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的发展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些政策和措施全面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过程中的完善和发展。明确把宗教问题纳入统一战线的范畴,这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发展。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的发展

邱 环(1)

摘 要: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逐步形成了一系列适合中国特色的宗教观点。这些观点代表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和最新阶段。

关键词:马克思宗教观 宗教五性论 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的发展过程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初步形成与发展时期、全面形成时期和趋向完善时期。初步形成与发展时期是指新民主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至50年代,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始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探索。他们论述了宗教的本质、作用、存在根源和历史演变,提出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的基本国策。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被歪曲的倒退时期。全面形成时期是指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人专门研究了宗教问题,并于1982年3月通过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国策》这一纲领性文件,体现了中国的马克思宗教观的成熟。趋向完善时期是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人在论述改革开放以来的宗教工作的政策基础上,全面阐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命题,完善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中国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协调发展的实践提供了政策性的指导。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确立了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制度。这些政策和措施全面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过程中的完善和发展。

1.初步形成与发展时期。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宗教问题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组成部分。出于反封建的革命需要,出于在全国范围传播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宗教观的需要,早期共产党人对宗教的本质作出了论述,特别指出:中国数千年封建君主利用宗教神权思想维护其统治,成为长期以来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精神绳索,实际上是通过将社会力量的神秘化,把宗教作为压迫人们的工具,宗教与封建专制紧密联系在一起。李大钊是最早运用宗教作为社会力量异化的观点来分析宗教问题的早期共产党人,他认为,宗教一方面是社会不平等关系的表现,另一方面又反过来加深和扩大这种不平等,“把那皇帝、王公、侯伯、世爵这等特权阶级放在神权保护之下”。而使被统治者甘受其压迫。陈独秀也指出,封建君主专制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人们“迷信君主是天的儿子,是神的替身,尊重他,崇拜他,以为他的本领与众不同”。因此要打倒封建专制制度,首先必须打倒宗教神权,使人们从宗教迷信的桎梏下解放出来。

而真正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是从毛泽东开始,这个结合的切入点是农民问题。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揭示了中国宗教的本质与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他指出,神权、政权、族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神权存在的社会阶级根源,是由于中国农民因处于社会的最底层而不得不乞求神灵的保佑,封建势力则利用神灵作为统治农民的精神工具。但毛泽东反对使用暴力的方式推翻神权,他认为破除神权乃“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胜利以后自然而然的结果”,共产党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毛泽东还依据统一战线的原则,认为“共产党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明确把宗教问题纳入统一战线的范畴,这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发展。他在《论联合政府》报告中进一步把宗教信仰自由列为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之一:“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由此,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在理论上和政策上已经有比较成熟的认识,从而为正确认识和解决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对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宗教矛盾从以阶级矛盾为主转变为人民内部矛盾,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指出,宗教是“思想性质的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对于宗教作为人民群众的思想信仰“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这些著名论断,已成为我们党和政府在社会主义时期处理宗教矛盾和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继承与发展,更值得重视的是他提出的宗教是文化的观点。毛泽东对中国的历史文化有着非常深刻的理解与研究,认为中国的文化深受宗教文化的影响,成为中国文化的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因此“不研究宗教,就写不好哲学史、文化史、世界史”。深刻地揭示了宗教在文化中的地位、宗教与其他意识形态及其载体之间的关系。另外毛泽东科学地将宗教与迷信严格区分开来。1947年10月在延安时,有一天毛泽东饭后建议去寺庙看看,警卫员说:“那有什么好看的,尽是迷信。”毛泽东纠正说:“偏激!偏激!那是文化!文化!懂吗?”在认定宗教是唯心主义世界观的同时,将宗教视为一种文化而非迷信,这是唯物主义者对宗教性质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进步。同时毛泽东还把宗教的文化性和宗教的群众性联系在一起,1961年1月23日,他在同第十世班禅的谈话中曾说:“我赞成有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宗教的经典,……因为这是个群众问题,……要做群众工作,我们都不懂得宗教,只红不专。”宗教所具有的广泛群众性及其文化属性,可视为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的两个主要依据。着眼于全局、着眼于群众、着眼于文化发展,是毛泽东观察和处理我国宗教问题基本出发点,是我国宗教工作的“中国特色”之所在。

周恩来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他认为中国宗教具群众性的特点,宗教问题“首先是一个群众信仰问题”。我们党的宗教政策必须是从群众观点出发的政策。并进一步指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一律平等,主张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要相互理解、相互接受、相互尊重、彼此团结。周恩来这种把宗教问题定位在群众问题的观点,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中国具体实际的,也为宗教工作的稳步开展找到了正确思路。周恩来正确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宗教还会长期存在,1951年初,针对有人认为宗教徒分到了土地就不信教的幼稚观点,周恩来说:“别说分了地的农民,就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也有信教的。”甚至认为共产主义社会也有宗教存在的可能性,他指出:“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当社会还没有发展到使宗教赖以存在的条件完全消失的时候,宗教是会存在的。”另外,周恩来还指出,中国宗教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政教分离,在中国历史中各宗教主要以一种文化方式存在,由此宗教信仰和政治反动不能画等号,宗教信仰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而不是政治问题。因此“不管是无神论者,还是有神论者,不管是唯心论者,还是唯物论者,大家一样可以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人,向来就是合作的,不信仰宗教的人应当尊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的人也应当尊重不信仰宗教的人。不信仰宗教的人和信仰宗教的人都可以合作,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也可以合作,这对我们民族大家庭的团结互助合作是有利的。”另外,周恩来还特别提出了宗教界要服务于人民,宗教活动要有益于社会的重要思想,这对于充分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这些思想对于避免在宗教问题中存在的“左”的错误思想,对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有重要的意义,也为马列主义的宗教观注入了新的内容和活力。

周恩来更重要的贡献表现在提出了宗教工作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摆脱帝国主义对中国宗教的控制和影响。由于我国宗教问题的特殊性,旧中国的基督教和天主教,受到帝国主义势力的极大操纵和控制,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也没有完全摆脱这种状况。由此周恩来提出中国的宗教应该由中国自己来办,并且应该采取谨慎态度,他说:“对这个问题,我们只反对帝国主义,不牵连宗教信仰问题。我们主张宗教要同帝国主义割断联系。如中国天主教还受梵蒂冈的指挥就不行,中国的宗教应该由中国人来办。”当中国的爱国教徒决定发起“三自革新运动”(现在称为“三自爱国运动”)时,当即得到周恩来总理的赞同与支持。并对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团在中国创办提出三点原则:“第一,要把民族反帝的决心坚持下去,割断同帝国主义的联系,让宗教还它个宗教的本来面目。第二,宗教思想是唯心主义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不同就是不同,不必隐瞒。我国只要求宗教团体摆脱帝国主义的控制,肃清帝国主义的影响,我们不搞反宗教运动。第三,宗教团体本身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要建立自治、自养、自传的教会。这样基督教就会变成中国的基督教会了。”

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初步形成与发展时期的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其主要任务是分析新中国和新制度建立时期宗教的性质、特点和存在的根源,指出宗教性质已经从阶级矛盾转变为人民内部矛盾,强调宗教的群众性、文化性、复杂性以及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并提出独立自主创办宗教的原则,这些理论和原则是中国第一代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结果,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容,并成为以后党和政府制定宗教政策开展宗教工作的基本依据,体现第一代领导人的开创性特点。依据这些观点,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保护宗教的合法权益,其中重要的是1949年9月颁布的《共同纲领》明确提出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54年9月召开的一届人大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为了保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还陆续成立了宗教工作机构,由民政局和宗教局直接负责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2.全面形成时期。

20世纪50年代后期,我们党对宗教的工作经历了一段曲折的道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第一代共产党人提出的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遭到践踏和歪曲。50年代末,宗教工作中开始出现“左”的错误思想,60年代中期进一步发展起来,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更遭到肆意践踏。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把社会主义社会中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和绝对化,并把其严重性提到了不恰当的高度。这种错误认识反映在宗教问题上,在宗教问题的性质已经发生根本变化时,有些领导干部还错误地认为宗教领域仍然存在着严重的阶级斗争,把应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宗教现象扩大成为敌我矛盾,不适当地提出“共产党的任务就是消灭一切宗教”的口号,使党的宗教工作中“左”的错误更加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切与宗教有关的组织活动都被严格禁止,政府里的宗教工作机构被撤销,从根本上取消了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有些地方的宗教活动被迫从公开转入隐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同志为领导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纠正了极“左”路线的错误,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以及毛泽东、周恩来等第一代领导人提出的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重新恢复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邓小平同志的宗教思想和宗教政策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成为中国实际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

邓小平在解决西藏问题时,提出和平解决西藏问题的十条政策,涉及的宗教问题的规定是: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此后,邓小平在正确处理西南少数民族问题时,由于“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尊重藏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住喇嘛寺等,这样就赢得了藏族同胞的信任”。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开幕词中,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阶级状况发生根本变化,“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代表党和国家明确否定了“文化大革命”对宗教界人士的不公正待遇,正确估计了宗教界的状况。1981年,邓小平主持制定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其中对正确处理宗教问题作了明确阐述: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

1982年,根据邓小平关于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中共中央书记处专门研究了宗教问题,制定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也即中央19号文件),该文全面系统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教训,阐明了宗教的性质、内涵,中国宗教的现状、趋势,处理宗教问题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处理一切宗教问题与贯彻执行宗教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脚点等一系列基本观点。这是一个纲领性的文献,是集中体现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成熟的标志。在这一文件精神指引下,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拨乱反正,落实政策,做了大量工作,使党的宗教工作走上正轨。这份文件强调了要区分正常的宗教活动与不属于宗教范围的迷信活动,指出迷信活动是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财产的。指出宗教与迷信的区别,为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党中央又于1982年通过《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所以我国的宗教工作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以落实宗教政策为主转变为实际执行宗教政策,这标志着我国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成功,标志着政府宗教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标志着宗教界自身的成熟和社会地位的提高。

3.趋向完善时期。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处理宗教问题上,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1982年中央19号文件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关于新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9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重申了党的宗教政策,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等问题,对指导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在江泽民总书记的领导下,中共中央、国务院还相继召开一系列全国性宗教会议,根据国内外的复杂形势、特点、现状,着重探讨了如何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问题。概括起来这时期关于宗教问题有五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阐释了宗教问题的本质特征,指出宗教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的特征。二是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并且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三是指出宗教与邪教的区别,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坚决打击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四是从统一战线的战略出发,以“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处理与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并且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五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五方面的内容是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政策最科学、最完整、最精辟的概括和总结。其中“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观点,成为最具中国特色、最富于创新性的理论,为中国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协调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标志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全面完善和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宗教问题通过了一系列文件,其中以2004年9月下旬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11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最为重要。其主要精神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宗教工作,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重申宗教工作要坚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方针,极大地提高了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使宗教工作在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继续向前推进。2006年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将宗教关系列为政治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个重大关系之一的论点。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促进五大政治社会关系的和谐,其中包括宗教关系的和谐。并明确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由此在党的十七大上,将“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写入了党章,并进一步强调“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就进一步为我党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处理社会发展与意识形态观念差异的矛盾指明了方向,极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从以上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分析了中国宗教的本质、特点、产生和存在的根源和条件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念、新的宗教工作方法,逐步形成了富于创新性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内涵是深刻而丰富的,就其创新性观点方面可初步概括为以下几个要点:一、从宗教本质看,提出宗教是人民内部思想信仰的观点,宗教是文化的观点,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的观点;二、从宗教的特点看,提出中国宗教社会现象具有“五性”的观点,即群众性、民族性、长期性、国际性和复杂性;三、把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的观点;四、认为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不存在着根本的对立,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的观点;五、从宗教的社会作用看,在正视宗教中存在消极因素的同时,重视挖掘、运用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的观点;六、信教与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信教群众同样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的观点;七、强调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八、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观点。九、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其中第二点“宗教的五性论”是中国马克思主义者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对我国宗教本质、具体现状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在长期的实际宗教工作经验和宗教问题的研究中得出的精辟而科学结论概括。它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创新与发展,又是我们党和国家制定各项宗教政策、处理宗教事务的重要依据和出发点。第八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富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命题成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在理论上的最具创新性的结论,其他的观点可以作为这一命题的理论基础和内涵的延伸。

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的创新与发展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面对着人数不少的宗教信仰群众,宗教问题的研究和宗教工作的展开主要围绕着怎样认识中国的宗教特点,如何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各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人依据中国宗教的本质、特点、社会作用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对中国宗教的特点,作出了宗教五性论的著名论断;围绕着正确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问题,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等最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命题。

4.宗教五性论的内涵与贡献。

宗教五性论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宗教实际工作中,对中国宗教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得出的中国宗教的五种特征。宗教的五性,即宗教的长期性,宗教的群众性,宗教的民族性,宗教的国际性,宗教的复杂性。这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由中共中央统战部李维汉部长提出来的,曾得到了毛主席、周总理和刘少奇同志的肯定。1958年第五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文件正式提出了宗教的五性。1982年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丰富和发展了这一认识。实践证明,宗教的五性论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科学概括,它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普遍性,又符合中国宗教的特殊性,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创新和发展。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制定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理论依据。它在指导全党正确认识宗教,把党的宗教政策置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轨道上起了重要作用。

宗教的群众性是指我国各民族有不少群众信仰宗教,有的民族大多数群众信仰同一种宗教。我国现在信仰各种宗教的人数已超过1亿,这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不算很大,但绝对数并不小,港、澳、台三地也有数量可观的各宗教的教徒,宗教在我国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从根本上讲,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面对庞大的信仰群众,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在宗教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从新中国成立起,中国共产党人就指出宗教方面的矛盾已经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是一致的,信仰上差异是次要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信仰不同宗教的人民群众为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作出了积极贡献,“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信教群众是党的群众基础,“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江泽民曾深刻分析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在新时代含义上的新变化,指出:我国各宗教联系着广大的群众;信教群众的政治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广大信教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此论断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和群众观的重大发展,是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信教群众所作出的明确、客观、积极的社会政治定位的认识。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宗教工作就是要极大调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把信教群众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一共同目标上来。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做群众工作,其要旨也在于此。

宗教的民族性是指宗教在各民族中有广泛的信仰。宗教对这些民族的风俗习惯、文化艺术、道德规范、心理素质以至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广泛深刻的影响。由此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慎重地处理好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是中国能维护民族团结,保证社会稳定、领土完整的关键所在,所以历来中国共产党人就极为重视处理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邓小平在《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中指出:“尊重藏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住喇嘛寺等,这样就赢得了藏族同胞的信任。……这个政策的影响很大,其力量不可低估。因为这个政策符合他们的要求,符合民族团结的要求。”江泽民也强调“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民族宗教无小事”“对于民族宗教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地妥善解决,不可掉以轻心”。并进一步指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宗教在一些民族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中有着广泛的影响”“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要在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时,“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也即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认真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广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面发展。

宗教的长期性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宗教作为一种远离其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有着较强的适应性,这是宗教长期性的外在因素;二是指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赖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这是宗教长期性的内在因素。不具备一定的充分条件,宗教不可能自行消亡。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还会长期存在,不能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来消灭宗教。党的领导人多次论述了宗教的长期性,认为对宗教不能采取强力的手段消除。如毛泽东在1956年2月12日同藏族人士的谈话中说:“人们的宗教感情是不能伤害的,稍微伤害一点也不好,……别人强迫他不信教是很危险的……就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江泽民同志也依据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理论论述了宗教的长期性,指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要长期存在。宗教走向灭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由此观察宗教问题,“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依据宗教的长期性特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理宗教问题的关键应本着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原则,客观地对待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容性,正确分析宗教是否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础,努力去探索如何使宗教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种和谐因素。由此江泽民创造性地提出:“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而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胡锦涛同志也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些重要思想是中央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

宗教的国际性是指某种宗教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拥有众多的信徒,而且这些宗教都有自己的国际性组织,经常通过召开会议,举办文化交流和学术讨论等活动,强化宗教的国际间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联系。我国信仰的几种主要宗教——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新教和天主教是世界性宗教,道教在世界各地也有传播,五大宗教同境外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国内宗教问题处理是否得当,在国际上都将会发生不同的影响。在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如何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正常、友好的国际交往,又要坚决抵制渗透是做好宗教工作面临着的重大宗教理论问题。在当代,国际间宗教的友好交流,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的一支重要力量,重视各国宗教之间互相往来、互相促进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优秀传统。如周恩来在1956年5月30日接见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两个伊斯兰教代表团的谈话中说道:“今后,我们和亚非伊斯兰教国家的来往将要更多。我们的邻居不仅有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还有很多信仰佛教的国家,他们的代表团来我国访问,对于我们的工作也是一种推动,会推动信仰佛教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发展。”他希望中外“伊斯兰教友之间今后多多来往,每年开斋节都应该彼此往来”。这些观点都表明,在我国,做好宗教工作对于扩大我国的政治影响,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对于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发展,维护世界和平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宗教的复杂性是指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宗教的教义、教规、礼仪、组织各不相同,就是同一种宗教内,也有不同的教派;宗教思想庞杂,教派繁多,教徒众多和多层次性。宗教问题是信仰问题,又是重大政治社会问题,具有特殊复杂性,其突出地表现在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常常联系在一起,国内外各种社会政治势力往往利用宗教来影响群众。宗教的复杂性反映在具体的宗教工作上,就必须注意两点:一方面,由于公民信不信教是公民个人的私事,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只有这样,才能把信教和不信教、信不同宗教或不同教派的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正是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另一方面,又由于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同国际斗争和冲突交织在一起,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宗教工作中必须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宗教的一切活动及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都必须纳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不能以信仰自由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具体实践中,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任何宗教都有两重性,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抵制其消极面,发扬其积极面。

综上所述,宗教问题的“五性”,是我国宗教现象的五种特征,是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在长期的实际宗教工作经验和宗教问题的研究中得出的精辟结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创新与发展。宗教五性论是中国宗教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些宗教命题的理论基础。宗教五性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其中长期性、群众性、特殊的复杂性是最基础、最本质的属性,所以又可以把五性简括为三性。立足于群众性,把握其“根本是长期性”,关注其“特殊的复杂性”,了解认识其他三性,并善于观察世界宗教发展历史,了解国内国际宗教现状,掌握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深入洞察宗教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影响尤为重要。

5.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基于对中国的宗教本质、宗教特点、宗教现状、宗教社会功能等方面积极探索和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重要而科学的论断,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

这个命题最初提出是在1982年初,党中央起草《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文件时,李维汉同志写了书面建议,提出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但当时未能写进这个文件。1990年党中央发10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明确写了“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这句话实际上与“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相同性质的表述。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1年6号文件),在第六点“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中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宗教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宗教工作形势,认真检查宗教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中央第一次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命题。1992年中办转发的《九十年代统一战线部门工作纲要》也作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规定。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讲话,对宗教问题强调讲了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三句话成为党中央研究宗教问题和指导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其中包括“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他还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就是说,所有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其目的都是为引导宗教如何和社会主义相适应,可以说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一切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的核心与目标。在社会主义社会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前提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命题,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利益,得到了广大人民的欢迎和支持。

1993年3月,江泽民突出地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说道:“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段话成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基本内涵的全面而精辟概述。可以概括为三方面内容:一、宗教作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着和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二、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可以保持思想和信仰的差异,并应尊重彼此的思想和信仰,但在政治原则和政治利益上应保持一致,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其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三、充分挖掘并发挥宗教中有益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因素,抵制和消除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不利因素。

在此后近十年间,宗教政策在稳定、持续的实施中,“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容也不断丰富。1998年春节前夕,李瑞环向宗教团体领导人表示:宗教教义中的许多内容,比如在伦理道德方面的一些要求,与现时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与我们所提倡的精神文明是一致的。宗教界对这些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群的内容,要加以挖掘,加以整理,加以强调。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2月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中指出:“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发展的正确方向。”指出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符合我国国情,是党中央从实际宗教工作中的经验总结,具有科学性与创新性,成为指导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对于在具体实际工作中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做了积极的探索。周恩来曾经向宗教界提出过“怎样服务于中国人民”,怎样“使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问题,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观点的最初雏形。胡乔木同志也指出:“宗教界可以做的公益事业很多”“以宗教名义办社会公益事业”“这样,我们同宗教界的关系就加入了新的内容,也给了宗教界一条积极的出路。”指出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具体工作,就是挖掘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事业服务。这既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使宗教界成为建设社会主义不可忽视力量,又为宗教界寻找了一条积极的道路。当然,在挖掘宗教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时也存在着应警惕的问题,陈云同志指出:“利用宗教,同我们争夺群众尤其是青年,是国内外阶级敌人的一个惯用伎俩,也是某些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丢失政权的一个惨痛教训。”由此,要做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则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同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真正全面讨论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具体做法,是在江泽民全面阐明了这个理论之后。首先江泽民理清了这一理论的一些含义,他多次反复强调“适应”的含义:“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在2000年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明确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集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这两句话的含义有三:一是适应是在政治上定位的适应,是思想信仰上有差异的适应,适应是要建立在政治利益上一致、思想信仰上尊重的基础上。二是要适应,宗教界必须遵守国家法制,一切活动要服务于社会主义最高利益。这是对宗教界提出的基本要求。三是适应必须也必然是挖掘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所以,要做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必须从政府和宗教两方面来努力,体现了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两者的互动。这一重要论述,在科学阐释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的基础上,深化了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的认识,阐明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和努力方向,对进入新世纪后进一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再次,要做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将宗教纳入法制的轨道上来。也就是说一方面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必须按照法制做好宗教工作,另一方面宗教界的活动必须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将宗教纳入法制轨道的基本方法和基本原则,是依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途径,对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要做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宗教界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在1995年11月10日,李瑞环指出宗教界必须遵守的“四维护、四不许”的基本行为准则:“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做到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决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这些行为准则,是统一战线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个共同的政治基础,也是全国人民共同的利益所在。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也高度重视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的研究和经验的总结。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重申了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决定》还提出了宗教工作的要点,要求紧密联系当前宗教工作的实际,必须始终坚持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既要从路线、方针、政策的高度去把握宗教工作,又要从理论指导实践的角度,去深入地研究思考宗教实践中碰到的问题,与时俱进,探索创新,端正思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也即《宗教事务条例》,它对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作了规范。这对于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引导信教公民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其实质就是怎样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两者之间的关系,既涉及宗教如何去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也牵涉到国家、政府和社会如何正确对待和管理宗教的问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所作出的科学论断,是党和政府找到正确处理宗教问题,正确开展宗教工作的最佳途径,是我国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正确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的创造与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既体现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重大的理论创新,也体现了他们卓有成效的实践创举。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独秀文存[M].上海:亚东图书馆,1922.

[3]李大钊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4]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高占福.西北穆斯林社会问题研究[M].甘肃: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

[6]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7]中共中央统战部研究室.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M].北京:档案出版社,1988.

[8]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9]周恩来年谱[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

[10]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

[11]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2]统一战线工作干部基本读物[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2.

[13]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

[15]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江泽民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16]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17]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统一战线工作干部基本读物[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2.

[18]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9]周恩来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20]王兴国.毛泽东与佛教[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6.

[21]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藏学出版社,2001.

【注释】

(1)邱环,浙江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佛教哲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