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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的实施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选定鉴定人法医学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法医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法医学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法医学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法医学鉴定机构提出,由法医学鉴定机构决定。法医学鉴定机构和法医学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法医学鉴定的实施

(一)法医学鉴定实施规则

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法医学鉴定的实施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1.选定鉴定人法医学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法医学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法医学鉴定人进行鉴定。

2.鉴定的相互印证法医学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两名法医学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法医学鉴定人进行鉴定。

3.鉴定回避法医学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法医学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法医学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法医学鉴定机构提出,由法医学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法医学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4.材料保管法医学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法医学鉴定机构和法医学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5.规范操作法医学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②法医学鉴定主管部门、法医学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③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④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法医学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6.详细检查记录法医学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7.见证检查或检材提取法医学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法医学鉴定人进行;无女性法医学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2名法医学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必要时请其律师)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8.对外咨询法医学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法医学鉴定人出具。

9.按时完成鉴定法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法医学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法医学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10.终止鉴定法医学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①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②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③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④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⑤委托人不履行法医学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⑥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⑦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⑧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⑨法医学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11.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①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②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③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④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12.复核鉴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法医学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该通则规定情形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13.组合鉴定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经委托单位同意,法医学鉴定主管部门或者法医学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法医学鉴定实施程序

1.了解案情及文证审查鉴定人在明确鉴定目的和要求后,认真阅读委托主体送交的有关案情的书面材料;听取办案人员介绍案情和亲自询问当事人,详尽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情节、时间和地点;了解受伤部位、致伤物、伤后经过和医疗情况等,以便在检查时做到心中有数。

2.法医学检验在了解案情,审查相关材料后,法医学鉴定人必须进行必要的法医学检验,如活体检查、尸体剖验、物证检验、毒物分析、司法精神病检查等。

(1)活体检查按照临床常规检查的方法和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对损伤检查应作详细记录,包括损伤的部位、性状、大小、数目、方向及颜色,有无异物存留,各损伤之间的关系等。测量要准确,记录要规范。对损伤检查除有文字记录外还应拍照存档。必要时还要进行实验室和其他的特殊仪器检查。

(2)尸体剖验包括尸表检查、大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验,做到:①尸体剖验要系统全面;②肉眼检查要认真仔细,切勿遗漏应该检查的部位;③判断病变要准确;④正确提取检材(组织病理检材的提取必须建立在肉眼观察的基础上);⑤尸体剖验记录要翔实,注明解剖的时间、地点、解剖人、照相人、参加人,详细记录解剖的步骤及所见;⑥拍摄照片要清晰;⑦妥善保管尸检标本

(3)法医物证检验①核对每份检材(要有唯一性编号)的包装情况,检材的数量和种类是否与送检物品清单相符;②根据送检要求和生物性检材的不同类型,制订检验方案和步骤(一般先作不破坏检材的检验),检验时应节省检材,并保留相当部分检材以备复验;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4)法医毒物分析在检验前必须了解案情,审查核对检材,严格按规定妥善储存检材,防止污染、变质或替换。在检验前,对检材进行唯一性编号,记录每一份检材的质量和体积,分配化验样和保留样等;制订周密、切实可行的检验方案,并按步实施,最终得出科学判断。

(5)司法精神病检查首先确定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则应确定存在哪些精神症状,其性质和程度如何,能否构成某种精神障碍;接着要对其法律能力作出评定。

3.法医学鉴定文书的出具按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2002年司发通[2002]56号)执行。

(丛 斌)

参 考 文 献

[1]丛斌.法医法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

[2]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何家弘.证据法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俞亮.证据相关性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陈界融.证据法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6]熊志海.英国成文证据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7]魏虹.证据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8]季美君.专家证据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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