有些地方存在着对新亡人、亡人冥寿的祭祀,以寄托哀思。至于国家级的或某一民族的公祭如祭黄帝、祭孙中山等,是不忘祖源、族源的表现,或是对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

(11)家号与家讳。家号又称家印、宅号、屋号等,它是标志家族门第的特殊名号,有的反映出不同家庭的特征。也有把家族的“绰号”转为家号的现象。家号大致有四种类型:用祖名或郡望的、用职业名称的、用地名的、取吉祥字称的。有的用牌匾形式把家号悬于门前,欲使众人皆知。现代也有标示家号的家族和家庭。

家讳,是古老的禁忌习俗深入家族礼法中的称呼习俗。“子不言父名”。封建帝王名字的避讳更是司空见惯,如秦始皇名“嬴政”,将“正月”读作“单月”;朱元璋当过和尚,称帝后,严禁任何人谈及“和尚”的问题;更有甚者,刘温叟之父名“乐”,刘竟终生不听音乐。家讳已成陈迹,尊敬长辈并不在于家讳。革除与时代相悖的陈规陋习,势在必行。

(12)特殊家族关系。这指半血缘关系、非血缘或近血缘关系、乳亲关系、义亲关系、教亲关系等。

半血缘关系,即继亲关系。只有父系或母系一方的直系血缘,也就是父娶续妻,其子女与后母的关系,或随母再嫁,其子女与继父的关系。社会上不乏后母、继父虐待继子女的现象。随着家族制的变革,融洽的继亲关系正逐步形成,继子胜亲子的事例也不少。

非血缘或近血缘关系,即养亲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抱养他人子女,这是非血缘关系。另一种是收养亲族子女,这是近血缘关系。一般是在夫妻无子或特殊情况少子女的情况下形成的,养亲关系多数是和睦的。

乳亲关系,即子女与奶妈之间的关系,它近似家族成员关系。在民间多有乳亲关系等同血亲关系的。当然在旧社会也有随小孩断奶而疏远、淡薄甚至消失乳亲关系的。

义亲关系,俗称“干亲”,是干爹娘与干儿女之间构成的非血缘关系。很多义亲关系密切,近似家族关系。“义亲”也有称“谊亲”的。

教亲关系。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宗教信仰习俗构成的教亲关系,即教父(母)与教子(女)之间的非家族关系。另一种是师生关系、师徒关系,虽非家族关系但有的感情甚深,“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甚至有的把老师、师傅当做亲生父母而赡养至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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