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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使用法律文书裁判网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事务文书简称法律文书,它是指在现代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进行司法实践活动时,用来处理法律事务、反映法律问题的专用文书。狭义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专用的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文书和这些机关所制作发布的各种公告、命令等。

第一节 法律文书概述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事务文书简称法律文书,它是指在现代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进行司法实践活动时,用来处理法律事务、反映法律问题的专用文书。从性质和功能上来说,它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力或者有意义的文书的总称。它是法律实践活动的产物,必须依法制作;它作为法律实践活动的依据、凭证和记录,充当实施法律行为的重要工具,是重要的以行事功能为主的应用文书。

(二)法律文书的分类

从总体上来说,法律文书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能颁布的规章、制度等;第二类是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运用司法权力处理各种诉讼案件时制作的文书,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双方协议授权裁决民事纠纷时制作的文书,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过程中制作的文书,以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项时,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向上述机关单位提出主张、申明态度的文书。第一类文书对社会所有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又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书;第二类文书则只对具体案件或活动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又称非规范性法律文书。

就非规范性法律文书而言,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专用的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文书和这些机关所制作发布的各种公告、命令等。广义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则是指除以上所说的公文外,还包括公证机关使用的各种公证文书,诉讼当事人依法向司法机关递交的各种诉讼文书等。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中,根据案件的性质,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一般可分为民事文书类和刑事文书类。而民事法律文书的种类很多,从程序意义上,可将民事法律文书划分为诉讼类文书、法院裁判类文书、笔录文书等。从实体意义上,可将民事诉讼文书划分为民事、经济、行政三种文书类型。

本章讲授的为民事诉讼类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仲裁申请书等。

二、法律文书的特征和作用

(一)法律文书的特征

民事诉讼类文书的写作,无论是在文体的特征上,还是在写作的要求上,既不同于一般的处理日常事务的应用文书,也有别于有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办理案件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应用文书。其主要特征表现为:

1.写作的合法性。这里所说的“合法性”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民事诉讼类文书的写作及其应用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即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类文书中任何一个文种的使用,不能随着自己的意愿来,而必须根据法定程序的规定来使用什么文种。二是指民事诉讼类文书写作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不能于法相悖。三是指民事诉讼类文书的写作,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如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应该签名或者盖章,或者需要有律师、证人的签名盖章等。

2.内容的真实性。民事诉讼类文书的写作内容,是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法律实践活动中的重要根据,因此,文书中无论反映的是事实内容,还是对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认定,都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必须做到真实有据,准确无误,绝不允许隐瞒情节或者故意夸大事实,更不允许弄虚作假或有意诬告;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格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书较之于其他应用文书,更看重规范性的结构格式。因为规范化的结构格式,不仅可以有效保证文书的写作程序合法,还可使它的项目要素齐备完整,内容表述清晰周全;既便于在全局范围内统一使用,又便于计算机的操作管理,便于分类归档和检索查用。

4.法定的时效性。针对具体的民事诉讼活动,国家立法机构专门作出了诉讼时效和有效期限的法律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就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就意味着民事诉讼类文书的写作和应用,应严格遵循法定的时效,否则就失去了应有的效力作用。因而重视其写作的时效,是充分发挥民事诉讼类文书作用的必要前提。

(二)法律文书的作用

民事诉讼类文书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主要表现为:

1.是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法律实践活动须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来进行,而一定法律程序的进行,又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否则这一法律程序要么不能启动,要么启动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类文书就起到了保证相关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作用。

2.是国家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基本保证。在具体的审理诉讼案件和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活动中,民事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依据法律程序的要求,向相应司法机关提交民事诉讼类文书,是审理机关、仲裁机关、公证机关以及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进而作出正确处理意见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法律程序公正,提高案件处理质量的重要手段。

3.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民事诉讼类文书是当事人从个人利益出发,来对待具体的纠纷行为的,因此带有很大的倾向性,而法律体现着平等原则,保护着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没有理由诉讼请求或者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合法的诉讼请求则会得到认可,被侵害的利益会得到补偿,双方当事人经过诉讼,依法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这样,民事诉讼类文书体现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

4.是实施法律监督的有效形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如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结论,可以用民事诉讼类文书向二审法院提请诉讼,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的公正性,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依法用相关文书申请复议,并可在不服复议决定时提起行政诉讼,这样也能有效防止越权行政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运用民事诉讼类文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相关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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