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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文书上网与仲裁法的冲突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成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全国范围普遍推开。同样,作为仲裁员,我们也在思考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冲突。显然此种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客观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不公开”发生冲突,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2017-02-27 周松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成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全国范围普遍推开。施行三年多以来,其增强司法透明度、强化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有利于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有着无法替代的功能。

作为仲裁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可以非常方便地从公开的裁判文书上获取大量极具价值的信息,为厘清裁判思路寻得捷径。同样,作为仲裁员,我们也在思考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即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与民事诉讼正好相反。这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惯例,主要是由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都涉及商业秘密。如果在仲裁中实行公开审理的制度,允许案外人参加旁听,将不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此处“不公开”,不仅指仲裁机构在开庭审理时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指裁决文书也不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公开。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在互联网上很难找到一份完整的仲裁裁决书的原因。

本文所述裁判文书上网,并不是指人民法院将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文书直接公布在网络系统,而是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间接将仲裁文书公开。这种监督起因于仲裁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的撤销裁决申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由此以来,无论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仲裁裁决,还是驳回撤销申请,都会形成一份裁定书,而这份裁定书会按照法院裁判文书的规范要求将仲裁案件所涉全部信息列入其中,并且此类裁定书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所规定的公布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在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的前提下,列出了4种例外情形:第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第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第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前面四种仅从字面即可理解,最后一种则比较宽泛,按照立法语言,谓之“兜底条款”。而该“兜底条款”被该规定第9条限定为“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即“兜底条款”并不包括涉及仲裁案件的裁定文书,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询到大量仲裁案件信息可以得到印证。

如此一来,在仲裁审理环节不公开的案件信息,因为进入人民法院的审查监督程序后被公开。显然此种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客观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不公开”发生冲突,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意见,对以上问题加以处理,避免在法律理解上出现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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