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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比较

时间:2022-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从事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工作人员被通称为司法鉴定人。因此,中国司法精神病鉴定至少要由两名鉴定人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申请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中外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比较

各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都是在特定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鉴定制度下进行的,服务于各自的法律制度。根据不同的法系(legal system),可分为大陆法系(罗马法系)和英美法系(判例法系)。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纠问式,在诉讼中法官占主导地位,法官按法律条款办案。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或交叉质询(cross examination)方式,在民事诉讼中由双方律师担当主要角色,在刑事案件中由公诉人和被告律师担当主要角色。在法庭上,陪审团作为事实判定者(fact trier)对罪与非罪作出决定,法官决定辩论的范围以及负责对具体罪行的量刑。中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审判制度正在从纠问式向辩论式或混合模式转变,量刑与裁定采用人民评审员和合议庭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拥有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了司法程序,根据其专业知识对专门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以此来帮助甚至代替法官对涉及专业技术的事实作出自己的判断。这样的专业人士在大陆法系中被称为司法鉴定人,在英美法系中则被称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从事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工作人员被通称为司法鉴定人。

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属于机构司法鉴定人,以机构名义对外接受委托、出具鉴定意见或结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中国司法精神病鉴定至少要由两名鉴定人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鉴定人保持“中立”,其鉴定结论也非个人观点,应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并常常被法庭采信。而美国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则属于自然人司法鉴定人,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或结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受雇于当事人或律师,鉴定结论又属于专家个人的判断和观点,故其鉴定结论能否被法庭最后采信,完全取决于司法鉴定人个人的专业水平与交叉质询的结果。

在我国的刑事公诉案件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有权决定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在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补充鉴定程序和重新鉴定程序。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可申请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但必须得到侦查机关或法院的批准。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申请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近年来,开始出现了民事案件诉讼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况。在美国,是否实施司法精神病鉴定以及由谁鉴定属当事人权限,个人可直接进行委托,但也存在着司法鉴定的法官启动制度。法庭可以指定经当事人同意的任何专家证人,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指定专家证人。

在中国,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在司法鉴定报告中,司法精神病学家可以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明确说明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等。但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七百零四条作出明确规定,禁止司法精神病学家对刑事责任能力作出结论。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主要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及其对实质性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对违法行为错误性(wrongness)的认识水平进行客观评价。

司法精神病学家作为专家证人,与一般证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中国,虽然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实践中的出庭比例很低,大部分采用书面质询的方式。在美国,由于是对抗性诉讼制度,专家证人必须出庭,否则等于放弃自己的鉴定结论被法庭采信作为证据的可能,而且也会因破坏了与当事人存在的雇佣关系合同而受到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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