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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如何办理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31.我国法院需要委托未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及《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非成员国的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应通过何种途径?如何办理?我国法院需要委托未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及《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非成员国的法院送达

231.我国法院需要委托未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及《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非成员国的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应通过何种途径?如何办理?

我国法院需要委托未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及《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非成员国的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根据《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2)须准确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便转递。

(3)须附有送达委托书。如对方法院名称不明,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还须附有该国文字或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如该国对委托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将由外交部领事司逐案通知。

我国法院向在外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如该国允许我使、领馆直接送达,可委托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此类法律文书可不必附有外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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