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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活动领域中的正义原则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私人领域,正义原则主要体现为自由。平衡点的确定取决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一个国家所奉行的“共同善”成为决定这个平衡点的重要因素。不过当一个人裸身出现在不特定公共场合时,是否应当对其限制就应交由各国自由裁量,无论是否限制都不违背自由原则。代议制下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选举行为。令人绝望的是,在代议制下,这种自由的折损被嵌入到制度之中,无法改变。
不同活动领域中的正义原则_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正义实现研究

正义的根本价值在于实现人的自由和平等,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由和平等在所有的领域都具有同等的位置。人的活动领域大致可划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还存在一个经济领域,兼有这两个领域的特征。这样,我们就可以把人的活动领域划分为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经济领域三个领域。这三个领域都受正义价值的规范,但每个领域又受不同正义原则的规范。

在私人领域,正义原则主要体现为自由。个人是私人领域的“王者”,每个人在自己的私人领域内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偏好任意行动,他人没有干涉的权力。不过,人还是一个社会中的人,而非离群索居的人,从而使个人在私人领域中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公共秩序。因此,个人自由也存在一个边界,这个边界就是不能影响公共秩序,否则个人自由也就失去了正当性。不过,这个限制应当是谨慎的,不应将其演化为任意的解释。在现代社会中,人的行为总是相互联系的,任何一个人的任何行为总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公共秩序,如果所有的影响都构成个人自由边界的话,个人就会失去所有的自由。因此,还需要在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当个人自由超出平衡点时,公共秩序就会遭到破坏;当对公共秩序的要求超过平衡点时,个人就会丧失自由。平衡点的确定取决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一个国家所奉行的“共同善”成为决定这个平衡点的重要因素。有些国家可能倾向于保护个人自由,有些国家可能倾向于维护公共秩序。不过这种倾向不应超出“自由裁量”的空间,即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不应当威胁到基本的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强调也不能侵蚀到个人的基本自由。比如某人的奇装异服和怪异举止尽管可能会引起他人的反感,但这种反感不应当成为限制他穿着和行为的理由。不过当一个人裸身出现在不特定公共场合时,是否应当对其限制就应交由各国自由裁量,无论是否限制都不违背自由原则。有些国家认为这纯属个人自由的范畴,最好交由社会道德来规范,那么公权力就不应对其限制。有些国家可能认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逾越人的行为底线,就可以对其限制。不过这种限制不能逾越正义的底限,如果国家公权力对个人穿着款式、颜色都作出规定,或者对某种款式和颜色进行价值评判,那么国家显然侵犯了个人的基本自由,从而逾越了正义的底限。

在私人领域中对自由的强调并不等于对平等的否定,而是说平等是自由的衍生物。当每个人都能获得充分的自由时,平等也就实现了;当个人失去自由时,平等也就失去了意义。平等只能表现为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程度的自由,超出自由范畴而要求更多的平等都会导致对自由的侵害。其实在私人领域中,平等只是偶然,不平等才是常态。每个人基于偏好、天赋、能力的不同,最终必然导致人人不平等的结果。如果国家通过公权力人为制造平等,必然会使个人不能有效运用自己的天赋、能力,也无法通过自由选择来满足自己的偏好,此时个人自由也就丧失殆尽了。当然,也不能把个人自由看作对抗社会平等的绝对理由。虽然个人自由所导致的差异性有其合理性,但也不应使人陷入无尊严的困顿生活当中。国家作为一个共同体,其结合也并非纯粹法律的结合,而应包含更多的“共同善”。在这个共同体当中,每一个人的苦难都是整体苦难的一部分,对每一个生命的漠视都是对整个群体尊严的漠视,因此国家有责任通过再分配为每个人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它表现为起点平等。对起点平等的强调是因为不平等妨碍了个人自由,因此需要用平等来促进自由。在私人领域中自由才是根本的价值,而平等却需要通过自由来证明。

在公共领域中正义原则主要表现为平等,自由服从于平等。[2]在公共领域中,个人无法获得像私人领域中那样的自由。在私人领域中,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自由地选择,而免于外界的强制。在公共领域中,公共事务决策主要采取多数决策的方式,在不能取得全体一致的情况下,任何决策结果只能反映多数人的偏好,对于少数人来说,则意味着强制。在代议制下,即使个人的自由选择行为也难以反映自己的偏好。代议制下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选举行为。公民在参与选举时虽然可以针对候选人或政党自由表达自己的偏好,但在实际选择时往往陷入无奈之中,使自由价值大打折扣。在选举中,由于候选人数量有限,选民投票往往并非最优决策,甚至不是满意决策,选民往往是在两个都不满意的候选人挑出一个“比较不满意的”,从而使自己的投票行为无法完全反映自己的偏好。当代政治主要表现为政党政治,选民往往通过对政党的支持来表达对公共政策的支持,但选民在支持政党时也面临着诸多无奈。不同于利益团体只对某一类公共政策表达主张,政党需要对一系列问题表达主张。选民虽然只是在某个问题上同该政党主张一致,但在选举时却不得不接受它所有的主张。譬如我只是喜欢桌上的一道菜,却不得不为整桌菜买单。令人绝望的是,在代议制下,这种自由的折损被嵌入到制度之中,无法改变。如果要使个人的投票行为完全满足自己的偏好,唯一的办法就是每个人都成立一个政党或成为候选人,这必将导致代议制度的瘫痪,不会产生任何有效的结果。在极端状况下,一个人或政党获得两个人支持就可以当选,这又导致多数服从少数的局面,决策结果使更多人的自由丧失。当然这种极端情况在现实中难以出现,但它说明了一个事实:候选人越多,候选人当选所需的票数越少,也就更容易出现多数服从少数的局面,使选举结果偏离大多数人的偏好。这就出现了两难局面:候选人过多,选举过程更多地反映了选举者的偏好,但选举结果却偏离了大多数人的偏好。候选人过少,选举结果虽然反映了多数人的偏好,但选举过程又难以反映选举者的偏好。

当公共领域中的自由成为一种奢望时,我们能够诉求的价值只有平等,即在公共领域中公民无论肤色、年龄、种族、民族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源于人的自然权利,即“人人生而平等”,而非附加于个人之上的任何外在因素,任何基于外在因素的权利要求都违反了正义原则。在公共领域中,个人自由应当服从于平等,如果没有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个人的自由选择就会丧失意义。比如在投票选举中,如果有一些人一票等于两票的话,虽然在投票中遵循了自由投票的原则,没有任何外在的力量强加于个人选择之上,但此时投票的意义已经不存在了,因为它使一些人的权利价值凌驾于另外一些人的权利价值之上。按照德沃金的说法,政治权力的平等可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横向维度是指不同公民或团体的权力平等,纵向维度是指私人公民和官员的权力平等。他认为,横向平等是没有意义的,即使在独裁制度中也存在公民间权力平等,即没有任何权力,因此还需要纵向的权力平等,即公民和官员的影响力平等。[3]不过他这种说法并不成立,在独裁制度下是不存在横向权利平等的。我们所谓的权利平等是指所有人的权利平等,任何人都不应例外。哪怕这个社会中只有一个人的权利凌驾于他人权利之上,也不能说这个社会是个平等的社会。在独裁制度下,总会有一个人或团体的权利凌驾于他人之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权利平等。而在民主制度之下,并不要求政治权力的纵向平等。现代政治制度是个复杂庞大的体系,公民的政治平等仅仅表现为这个体系的正式输入环节,在投票中享有一人一票的权利。公民在投票结束之后,就把权力委托给代理人来行使。公民与官员之间的权力无法平等,也无须平等。

在经济领域,正义原则表现为自由和平等的结合,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在私人领域,主要通过纯粹个人行为来彰显个人价值,自由成为主导性价值;在公共领域则是通过与他人的合作来彰显公共价值,平等成为主导性价值。而在经济领域中,则是通过与他人的合作来彰显个人价值,因此对自由和平等的要求并重。个人价值的彰显要求个人交易的自由,个人可以自由选择交易的对象、标的、数量和价格,否则交易的结果就不能反映个人的偏好,交易也就失去了意义。一般来说,这种交易自由并不对交易后果作出承诺,任何交易只要是双方自由选择和博弈的结果,那么这项交易就合乎正义要求。但交易自由原则也并非绝对的原则,在交易中也存在自由的边界约束。从根本上说,交易自由的边界在于自由交易的结果不能威胁或中止交易各方及第三方的利益或自由。一般来说,交易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对于这一点人们并不存疑。但是当对交易一方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这种交易是否还具有正义性则存有疑问。比如是否允许卖身为奴的契约存在。从表面上看,这种契约完全是各方自由交易的结果,没有违背任何人的意愿。不过这种交易显然不能为正义所认可,因为自由是人最为宝贵的价值,自由不能被自由所中止。密尔对此做过很好的论述:“卖身为奴之举乃是放弃他的自由,乃是除此一举外便永远放弃使用任何自由。这样一来,他就在自己的举动中破坏了原来所以要让他自己处置自己的目的本身。他已不再是自由人,他从此以后便居于一种因系自愿居留其中就再也不会有什么有利推测的地位。自由原则不能要求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一个人被允许割让他的自由,这不叫自由。”[4]在当代社会中,上述极端状况已不存在,但上述原则依然没有失效。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对诸多交易作出限制。比如毒品交易,即使交易双方完全出于自愿,并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但这种交易依然被严令禁止。其他诸如显失公平交易、乘人之危的交易也都被施以一定的限制。

社会合作则要求交易地位的平等,不仅包括参与交易各方地位的平等,还包括相对于第三方的平等。经济领域中的平等包括两种含义:首先是人格的平等。与政治领域中的平等相同,这是基于个人自然权利的平等,任何人不得因为性别、肤色、种族等因素而在交易中被歧视。其次是经济的平等。这种平等不同于政治平等,在政治领域中,公民间的平等是一种绝对的平等,在政治权利上任何不平等都得不到证明。在经济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表现为相对的平等。这种平等要求以经济因素来决定交易各方的地位,并不要求交易各方都拥有同等的经济地位。如果一方因为自己的经济地位而在交易中获得相对优势,并不违反平等的要求。不过如果一方利用经济领域之外的力量来获取交易优势,那么就可以称之为不平等。比如房产买卖,价格应当是决定交易成立的最主要因素,出价高者买得房产并不违背平等原则。如果某人因为经济之外的因素如权力、身份、职称等要素而买得房产,那么交易就违背了正义原则,因为参与交易的各方地位不平等。如果不平等成为一种常态,弱势的一方无法通过正常的努力来获取应有的利益,那么社会合作就缺乏可持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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