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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执行结案后法律文书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执行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人民法院之间因为执行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我国实行审执分离,民事执行的执行机构设在人民法院内部,是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之一。

第一节 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一、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程序

(一)民事执行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民事执行中,有权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称为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执行人。由于申请人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是债权人,而被申请人则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所以,执行当事人双方也分别被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民事执行程序

1.民事执行程序的概念。民事执行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2.民事执行程序的特点。民事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

(3)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3.执行程序发生的条件。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而言,有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3)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三)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是:

1.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同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2.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根据,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

3.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在特定情况下有交叉。

两者的区别是:

1.任务不同。执行程序的主要任务在于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而审判程序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或者确认事实状态并作出裁判。

2.适用范围不同。

3.程序包含的内容不同。执行程序是由多种执行方式和强制措施构成的单一程序,审判程序则是以多种程序审理不同案件的程序。

4.执行程序是以国家执行权为基础的法定程序,审判程序则是以国家审判权为基础的程序。

二、执行根据和执行管辖

(一)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成为执行的根据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二,必须是义务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第三,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

根据《执行规定》第2条,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

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2.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承认并准予执行的外国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不论该法律文书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还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由制作该裁定书和执行令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4.仲裁机构制作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5.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为执行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又称为执行组织,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专门的职能机构。我国实行审执分离,民事执行的执行机构设在人民法院内部,是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之一。在一般情况下,由执行组织代表国家行使执行权,而不是审判组织代表国家行使执行权。在特殊情况下,审判组织也可以行使一定的执行权能。例如,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即由审理该案的审判庭负责执行。又如,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也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执行组织的基本职责是:第一,接受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书或审判组织交付的执行案件,负责执行前的准备工作;第二,实施强制措施;第三,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其他特殊事项。

四、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执行的开始有两种方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其中,申请执行是主要方式,这是处分原则的必然要求,即是否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合法权益,原则上属于权利人的处分范围,应由权利人决定。而移送执行则是次要方式,是对申请执行的必要补充。

(一)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为实现其合法权益,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已经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的。

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机关,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制度。移送执行又称交付执行。适用移送执行的案件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内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裁定书;

4.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关于诉讼费用的部分;

5.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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