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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不同,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先进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落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支柱。对婚姻家庭方面的宗教传统、宗教活动等,应当依法予以尊重,同时也要禁止利用宗教力量非法干涉婚姻家庭。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与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不同,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

任何社会制度都是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一定的上层建筑的统一。在两者的关系中,前者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便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和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上层建筑包括婚姻家庭制度的相应变化,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马克思指出:“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者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10]

社会发展的历史和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过程表明,不同类型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对偶婚制和当时的血缘组织,是与原始公有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剥削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形成了新的、更高类型的、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各种婚姻家庭制度的更替,无一不是经济基础发生变革的必然结果。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也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对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婚姻家庭制度能够通过自身特有的途径,积极、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先进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落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在评价一定的婚姻家庭制度时,决不能仅以这一制度本身作为考察对象,而应结合社会条件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归根结蒂要看它在当时对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的发展起何种作用。这是我们评价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标准,也是我们实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

(二)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

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各种上层建筑是相互联系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往往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上层建筑的相关部门反映出来的。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但它并不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独立部门。构成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种社会规范,是寓于上层建筑的相关部门之中的。这些部门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作用是极为明显的。广义上的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婚姻家庭观、婚姻家庭文化等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解释为什么一些具有同一类型经济基础的国家,在婚姻家庭制度上会呈现出各自的特色。如果置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于不顾,一切问题都直接地、机械地从经济基础中去寻找答案,同样也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的。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反映,政治制度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是很强烈的。只要对中国古代的宗法统治和奴隶制、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对以“自由、平等、民主”相标榜的资产级政治和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稍加考察,便不难发现其中的一致性和内在联系。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在改革和完善婚姻家庭制度的过程中更是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均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在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如罗马私法中的亲属法,中国历代封建法典中的户婚律,近现代各国的亲属法和各种有关婚姻家庭的单行法等。我国的《婚姻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由于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盾的,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特殊作用是其他上层建筑无法替代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中重要的伦理实体,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体系中具有大量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与法律不同,道德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是依靠信念、传统、教育和社会舆论等力量,去评断善恶、是非,从而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道德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阶级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11]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道德同婚姻家庭法律是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支柱。为了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是缺一不可的。

宗教是通过人们的信仰作用于婚姻家庭制度的。宗教无非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思想中的虚幻的、歪曲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形式。”[12]在古代社会,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很强烈的。在一些政教合一的国家里,婚姻家庭制度是按照宗教的教义构筑起来的,宗教经典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依据和重要渊源。时至今日,宗教对一些国家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还是极为明显的。中国古代的宗教有其自身的特点,除某些少数民族外,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不如伊斯兰教、基督教国家那样强烈,但同样也存在着“神权”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干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对婚姻家庭方面的宗教传统、宗教活动等,应当依法予以尊重,同时也要禁止利用宗教力量非法干涉婚姻家庭。

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是多方面的,作用的途径和表现的方式也是各不相同的,此处不能一一地详加列举。同时还要看到,婚姻家庭制度本身对有关的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也有一定的影响。产生于同一经济基础的制度和思想体系本来就是同质的、相互联系的。

(三)

婚姻家庭制度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只能以一定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

如果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持广义说,以群婚制为其发端,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13]对此应作两点说明:一是人类在原始社会早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二是上述引文中的文明时代是作为私有制社会的同义语使用的。此外,恩格斯还在上述著作中,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前景作了科学的预见,断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

如果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持狭义说,以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为婚姻家庭制度确立的标志,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1.前婚姻时代的两性和血缘关系

在原始社会早期,生产力极为低下,原始人类出于生存的需要,只能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原始群体是人类最初的社会组织形式,群体成员之间的劳动协作是最初的生产关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没有任何限制,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用后世的亲属观念来判明的。如果硬要将婚姻家庭的概念用于当时的原始人类,那么,一个群体就是一个“婚姻”集团,一个“家庭”公社,实际上也是一个社会。

某些人类学著作曾用原始杂交、乱婚等词语去说明当时人类的两性生活。其实,当时只是在两性关系方面没有后世出现的种种禁例,两性结合具有自然的、朴素的性质。恩格斯曾经讽刺某些歪曲了两性关系原始状态的学者,如果像观察妓院那样去观察这种状态,那便不可能对它有任何理解。

2.群婚制与氏族组织

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原始群体在群婚制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为氏族所替代。

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婚姻的进化模式,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或称亚血缘群婚[14]。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在这种制度下,婚姻集团是按照世代来划分的。普那路亚群婚仍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即后世所说的堂兄弟姐妹或从兄弟姐妹。同辈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禁例越来越严格。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第一版中,基本上采纳了摩尔根提供的有关群婚制的资料,后来又根据新的研究成果对此作了重要的修正。自那时起,一个多世纪过去了,原始社会研究的大量成果证明了群婚形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少学者对血缘群婚和普那路亚群婚是否存在,能否将其作为原始婚姻的不同阶段等问题,提出了这样或那样的质疑。我们认为,问题不在于群婚制的具体形式,而在于群婚制本身。许多新的研究成果,包括对血缘群婚和普那路亚群婚持否定态度的在内,不仅不能否认群婚制的存在,反而通过各种例证为形形色色的群婚制的广泛存在提供了更多的、更为有力的证明。

氏族组织出现于群婚制的一定发展阶段。恩格斯曾说:“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15]又说:澳大利亚的婚级制度也可以成为氏族的出发点。原始社会中最初出现和长期存在的是母系氏族,这是一个出于共同的女祖先的后裔组成的,按照母系确定其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在群婚制下,是无法按照父系确定人们的血缘关系的。由于兄弟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间存在着严格的婚姻禁例,氏族是实行族外婚制的。换言之,只有实行族外婚才能将不同的氏族加以区别。族外婚既是通婚的原则,也是氏族的组织原则。在母系氏族制度下,婚姻双方分属于不同的氏族,子女是母方氏族的成员,而不是父方氏族的成员。这种母系氏族既是一个血缘团体,又是组织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早期的某些人类学著作,认为有的氏族实行外婚制,有的氏族则实行内婚制。其实,氏族都是实行外婚制的,但同一部落的不同氏族之间却相互通婚。如果将氏族和部落混为一谈,必然会得出不符合历史真相的错误结论。

3.对偶婚制的形成及其后果

形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其实,成对配偶在或短或长的期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的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还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变化,群婚制下的各种婚姻禁例越来越严格,一男一女对偶同居的现象逐渐被习惯、道德固定下来。正如恩格斯所说:“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起初是血统较近的,后来是血统愈来愈远的亲属,最后是仅有姻亲关系的——任何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结果,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固的配偶,即一旦解体便无所谓婚姻的分子。”[16]对偶婚虽然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但双方的结合并不牢固,极易为双方或一方破坏。许多研究成果表明,对偶婚并不总是单一的、固定不变的,有时是复合的、交叉的,即一个女子和几个男子或一个男子和几个女子分别地对偶同居。在母系氏族制下,这种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被人们称为对偶家庭的结合,仍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在氏族公有经济中,它不可能成为一个脱离氏族而独立的经济单位。过去在群婚制下,人们只能判明谁是子女的生母,在对偶婚制下,谁是子女的生父一般也是可以判明的,这就在血缘组织上为母系氏族到父系氏族的转变,以男子为中心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4.私有制社会中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和阶级社会交替之际出现的。它从最初萌芽到最后形成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种社会变革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母系氏族为父系氏族所替代,两性社会地位的根本变化和男尊女卑制度的形成等,便是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出现的历史前奏。就经济根源而言,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是原始公有制的崩溃和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

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有了较大的发展,农业和畜牧业提供的剩余产品,起初无疑是归属于全氏族的。后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的自然分工,男子成了畜群等新的财富的掌管者,在私有经济因素不断积累和阶级分化的过程中,一部分男子又成了新的生产工具即奴隶的管理人。恩格斯指出:“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17]父系氏族制确立后,子女由母方氏族的成员变为父方氏族的成员,实行按父方确定世系的规则,以及由子女承袭其父财产的新的继承制度。于是,在父系氏族内部逐渐形成了以男子为中心的,拥有一定私有财产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对植根于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恩格斯曾就其本质作了深刻的剖析:“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而确定出自一定的父亲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18]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自其产生之时起便是片面的、名不符实的,在一定意义上是专对女性而言的。妻只能有一夫,剥削阶级中的男性却可以凭借财富和权势实行公开的或变相的多妻制。我们应当正确地认识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历史内容,而不应仅就其字面意义作简单化的解释。

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是私有制社会中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不同形态。它们因均植根于私有制而具有共同的本质,又因各该社会中私有制形式的不同而各具特色。关于这些问题,本章第二节还将通过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另作说明。

5.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发展方向

早在一百多年以前,恩格斯就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亡后必将出现的新的、更高类型的婚姻家庭制度作出了科学的预见:“我们现在正在走向一种社会变革,那时,一夫一妻制迄今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可避免地都要消失。”“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19]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的伟大变革。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旧时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男女、夫妻、亲子、家长和家属之间各种不平等的关系,同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不平等、阶级的不平等是一致的,前者是后者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反映。从历史上来看,从奴隶制、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总的来说是沿着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的,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私有制社会中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固有的性质。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出现新的、更高类型的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政治、法律、道德等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它具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这种新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婚姻家庭和全社会的文明进步。

应当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定发展阶段中,新的婚姻家庭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旧制度、旧传统的残余影响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还受着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两性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还不等于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才能为完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创造各种更加有利的条件。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制度是同步发展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并不是凝固不变的,从发展方向来看,它是从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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