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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语境下的不同正义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不同语境下的不同正义对应得、需要,以及矫正正义的相对权衡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是不同的。有很多不同的正义领域,而且对于每一个这样的分配领域而言,正义的原则都是内在的。沃尔泽因此讨论了人际关系与相应的正义的三种模式,即社会连带的共同体、工具性的联合,以及公民身份。法学家一直希望同等案件同等对待将使法律更具可预测性,并因此实现法治的理想。

三、不同语境下的不同正义

对应得、需要,以及矫正正义的相对权衡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是不同的。因此,在侵权法中,人们必须权衡诸如矫正正义、一般性威慑、风险的公平分担,以及受害人需要这些考量。在刑法中,类似的因素显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报应理论、社会功利理论,以及刑罚改革理论,人们也有很多内容可说。在合同法中,有约必践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在康德的自主或自律理论中获得了明显的支持,但是需求的社会考量——诸如消费者保护——却可能更具优势。劳动法必须慎重地对待应得。

但是,这些不同都只是(正义之组成要素的)混合体或者集合体的不同(differences of mixture or assembly),而不是范畴上的不同。我们可以在所有的部门法中找出正义的相同组成要素,但每一次都只是在某种不同的混合体或者集合体中。

一些注意到正义之复杂性的作者已经在试图建立一些理论,这些理论将正义在范畴上的不同种类归因于不同的、被清晰界定的商品类型或者社会类型。我相信,对这种理论的一种清晰的划分是一种幻觉。

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Walzer)提出了如下的主张:“事实上,每一件社会商品或者每一组社会商品都构成了一个分配领域,亦即一个在其中只有某些判准与安排是适当的分配领域。”(Walzer 1983,10)。

有很多不同的正义领域,而且对于每一个这样的分配领域而言,正义的原则都是内在的。沃尔泽因此讨论了人际关系与相应的正义的三种模式,即社会连带的共同体(根据需要的正义)、工具性的联合(根据应得的正义),以及公民身份(根据平等的正义)(比较Miller 1976,339以下;1999,21以下)。

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超越领域之正义”(justice across the spheres)(Gutmann 1995,102-3)。尽管各种物质性的正义原则仅仅能够在被某种社会框架所限制(共同体、文化亚文化)的某一群体的人群当中获得证成,一些属于该群体的人们仍然可能理解并尊重由另一个群体所提出的观点。我们能够在某些一般性价值上取得共识,而不是在他们的相对性权衡上取得共识(Aarnio and Peczenik 1996)。

另一个强调正义之复杂性的作者是Nicholas Rescher。正义之复杂性是一个很庞杂的问题,即使我们仅仅关注分配的公平:

像公平、正义,甚至合理性这样的强规范性概念拒绝让其自身陷入一种单一的统一分析性模式中(single uniformly construed model),其原因在于事物的属性,亦即一个如此广泛的概念不得不使其自身适应于大量的特殊情事。因此,一种“以一概全”(“one pattern fits all”)的模式不是一种可取的方法。(Rescher 2002,43)

总体的情事是非常注重实效的。在作出这一分配的语境中,分配的公平自身变成了一个反思处于争论中之目标与目的的过程。

在周虑一切的正义(justice all things considered)与形式正义之间,一种有趣的张力显现了出来。如上文所述,形式正义要求属于同一个基本范畴的人被同等对待。法学家一直希望同等案件同等对待将使法律更具可预测性,并因此实现法治理想。只要立法者和制定先例的法院(precedent-making courts)灌输一种相似性判准(criteria of likeness),这一希望就是现实的。一旦法律学说面临多重判准(multiple criteria)的问题,它就会制定出自己的相似性判准——因为它必须如此才能使法律变得融贯。(同上,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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