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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及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以第三者以买卖婚姻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没收。根据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完全自主自愿的婚姻,男女主动互相赠送和赠送对方父母的财物,以及为结婚而共同购置的衣物用品,离婚时,原则上不予返还。

160.对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及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指出“属于买卖婚姻的财物,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以骗财为职业的媒婆、媒棍和贩卖妇女的人贩子,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坚决打击,所得的财物,一律没收。以第三者(包括女方父母)以买卖婚姻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没收。如受骗的一方因此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可酌情发还一部。(2)对尚未结婚或结婚时间不久,情节较轻的,其财物可不予没收。其中确因买卖婚姻造成了男方生产、生活上的严重困难,可让收受财物的人酌情返还一部。但不能因返还财物妨碍婚姻自由,或者再次造成买卖婚姻。(3)对共同生活多年、生有子女的买卖婚姻,其财物不予没收,也不予返还。

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审判实践中,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根据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完全自主自愿的婚姻,男女主动互相赠送和赠送对方父母的财物,以及为结婚而共同购置的衣物用品,离婚时,原则上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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