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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跨学科研究健康发展的治理机制

时间:2022-02-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复计算”的评估方式可以有效地激励院系支持教师到跨学科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同时它也是促成跨学科研究中心真正地向学者们开放的有效机制。这样,院系和跨学科中心的双聘教授可以根据所获得的教授工资额度,申请一段时间内暂不承担教学任务,全时地在跨学科研究中心工作,而其工资可以由科研项目直接支出。
推进跨学科研究健康发展的治理机制_跨学科研究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

三、推进跨学科研究健康发展的治理机制

大学治理碎片化在示意图中表现为每个点都是在椭圆球形薄膜上不停地来回跳动,当前各个点都希望朝着科研、团队化、应用性的方向移动,但是经常又被拉回。从整个高等教育的系统层面来看,各个大学作为薄膜上的一个点大多希望并努力朝着科研化方向移动,因为这与声誉、更多的资源联系起来,虽然努力的程度各不相同。政府则通过“211”工程、“985”工程、各类重大研究项目等方式资助一流大学相对更多地投入到科研工作中,通过另一些方式鼓励其他高校相对更多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从而高校会分化成多种类型,然后可以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各居其所,安居乐业”,政府则可进行“分类指导”。

从大学层面来看,各个学术部门也处于不停来回跳动的状态。为了克服这种不稳定的状态,亦即传统院系的科研功能与教学功能将会分家,大学中将会明确出现为两类机构:主要承担科研任务和研究生教育的跨学科研究中心和主要承担教学任务的院系。也就是说,一类机构处于偏向科研的位置,一类机构处于偏向教学的位置,各得其所。国内外一些大学事实上已经开始向这个趋势迈进,例如浙江大学撤掉社科处,组建社会科学研究院,以实施“组织大团队,构建大平台,争取大项目,产出大成果”战略。

这种组织创新使得在各个学术部门看起来“各得其所”,各个学术部门克服了自身那种不稳定的状态,但是,在跨学科中心与院系之间的冲突却发生了。冲突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院系拥有“教授”的聘任权力,而跨学科中心的专职岗位相对较少,许多科学家双聘于两个学术部门。

由于当前存在着一种认识误区,哪怕那些新进入跨学科中心的研究人员可以获得专职“研究员”身份,但是还是愿意(部分要求)承担一些本科的教学任务,以获得“教授”身份。在国外大学中,“教授”的身份是终身制,并没有明确规定教授一定要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研究员”的身份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学术水平相对一般的博士可能会应聘到高水平大学的此类岗位,然后再到其他大学争取一个终身制岗位(副教授或教授)。在我国,多数大学“教授”与“研究员”的区分不在于学术水平、岗位期限上的区分,而是规定了“教授”一定要承担本科阶段的教学任务。由于社会各界有一种“共识”:“教授”好像还是比“研究员”要高出一等,这样许多已经承担了繁重科研任务的科研人员还是宁可申请到院系承担一定量的本科教学工作。这样,双聘于跨学科研究中心和院系的教授随着跨学科研究的推进而会越来越多。

为了促进教授能较为自由地在两类部门间流动,学校层面要通过评价方式进行治理。我们发现,“重复计算”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即对同时兼任院系教师和跨学科中心研究人员的教授所完成的科研成果在两个单位各自进行重复的全额计算,然后,两个单位各自参与院系绩效评估或研究中心绩效评估。“重复计算”的评估方式可以有效地激励院系支持教师到跨学科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同时它也是促成跨学科研究中心真正地向学者们开放的有效机制。

“重复计算”的机构评估方法会促成院系或研究中心有积极性地推进跨学科研究,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跨学科的障碍。还是要推进我国科研资助制度的变革,我们曾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简要地提到这一观点。

一是要制定科研项目劳务费用合理支出的制度。我国政府资助纵向课题的劳务费所占比例过小,一般只准申请用于研究生津贴或技术人员工资的劳务费。当前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的实践中,一般是纵向科研项目的10%左右经费、横向课题的30%左右经费可以用于提取劳务经费。这种按比例提取的方式会出现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由于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课题经费相对较少,负责人所能提取的劳务经费也是相对少的;而理工科课题经费相比较就多,提取的劳务经费也相对较多;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劳动力成本可能只是理工科的几分之一?相比较,美国的科研资助制度中,人员性经费并没有一个硬性的比例限制,学者可根据科研实施需要申请列支研究生学费和生活津贴、博士后工资、技术人员工资等劳务费用,可以列支教授两个月左右工资(相当于暑期工资),教授还可以申请半年以上的教授工资。这样,院系和跨学科中心的双聘教授可以根据所获得的教授工资额度,申请一段时间内暂不承担教学任务,全时地在跨学科研究中心工作,而其工资可以由科研项目直接支出。一般地,美国大学教授一年从科研项目中列支的工资(即劳务费)加上从大学领取的工资不能超过其年薪。

二是要建立科研间接成本补偿的制度。美国的科研资助制度中,间接成本补偿比例可达50%左右(具体比例由各个大学与政府谈判确定),也就是说,如果一位教授申请了100万元的科研经费,那么资助机构同时还要向学校补偿50万元左右,用于补偿校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用于补偿行政管理的成本,因为这些都没有计算入直接的科研经费之中。可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相应的工资福利,有了科研间接成本补偿的机制,教师用于科研的时间和工作量计算就有相应的法理和财务补偿依据,也可以建立起专职研究人员的聘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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