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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行使学生处分权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教育部有关学生处分方式的规定,学校教育应本着以正面教育为主、处分制裁为辅的原则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学生的处分一般须先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然后再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后才能生效。同时,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其次,尽快建立健全校内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它主要受理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以及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而提出的申诉。

35.科学行使学生处分权

近年来,社会公众之所以对学生纪律处分问题关注较多,一方面是由于公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逐渐增强;另一方面是由于有的学校在学生纪律处分方面确实存在较大的问题。其中,学生纪律处分程序的问题尤为突出。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对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程序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失,学校在开展具体工作时缺乏规范的指导。特别是长期以来,不少学校常常忽视学生对学校管理工作的参与。学校在作处分决定的过程中,缺乏透明度,没有必要的形式、程序,对学生事先也不给予其申诉、申辩的权利。这样,一方面可能纵容学校管理活动中权力滥用的行为,另一方面使得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在纪律处分过程中要防止学校部分管理者滥用处分权力的行为发生,这就必须以一定的方式来限定学生纪律处分的方式和途径。

一、学生纪律处分程序的具体环节

不论学校纪律处分的具体程序存在何种差别,在实施过程中都应该充分尊重被处分学生应该具备的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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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分学生的程序性权利主要指的是以上三种具体权利。围绕这三种权利,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应该包括以下两个基本环节:

1.告知和解释程序,即说明处分原因或理由的程序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同样的违纪行为,导致的处分后果却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关键在于,学生纪律处分决定的作出常常只是学校单方面的管理行为,缺乏违纪行为当事人及相关在场当事人的参与,处分决定的民主性和参与性都很低,其公正性令人怀疑。

相反,如果在处分之初,及时告知违纪学生将被处分的原因和理由,给违纪学生以机会,让其参与处分制定过程、解释自己的动机,不仅可以使其对学校行使处分权的情况进行直接的监督,还可以使其感到受到了尊重和公正的对待,即使最后的结果与其主观愿望不完全相符合,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息其不满情绪。

另外,在参与纪律处分的过程中,违纪学生还可以对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有更加全面和正确的理解,能够逐渐调整自己的立场和观点。这样,处分决定才能真正起到教育学生的作用。

2.听证程序

学生处分听证则是指学校在作出重大的、影响学生权利的处分决定之前,先听取当事学生陈述、辩解,然后才作出最终处分决定的一种程序。在学生纪律处分中引入听证程序是很有必要的,其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听证具有准司法的性质,采取的是两方对抗、主持人居中主持的结构模式,是保证学生纪律处分决定正确、合法的重要条件。在听证中,主持人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询问证人,控、辩双方可以对证人质证,并进行辩论。

(2)听证为违纪学生提供了了解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机会。这不仅使违纪学生有了一个发表自己意见的恰当渠道,使其情绪得到宣泄,而且也可以使违纪学生参与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过程中来。

(3)听证是充分发挥纪律处分教育功能的有效形式。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学校纪律处分应当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而听证则是实现这一原则的有效形式。学校在做出纪律处分决定之前,公开举行听证,不仅可以增强当事人的遵守纪律的意识和观念,使当事人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违纪,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违纪责任、受到惩罚,而且可以使参加旁听的其他人受到生动的教育,从而使纪律处分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其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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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学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该坚持正面教育

根据教育部有关学生处分方式的规定,学校教育应本着以正面教育为主、处分制裁为辅的原则进行。处分的目的仍是为了教育而非单纯的制裁,是为达到教育目的而采取的一种管理手段。

因此,对违纪的学生,首先,应该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尽量用说服教育的方法给予耐心的劝导,帮助其认识并改正错误,或给予批评教育;其次,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又屡教不改的学生,经教育无效后再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处分。

2.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其要求是:(1)学校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六种法定处分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内选择对学生的处分。这是教育行政执法中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果学校选择法定处分方式之外的方式,如侮辱、体罚、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罚款、随意停课等,那就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超越法定权限的违法行为。(2)学校应选择适当的处分方式。这是教育行政执法中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学校应根据学生违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法定处分方式,做到适用法律正确,处分适度,符合公正原则。

3.不能违反法定程序

学校的处分行为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保证合法有效。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学生的处分一般须先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然后再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后才能生效。对于争议较大的处分决定,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决。同时,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事后,被处分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如有显著进步,可以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4.处分学生要重视搜集证据

许多学校在对学生进行行政处分时,往往忽视搜集证据,最终导致工作被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依法治校的今天,中小学在各种民事活动中,尤其是在教育教学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有防范意识,要注重证据的调查和搜集,免得工作陷入被动。

5.关于学生处分的申诉制度问题

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这就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了非诉讼法律救济制度,也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主权利。但目前我国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尚处于发育阶段,如学生处分申诉的受理机构、职权和职责范围、申诉程序、申诉处理等均未规范,这些都有待于逐步建立和完善。

首先,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学校校长、教职工,应重视和加强教育法制的学习与培训,以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

其次,尽快建立健全校内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它主要受理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以及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而提出的申诉。为此,应依法明确校内申诉受理机构的职责范围、期限、程序、处理结果等。如果学生对校内申诉受理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仍不服,还可依法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其专门受理机构对学生的申诉作出处理。学生也可不经申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总之,学生既可运用司法渠道,也可运用行政渠道来达到维权的目的,而这也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正确行使学生处分权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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