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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背景下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探讨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2012年的民诉法156条正式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裁判文书的公开。在裁判文书的公开中,尤其需要考虑的是对案件当事人隐私的保护问题。

民诉法背景下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探讨

金 星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裁判文书的公开,但迟迟没有制定相应的公开查阅利用的规定,对法院及档案部门如何有效地公开档案信息造成困扰。本文就实用性、可行性角度对“裁判文书公开”做一些必要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法院 诉讼档案 裁判文书 公开

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第一百五十六条(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至此,在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了法院诉讼档案中的核心内容——裁判文书的公开。

一、裁判文书公开的概念及现状

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上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

裁判文书公开是指法院通过一定的途径将裁判文书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推动司法公正,培养法治意识,促进释法服判息诉的社会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但法院档案室对具体如何接待公众查阅裁判文书一直缺乏相应的措施细则,实质上并不能实现裁判文书的全社会公开。目前仍然是沿用以前的操作方法,即只对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授权的个人、律师和公检法开放。虽然各法院在互联网上大都有裁判文书公开的情况,但数量有限且更新缓慢,不能适应信息公开的需求。而且不少当事人也对此意见很大,不想在网络上暴露隐私,要求将网络上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删除,法院为此处于两难之境。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原则

根据法院当前施行的公开审判和阳光司法的形式,参考最新公布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比北京、上海等一些先进法院的做法,裁判文书公开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原则。

(一)依法原则

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若干意见》中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2009年2月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的裁判文书。2012年的民诉法156条正式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裁判文书的公开。

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照最高法院的观点,“民事裁判文书的类型公开方面,应以全部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1]。即除调解书之外的裁定书和判决书,原则上都应当公开,只有一种情形例外,“凡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一律不公开”。

(二)便民原则

除了按规定不得公开的裁判文书外,公众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包括上网查询或到法院档案室进行实体的查询),均可进行裁判文书的查阅申请。被申请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不得人为地设置台阶,务必保证不存在只有少部分公众可以查阅的情况,更好地加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效果的目的。

(三)保密原则

裁判文书上网虽然有助于司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实现,但并不是裁判文书的内容都一字不差地公开,需要注意的是,公开裁判文书必须是在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即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的。公开裁判文书必须是在法院与当事人达成了合意的基础上,由法院进行技术操作后再公开,一方面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使公众眼中的裁判文书仍具有相对完整性,使公开的价值不被破坏。

三、裁判文书公开的思路

笔者根据多年的档案工作实践及对民诉法156条的理解,拟从实用性、可行性角度对“裁判文书的公开”乃至法院信息公开做一些必要探讨。

(一)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及注意事项

民诉法156条所指的公开的裁判文书,是指生效的文书,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以及二审终审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为什么民诉法156条没有考虑调解书呢?因为从本质上说,“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活动,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法院只是居中斡旋,或者提出解决方案,以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调解与审判在本质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并不属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因此,“裁判文书的公开”并不一定包括调解书。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书,经过一定的程序,也可以公开。

在明确了公开的范围后,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判断,对以下几种情况不予公开:(1)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予公开,因为此类案件通常关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涉及当事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予公开,不公开此类案件裁判文书主要是考虑对当事人的尊重,这类案件主要有涉及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等家庭成员内部矛盾等类型。(3)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予公开,因为公开此类裁判文书将使当事人商业秘密泄露,从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书面要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途径

法院档案部门对档案及信息进行全方位地提供利用。根据对象及提供利用者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动公开和主动公开。

1.被动公开

被动公开是指由人民法院档案室经公众申请而提供的,以纸质档案为基础的查阅、复制等利用。

档案室应建立自由查阅制度,公众只要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后,即可查阅相关的裁判文书。档案室服务对象扩展到非诉讼当事人的公众,从而进一步地提升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使法院档案的价值得以最大的体现。

2.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档案室提供的信息进行主动地利用与再加工,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公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报上的裁判文书选登,最高法院各业务庭所编的并公开出售的审判参考,各级法院调研编写的案例汇编、优秀裁判文书等档案信息的公开,等等。

裁判文书公开最普遍与最重要的途径是各级法院对裁判文书的上网发布,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查阅。各级法院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裁判文书的上网,将所有能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并建立专门的官方网站和全国统一的检索系统,收录所有的裁判文书,以供社会公众自由查阅。

从只针对当事人查阅纸质案卷,到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裁判文书,从档案部门被动服务到法院主动地将裁判文书提供公众利用,无疑是落实审判公开的一项有力措施,是司法为民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阶段。

(三)裁判文书公开应注意的问题

1.裁判文书公开需达成合意

在裁判文书的公开中,尤其需要考虑的是对案件当事人隐私的保护问题。对于是否可以公开裁判文书,原则上需要案件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可通过诉讼须知或庭审口头告知当事人,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可能被选择在互联网公布的事宜,并告知当事人如果不同意在互联网公布本案裁判文书,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档案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事先设计一张同意书,在裁判文书宣判时由当事人一致同意后签署,交由法院进行技术处理后进行裁判文书的公开。当然,如果裁判文书涉及公共利益,则隐私权也应受到限制,经法院及相关单位部门进行认证后,即使当事人不认可,裁判文书也可以进行公开。在保证隐私利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充分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2.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

裁判文书公开时,档案部门需要对裁判文书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作技术处理,通过删减、隐藏等相应手段,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避免个人信息被不法使用。这部分内容包括: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如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证件号码)、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等。为保障证人以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当他们在裁判文书中出现时,一律以甲某某、乙某某指代。而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公众人物或者公益诉讼中当事人的姓名就有必要公开。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保留当事人姓氏(如“张××”“王××”等;姓氏相同,可用“甲、乙、丙”等加以区别)、性别和出生年月,其他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应当删除。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保留其名称(或名称中字号以“某某”代之,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其余信息如住所地、银行账号等应当删除。

(3)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以姓氏(如“张××”“王××”等)代替姓名,其他有关个人信息应当删除。代理人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可以保留。

(4)其他依法不能在互联网公开或者公开可能产生重大不良后果的信息内容应当删除,或者用不能推断其真实信息内容的符号代替。

对于法院的档案工作者来说,以裁判文书公开而带来的法院档案信息的进一步公开,对于促进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培养法律信仰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但要求我们积极探索更广意义上服务的方式方法,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上取得平衡,而且要在提供服务上进一步下工夫,与时俱进地推进司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展示出法院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形象。能够让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能够让人民群众进一步信服裁判、信任法院、信赖法院。

参考文献

[1]黄忠.隐私权视野下的网上公开裁判文书之限[J].北方法学,2012(6).

[2]刘敏.论司法公开的扩张与限制[J].法学评论,2001(5).

【注释】

[1]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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