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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医疗鉴定

时间:2022-03-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院及其主管部门一口咬定这不属于医疗事故。职工医院的主管部门虽然未应死者家属要求到银川进行尸检,却于8月17日派人在100多公里之外作出“鉴定结论”。立案后,法院委托盐池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法院判决职工医院承担黄靓的所有医疗费共计70719.70元,另付经济补偿4万元。在这份判决中,医疗鉴定显然起了重要作用。原告认为,两份鉴定都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突破医疗鉴定_这方水土这方人

长征:突破医疗鉴定

★1995年7月18日,18岁的黄靓在考完大学后,即将跨入大学校门前做了阑尾割除手术。然而,这个被院方称作“小得不能再小”的手术,竟“割”断了黄靓年轻健壮的生命。医院及其主管部门一口咬定这不属于医疗事故。黄靓的父母为此走上了漫长的、身心备受摧残的诉讼之路。不幸中的幸运是,他们获得了新闻记者、法律专家乃至医生等多方人士的大力支持。

这是一起广受关注的案件,这是一场闻者无不垂泪、无不惋惜的悲剧!

1995年7月,刚参加完高考的应届毕业生黄靓,一身轻松。考分虽然还没公布,但考得理想和估分的结果,使这位自小学起一直品学兼优的少女,开始憧憬美好的未来:重点大学已向她招手了!

黄靓的父亲黄德金、母亲庞淑媛开始为女儿准备行装,这对心细的夫妻想把该做的一切都做了。女儿自上高三以来,常喊小肚子疼,引起他们的忧虑。为使女儿无忧无虑地上大学,健康愉快地学习,他们决定利用上大学前这段难得的时间,为女儿再查一查,解除这个病痛。

他们将女儿领到自己所在的职工医院。医院检查认为,黄靓患的是慢性阑尾炎,医院完全有能力实施阑尾切除手术。医生说:“割阑尾,小手术!”

到医院检查的第二天,也就是1995年7月18日的上午8点,黄靓一脸轻松地迈进了手术室。临进门,她还回头朝父亲欢快地一笑,让父亲放心。谁知,这一笑竟成了她留给亲人的最后的、永恒的一笑!手术中,黄靓呼吸、心跳骤停。等到中午,黄德金、庞淑媛夫妇得到允许进去看女儿时,黄靓已深度昏迷、形同死人了。请来专家会诊并进行抢救,仍未见转机。7月21日凌晨,黄靓又被转到位于银川市的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特护室抢救。8月11日,院方发出了死亡通知。

一朵人见人爱的鲜花殒灭了,殒灭在她不该殒灭的地方、不该殒灭的时间、不该殒灭的年龄。仅仅几天后,重庆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就飞来了。

黄靓死去当天,黄德金在银川给职工医院打电话,要求尸检,然而职工医院认为没有必要,因而黄靓始终未做尸检。8月30日,黄靓的躯体化作几缕青烟,骨灰则顺着黄河漂流入海而去。

职工医院的主管部门虽然未应死者家属要求到银川进行尸检,却于8月17日派人在100多公里之外作出“鉴定结论”。在这份鉴定结论中,充满了“诊断明确”“手术无误”“方法恰当”“措施正确”“抢救及时”“实属不易”等赞美之词,最后的结论是:“该死亡病例不具备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属于麻醉意外。”又说:“死亡原因明朗,不存在临床诊断不清的情况,故无尸检必要。”

黄德金夫妇无法接受这样的结论。尤其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悲剧发生后,院方从未登门道歉,甚至连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黄德金夫妇被激怒了!他们要用法律为女儿讨回公道。原宁夏大学校长、著名法学家、现年72岁高龄的吴家麟教授也被激怒了!著书、讲学和其他社会活动使他忙得不可开交,本没有精力办案。但他听了案情后,拍案而起,接下了这个案子。为此,他数次奔波于银川与盐池之间,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为本案的立案、审理起了重要作用。

1996年5月22日,黄德金夫妇向宁夏盐池县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法院委托盐池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这是个“难产”的鉴定,家属催问多次,均无结果。直到十几个月后的1997年12月5日,鉴定委员会才拿出与原鉴定结论没有多大区别的鉴定,仍认为是“麻醉意外”。

苦熬的日子一天天地熬,黄德金、庞淑媛夫妇终于熬到1998年3月26日法院开庭这一天。中央和地方多家新闻单位的十几名记者前来旁听。经《宁夏日报》记者田春林联系,有10年临床经验的外科主治医师李衡免费担当了原告的第二代理人。

在法庭上,为给屈死的女儿讨回公道而用两年多时间将自己变成半个医学专家的黄德金夫妇,历数医院在此病例中的失误和失职:违反部定规章,术前不履行家长签字手续;从事麻醉工作仅一年多的兼职麻醉师是在动手术的当天早上才到手术室的,手术前一天没有察看病人,不熟悉病例和各项检查结果;术前没有按治疗护理规章对病员的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及心、肺功能进行系列检查,仅做了血常规化验;麻醉师注射麻醉药后,没有在病床边认真观察病情变化,病人口唇出现紫绀、心跳消失是主刀医生首先发现的;抢救措施不当,一些仪器设备未用上,连氧气管都是漏气的;病人转院不携带病例,病例有涂改的痕迹……面对原告的责问,被告职工医院未作出有力的反驳,只是一再强调:有些问题虽然存在,但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本院仅是二级医院,各方面条件和医疗水平有限;本案应以医疗鉴定结论为依据……

自上午8点多开庭至下午6点休庭,七八个小时的审理,案情基本明朗。审判长尤志成问原、被告双方:“愿意接受调解吗?”在得到双方同意后,第二天法庭主持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不过十几分钟,即宣告调解失败。

1998年5月29日,盐池县法院终于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在为患者黄靓求诊治疗问题上,双方均无过错。被告在给黄靓治疗过程中,有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的过错行为,但是该行为与黄靓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院委托盐池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依法应予采纳,即黄靓的死亡属于‘麻醉意外’。由于黄靓的死亡,原告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遭受到很大的损失,且被告有过错行为,被告对原告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法院判决职工医院承担黄靓的所有医疗费共计70719.70元,另付经济补偿4万元。

在这份判决中,医疗鉴定显然起了重要作用。“鉴定”成了难以逾越的高山。

原告认为,两份鉴定都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上次所做的鉴定,只有4人参加,其中有2人是医院的上级领导,一人曾担任过本案中麻醉师的指导老师,不但专业人员不够法定人数,而且未实行回避。更主要的是他们未去抢救现场,病人死后也未做尸检,所依据的仅是医院方面修改过的病历。盐池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在鉴定条件丧失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在案发2年多以后,仅凭着医院有关人员带有倾向性的介绍,没有听取原告的申诉,医院的院长和另一名医务人员居然参加了对自己的鉴定并且行使了表决权!黄德金在作出上述表述后说:“虚假的、不合法的、丧失条件的鉴定能作为定案依据吗?”

就算如鉴定结论本案属“麻醉意外”,有人提出相应问题:“麻醉意外”就一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代理人吴家麟教授说:“一个花季年龄、风华正茂的健康女青年,因一个小小的阑尾手术而丧命,难道用‘麻醉意外’就可搪塞过去吗?”

一审判决作出后,医院方面未表示异议。原告则上诉至银南地区(现为吴忠市)中级法院,他们认为,法庭认定事实不清,有许多重大错误,与诉讼要求相距甚远。

这起官司已打了整整3年,黄德金说:“我们将坚决打下去,二审不行还要再申诉,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

(原载1998年9月18日《南方周末》,《宁夏日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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