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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处分权能有几种行使方式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其所有物为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所有权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支配标的物的侵害或妨害的权能为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应注意的是,所有权的行使并非与所有物的占有须臾不可分离。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是一个极具魅力且意义重大的法学概念。之所以这样认定,原因在于所有权关乎每一法律关系主体的生存发展,也是产生其他物权的前提和基础。基于此,准确地把握所有权概念,完善所有权制度,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个体权益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所有权概念的产生及发展

所有权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项制度。在历史渊源上,作为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存在对所有权的界定。古罗马法最早将“所有权”一词指称为“dominium”,意指所有人对物的“统治”、“管辖”和“控制”。但鉴于该词未有充分的技术性且同时被用来指称“家父”的“一般权力”,及任何主体对权利的“拥有”,未臻精确。因此及至帝国后期,所有权遂被改称为“proprietas”,并作为拥有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而对应于“ususfructus”(用益权)一词加以使用。(1)至大约公元前2世纪,罗马法所有权概念被正式确立下来。(2)

通常,现代民法典界定所有权概念的方式有两种,即通过对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界定所有权的概念及表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揭示所有权的本质属性。前者在学理上被称为“抽象概括主义”,以德国民法典(3)为代表,后者为“列举主义”,以法国民法典(4)、日本民法典(5)为代表。英美法系属于判例法,因此,并不存在立法上的所有权概念。英语里的所有权用“ownership”表达,其是指拥有某物的事实。(6)

二、所有权概念及特征

所有权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民法权利体系的逻辑起点。可以说,缺少所有权概念,大陆法系物权法制度便无法建立起来。”(7)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曾有关于所有权的概念的不同意见。在我国长期、普遍使用的所有权概念是《民法通则》中通过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而规定的,即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物权编》中采取抽象概括主义界定所有权的概念,表述为:“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8)但《物权法》中的对所有权的界定很难归结为是抽象概括主义的表达,即“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学理上,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为全面的支配的物权。根据其定义,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1.所有权的归属性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归属性作为所有权的一项特征,并不意味着所有权与所有权人须臾不可分离。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享有的一项物权,是绝对权,只要“物”存在,所有权人的权利即享有,即使当物基于或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而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

2.所有权的全面支配性

所有权的全面支配性是指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标的物进行全面且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上述所有权的权能应通过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物为全面支配而实现。所有权的上述内容也不同于其他物权,诸如,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等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仅限于特定的范围内。

3.所有权的整体性

所有权的整体性又称为“单一性”、“浑一性”,(9)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所拥有的统一的支配力,而非仅为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各项支配权利内容的简单集合。所有权的整体性决定了所有权在时间上或内容上不能被分割。

4.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谓所有权的弹力性是指所有权具有浑然整体的性质,在权利内容上可自由伸缩,诸如在房屋所有权上设立抵押权。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因抵押权的存在而受限制,特别是当所有权人对房屋进行处分时;但是,所有权人不因抵押权的设定而丧失其所有权的完全性;当抵押权因担保的主债清偿而消灭时,所有权的权能内容又回复至完全、圆满的状态,此为所有权的弹力性。需说明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因强化利用权、提升利用权人法律地位的结果,使所有权的弹力性有徒具虚名之势,以致某些国家如日本等,发生了物的利用人压迫物的所有人的社会问题(10)

三、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为所有权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其支配内容并非抽象存在,而是表现为具体的内容。《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权能即是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其所有物的内容,也称所有权的作用。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其所有物为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所有权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支配标的物的侵害或妨害的权能为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1.占有权能

所有权的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所有权的占有权能是事实权能,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对物进行事实支配的前提。《物权法》将占有权能列为所有权的内容。应注意的是,所有权的行使并非与所有物的占有须臾不可分离。当所有权人基于其意愿而将所有物交由他人占有、使用时,所有物的占有人并非所有权人。

2.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根据物的性质或用途,在不毁损物的前提下对物的利用,以满足其生活或生产需求。所有权人对物的使用能实现所有物的使用价值,并满足所有权人的需求。现代社会所有权观念的发展趋势表现为重视并强化所有权的使用权能,所有权人可通过将对所有物的使用权能让渡给他人,而自己获取收益。对所有物的使用权能让渡不以有偿为限。

3.收益权能

所有权的收益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收取来自所有物产生的经济价值的权能,包括所有物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可与所有权人分离而成为其他物权的标的,如以高速公路收费权为标的的质权担保。(11)所有权人对所有物加以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能可让渡给他人。

4.处分权

所有权的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所有物进行处置的权能内容。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具体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及法律上的处分权能。事实上的处分权能,是指对所有权标的物进行物理上的改变,消费标的物的物理形态。法律处分是指处分权人将标的物转让给另一主体或抛弃标的物,放弃对物的支配或控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通常是由所有权人行使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基于法律规定或所有权人的意愿而与所有权分离。

5.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所有权的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支配不受他人侵夺、干扰或妨害。这是由所有权的绝对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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