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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规定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执行程序,也称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的法律程序。民事执行程序中,有权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称为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执行人。就前者而言,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同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一般认为,民事执行的原则是指对整个民事执行程序起指导作用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均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一节 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一、民事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执行程序,也称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的法律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中,有权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称为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执行人。由于申请执行人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是债权人,而被执行人则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所以,执行当事人双方也分别被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民事执行程序的发生,须具备如下条件:(1)须有执行根据,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2)执行根据须有给付内容,即法律文书确定一方当事人负有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完成行为的义务;(3)执行根据须已发生法律效力;(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可以从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两方面来理解。就前者而言,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同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一方面,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经审判程序而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执行程序的根据;另一方面,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如果没有执行程序作为保障,审判程序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则会因义务人的拒绝履行而落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程序的基础和目的不同。审判程序是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为基础,以确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程序;执行程序的基础则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其目的是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权利关系。

二、民事执行的原则

一般认为,民事执行的原则是指对整个民事执行程序起指导作用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均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我国民事执行的原则主要有:

1.执行合法原则

执行合法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执行合法原则要求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既要符合实体法,又要符合程序法。

2.执行及时原则

效率是民事执行的首要价值,民事执行程序要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尽可能迅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3.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即执行行为指向的对象。民事执行的标的应当限于财物或者行为,而不包括人身。

4.基本人权保障原则

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是指民事执行不仅要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不能剥夺债务人依据宪法所应享有的基本人权。《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244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民事执行的法律渊源

目前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渊源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七部分、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执行程序解释》)、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简称《拍卖、变卖财产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及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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