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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领域中的社会正义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经济领域中的社会正义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矛盾,不仅制约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而且也影响着该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这些问题实际上触及了经济生活领域中的社会正义机制,涉及了经济制度以及个人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二)行为正义原则经济领域中社会正义概念的第二层涵义,是指个人经济行为的社会正当性,可称之为行为正义原则。

三、经济领域中的社会正义

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矛盾,不仅制约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而且也影响着该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因而,这一价值矛盾向社会和个人提出了这样的尖锐问题:一种社会的经济制度是否在激发主体能动性和自由精神、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平等?处在该社会条件之下的个人,能否理性化地选择自己的经济行为方式,以谋求健康平衡的经济秩序的确立?这些问题实际上触及了经济生活领域中的社会正义机制,涉及了经济制度以及个人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在这里,有必要对经济领域的社会正义概念加以阐释。

(一)制度正义原则

从经济意义上讲,社会正义的概念包含两层涵义。第一层涵义是指经济基本结构和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正义性,亦可称为制度正义原则。经济制度的正义性问题,反映了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能够得到该社会成员信念认同的程度,同时体现了一种经济机制的合法性。

制度性正义原则有三个基本要求:首先,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和制度能够为该社会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和才能发挥提供公正平等的机会和手段。在市场经济生活领域中,机会平等的概念有四个方面的要求,即:(1)各种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一体开放;(2)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处于一个均等的起跑线;(3)无论在劳动力市场还是资本市场,市场主体必须享有同等的公正对待而不得有任何歧视现象;(4)市场主体平等地拥有达到其经济目标的现实手段。很显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机会平等本身也是一种价值。它是市场主体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前提条件,它表明市场主体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上而平等地实施自己的经济行为。在机会平等前提下出现的收入的不平等,应当视为一种合理的现象。反之,源出于机会不平等而产生的收入不平等,则是不合理的现象。因此,只要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和制度满足了机会平等的诸方面要求,那么就可以说,这一结构和制度是正义的和合法的。

其次,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和制度能够提供一套合理分配利益的程序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前提是一些现实的个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经济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利益关系,其中当然包括个人利益关系。处于不同地位的人们的经济利益是不同的。即便是在机会平等条件下所实现的利益,也往往因为主体自然禀赋的差异性而不尽等同,况且,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常常会发生矛盾。社会主体多种多样的经济利益要求,必然要形成不同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分层。这就给社会提出了一个现实的课题:怎样公正合理地分配利益?为此,就需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的程序设计来保证分配正义的实现。公正合理的程序,旨在于提供一个模式化的范型,排除利益分配过程中的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主体对一定的利益作出恰当的理性选择。

再次,经济结构的制度正义性表现为:当利益分配与实现明显不均衡的时候,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能够通过一定的机制予以纠正或补偿。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利益分配常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分配利益上的不均衡甚至严重失调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必须通过某种机制,消除影响利益不公正分配的消极因素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恢复社会主体的应有权利与社会正义。这就是所谓“矫正正义”的问题。如果一个社会的利益分配明显地使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那么,矫正的正义就要求国家和社会偿还应属于利益受害者的东西或对他的损失与不幸予以补偿,或对利益分配中的劣势者给予一定的救济,来补偿经济受害者或弱者的利益,进而体现一定的正义要求。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无法提供一个有效的方式来纠正利益分配中的明显失衡和不公正现象,那么,这种结构和制度的合法性是大可怀疑的。

(二)行为正义原则

经济领域中社会正义概念的第二层涵义,是指个人经济行为的社会正当性,可称之为行为正义原则。在讨论社会正义概念时,之所以要涉及个人行为的社会正当性,这是由于人的行为总是由自己的意志所支配并有一定的目的性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主体在一定条件影响下所形成的各种需要,体现在行为的目的之中,即体现在主体的意志所期望得到的某种后果之中。因此,个人的社会预期对其行为的正当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个人的社会预期是相当复杂的。从经济学意义上看,人的社会预期表现为实现价值、消费财富的能力和愿望,实现这些预期就能保证主体的生存活动得以维持或合乎希望的改变。但是,在一定的现实条件下,不可能使人的各种社会预期都得到同等程度的充分满足。这就产生了对人的社会预测进行合理性评价的问题,即存在一个权衡轻重主次的价值判断问题,一个合理的社会预期能够对人的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合理的社会预期得到基本满足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的过程,是社会主体的行为获得较大的选择自由的过程。反之,一个不合理的社会预期必然会对人的行为形成负面的消极影响。然而,严格地确定合理的社会预期与不合理的社会预期之间的界限,往往是很困难的。在这里,较为明智的与可行的替代判定方式,是给在社会预期制约下的人的行为设定必要的社会性边界或判定标准,据此判定人的行为的社会正当性的性质与程度。这些社会性边界或判定标准,构成了行为正义的基本原则。

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行为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市场交易活动是一个理性化的过程。交易主体在实施自己的经济行为时,必须受到一定的道德约束,以便使自己的行为具有合理性的特征。经济行为的道德制衡,集中地体现为主体经济交往活动的公平性。(2)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是谋求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其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性的。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每个人只有对自己来说才是自我目的,他作为经济人的本性决定了其行为的功利性质;每个人对他人来说只是手段,是他人实现利益追求所凭借的一种对象工具。因此,在这里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每个人追求利益的手段之正当性或合道德性的问题。市场交易手段的正当性或合理性,意味着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坚持诚实信用,意味着交换主体的利益追求过程必须有一个道德边际约束,意味着主体的合法期望与实现这一期望的机制是内在一致的,也意味着主体利益实现的后果要接受道德法庭的评判。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种“只问目的,不虑手段”的马基雅弗利式的信条,是应当受到坚决排拒的。(3)主体在作出一定的经济行为时,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利益,意识到并且能够履行其对社会的责任。为了形成有机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社会正义,就必须要求市场主体在追求个人利益实现的同时,充分考虑到社会利益的客观要求。市场体系是一个主体之间相互合作的体系。市场体系中的个人,与他人和社会结成密不可分的联系。个人的每一个行为及其后果,不仅对他本身,而且对他人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市场机制中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连带关系,派生出个人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意味着个人必须用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和规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它的本质意义在于个人对一定义务的认识以及对所认识的义务的完成。只有这样,才能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确立可靠的道德基础与法律责任。以上我们对经济领域中的社会正义概念的内涵作了初步的阐发。应当指出,在经济生活领域,制度正义原则对行为正义原则具有优先性。只有当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和制度具有正义性时,个体的行为正义才具有普遍化的形式化的意义,社会正义的实现才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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