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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麻醉药品的人员进行培训

时间:2022-04-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第40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加强对麻醉药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麻醉药品流入社会而成为毒品,而不是限制对麻醉药品的使用。

为了能够让病人用上麻醉药品,国家在不断调整麻醉药品应用政策的基础上,要求对医药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和考核。

(一) 国务院规定对人员培训的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8月3日),现将部分条款摘录如下。

第38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39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40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卫生部规定对人员培训的规定

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2005年11月14日】现将部分条款摘录如下。

第6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8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2.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发(2005)237号,2005年11月3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为了规范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现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提出以下要求。

1.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培训单位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培训对象。

3.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4.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5.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6.培训单位为二级以上医院时,医院应当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等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7.医疗机构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8.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培训和考核资格;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执业医师,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对使用麻醉药品的医药人员进行培训的目的是逐级培训甚至反复培训,其根本目的之一是消除我们不敢用麻醉药品的思想,或砸碎我们不敢用麻醉药品的精神枷锁。

国家提供以上各个方面条件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病人用上政策允许的麻醉药品。

通过对以上诸多政策的学习,我们不难知道为什么要对麻醉药品加强管理,其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麻醉药品具有产生依赖性的潜力,二是流入社会就是毒品,三是我国是全世界唯一的一个经历了鸦片战争的国家,所以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加强对麻醉药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麻醉药品流入社会而成为毒品,而不是限制对麻醉药品的使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顾慰萍指出,国际麻醉药品管制公约和我国麻醉药品管理法规中,对麻醉药品管理宗旨是保障合法需求,防止非法滥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吴利雅指出,现阶段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目标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用得上,二是管得住。用得上,只有一个指标:即保证对麻醉药品的合法使用;管得住,有2个指标:一是防止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变成毒品,二是对麻醉药品各环节的管理规范化。“用得上”与“管得住”的关系是:用是目的,管是手段,管为用服务;进一步讲,管得住是为用得上服务。管得住的实质是预防麻醉药品流入社会而成为毒品,这个目标已基本实现。用得上的实质是让各种疼痛患者特别是长期剧烈疼痛的患者能够得到镇痛所需的麻醉药品,现在离这个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解决长期剧烈疼痛的患者不能得到镇痛所需的麻醉药品,特别是得不到、用不上麻醉药品的问题。要特别防止以加强对麻醉药品管理为由,阻碍、限制和不允许使用麻醉药品。

总之,国家的政策为使用麻醉药品大开了绿灯,包括不限制对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购买量、方便的足量的对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供应、对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的灵活制度及每张处方最大量的规定,还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对使用麻醉药品医药人员的多次培训,作为医务工作者今后应该充分依据国家的政策,适当使用麻醉药品了。党和国家鼓励医务工作者适当使用麻醉药品,广大患者期盼医务工作者解放思想、来一次观念变革、适当使用麻醉药品。为了有效消除患者的疼痛、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希望广大医务工作者依据国家政策合理使用麻醉药品。

天津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谢广茹教授曾经说过,几千年来医学实践中形成的“重视和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关心和同情病人的痛苦,为人类自身的健康服务”的医学伦理由于完全符合人类求生的最基本的愿望和要求而被传承下来,成为我们医务人员的临床实践准则。因此,在当今文明社会里,现代医学关注的焦点不再是单一的治疗疾病,而是以病人为本的对他们躯体的、社会的、精神心理的和灵性的需求进行整体的医疗关怀,整合多学科的技术和多种社会资源,以改善病人和他们的亲人的生命质量为目标。这一准则对于深受癌痛长期折磨的肿瘤病人及其亲属尤其适用,而如何有效控制癌痛的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知道病人希望缓解疼痛带来的痛苦,似乎也没有什么医学问题比疼痛这一挑战更值得我们去努力了,这也是我们医护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医学模式的不断改善,重视病人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减轻他们的痛苦已成为我们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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