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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与时俱进的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就要继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体现中国经验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新思想,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创立到完善的过程,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是与时俱进的,并且还要继续下去。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与时俱进的

欧阳镇

内容提要: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与时俱进的:一是从宗教本质来说,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的内容是人间现实生活的存在状况的反映,这种反映是一种颠倒了的世界观,其根源在于劳动异化。二是从宗教规律来讲,宗教从产生、发展直至消亡的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及我党实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正反映了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存在规律。三是从客观现实来看,宗教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宗教与社会的互动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将会产生积极和消极的不同作用,宗教要适应社会客观现实生活,必须发挥其积极因素,克服其消极影响。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宗教 宗教观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并经列宁坚持和完善的,它深刻地提示了宗教的本质、根源 、及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以及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和原则,为我党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长期以来,我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识和处理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中的宗教问题,形成了一系列基本认识、基本理论、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重要成果。要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就要继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体现中国经验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新思想,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创立到完善的过程,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是与时俱进的,并且还要继续下去。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马克思主义在社会科学方面的伟大贡献在于,把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贯彻到社会历史领域,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作为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是各种社会现象有机联系的整体,是适应一定生产力水平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因此,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则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各种政治法律制度、设施(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思想上层建筑)的总和。在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结构中,宗教属于思想上层建筑的范围,占据着其应有的特定位置。宗教的意识形态部分虽然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神秘主义的形式而更远离物质经济基础,但是归根结底也必须服从被经济基础所决定,被政治上层建筑所制约这一客观规律,依赖、适应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历史唯物主义运用社会的经济基础去说明一切上层建筑的本质和特性,为我们正确理解宗教的本质提供了依据。宗教尽管讲的是天国、来世,但是作为上层建筑,它的基础仍在人间。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以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了宗教产生和发展的根源,指出宗教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作为人间最高统治者的形象就是在神界的投影,恩格斯曾经说过:“没有统一的君主就决不会出现统一的神,至于神的统一性不过是统一的东方专制君主的反映。”[1]只有到现实社会中的阶级矛盾、阶级压迫、阶级斗争中才能找到宗教最深刻的社会根源。任何一种宗教及其历史发展的事实都表明,宗教是源于人间烟火,源于人类社会生活,并且是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其中,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过程则是宗教的基础,制约着宗教产生、存在和发展。因此,宗教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意识现象,它的内容最终只能是人的现实存在状况的反映,它的根源最终也只有存在于由各种客观因素总和构成的社会历史条件之中。

宗教虽然源于人间,但它是对人间生活的一种“颠倒了的世界观”。因为“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已或再度丧失了自已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2]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哲学上论证了意识与存在、宗教与社会、神与人的真实关系: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总之,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恰恰相反是生活决定意识。如果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现着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产生的。对于宗教这种“颠倒了的世界观”,早在19世纪,德国伟大的唯物主义者费尔巴哈以其人本主义进一步提出了宗教是人的本质的异化的重要思想,得出了不是上帝创造了人,而是人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上帝的结论,彻底否定了宗教和上帝的神学来源与哲学唯心主义来源,把宗教置于它的现实基础之上。但是他在理论上没有揭示出宗教的社会根源。后来马克思用“异化”,特别是“劳动异化”所导致的社会异化,揭示了宗教之所以为“颠倒了的世界观”的世俗根源。那么要彻底改变劳动者所处的异化状态,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首要的任务不是去批判宗教,而是要改造社会。恩格斯就说过:“基督教和工人的社会主义都宣传将来会解脱奴役和贫困;基督教是在死后的彼岸生活中,在天国寻求这种解脱,而社会主义则是在这个世界里,在社会改造中寻求这种解脱。”[3]恩格斯在这里虽然说得是基督教,但对于其他宗教类型同样也是适用的。

宗教作为上层建筑的构成内容,其领域内信仰观念的变化总反映着当时与其互动过程中深刻复杂的社会变革。这种唯物史观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得到进一步明确的表述:“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么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4]因此宗教的本质既不在抽象的人的本质中,也不在上帝的宾词中,人们只有到宗教的每个发展阶段的现成物质世界中去寻找这个本质。对于宗教的起源和发展,恩格斯始终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他一方面认为一神教的产生是人的智力蒸馏过程的产物。他说:“由于自然力被人格化,最初的神产生了。随着宗教的向前发展,这些神愈来愈具有了超世界的形象,直到最后,由于智力发展中自然发生的抽象化过程——几乎可以说是蒸馏过程,在人们头脑中,从或多或少有限的和互相限制的许多神中产生了一神教的唯一的神的观念。”[5]另一方面又强调宗教产生的过程,不仅仅是自然力成为崇拜的对象,更重要的在于“不久社会力量也起了作用,这种力量和自然力量本身一样,对人来说是异已的,最初也是不能解释的,它以同样的表面上的自然必然性支配着人”。[6]于是,最初仅仅反映自然界的神秘力量的神灵,现在又获得了社会的属性,成为历史力量的代表者。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不同类型的宗教,恩格斯认为“古代一切宗教都是自发的部落宗教和后来的民族宗教,它们从各民族的社会和政治条件中产生,并和它们一起生长。宗教的这些基础一旦遭到破坏,沿袭的社会形式、继承的政治结构和民族独立一旦遭到毁灭,那末与之相适应的宗教自然也就崩溃”。[7]对于这种关系,恩格斯还进一步指出:“这样在每一个民族中形成的神,都是民族的神,这些神的王国不越出它们所守护的民族领域,在这个界线以外,就由别的神无可争辩地统治了。只要这个民族存在,这些神也就继续活在人们的观念中;这些民族没落了,这些神也就随着灭亡。罗马帝国使得旧有的民族没落了……旧有的民族的神就灭亡了,甚至罗马的那些仅仅适合于罗马城的狭小圈子的神也灭亡了。”[8]由此可以说明,历史的依据就在于各种宗教与不同的社会相适应,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事实。宗教在原始社会产生后,便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而改变着自己的性质和形式,这种性质和形式的改变正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结果。这个道理同样可以说明社会主义社会也要求宗教与其相适应。如果不适应,就会发生矛盾和冲突,既不利于社会,也不利于宗教自身的进步。因而,宗教无论从产生、存在、发展和繁荣,都是有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宗教在任何时候首先都要依赖社会经济,并受社会经济本身状况的制约。也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实质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宗教观。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而不断丰富不断创新的理论政策体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由于所处的时代、国情以及他们主要作为工人阶级革命导师的历史使命,决定了他们宗教观的特点是对宗教问题的认识以及宗教问题的处理主要是服从于为工人阶级创立科学的世界观,服从于如何充分发动几乎都是信仰宗教的广大工人、农民这一基本群众去投入争取社会主义胜利的阶级斗争。他们主要着眼于从意识形态、社会政治的角度,以阶级、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去研究革命时代现实的宗教和宗教问题。对于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的宗教问题,他们虽然提供了一些认识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并进行了一定的科学预测,但毕竟没有充分的实践。因此,研究他们的宗教观,必须注意其时代特征、国情特征以及特有的理论上和现实上的针对性,不仅掌握其科学的原理,更重要的是学习他们研究宗教问题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为此,吕大吉在他主编的《宗教学通论·导言》中,结合中国的宗教现状,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在以下四个方面给我们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导原则。一是不要从宗教本身的历史去说明宗教,也不要用人类的其他精神因素去说明宗教的本质。二是宗教是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只有在社会经济基础中才能找到宗教的根据和本质。三是宗教的发展决定于社会的发展,只有从上层建筑如何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的历史过程着手分析,才能找到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四是在阶级社会中需要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去说明阶级社会的人与人的关系,才能正确提示宗教的社会功能和历史作用。

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遵循宗教自身客观规律

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认为,物质世界的一切事物都处于永恒的产生和消灭中,处于无休止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中。每一个具体事物都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在唯物辩证法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终的、永恒的、绝对的、神圣的东西。宗教在宇宙发展的长河中作为一个具体事物,也必然要经历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宗教的发展有一个由自发到人为、由不系统到系统的历史发展过程。宗教产生以后,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形态上的变化。在宗教产生发展的的整个过程中,宗教经历了部落宗教(氏族宗教)、民族宗教(国家宗教)、世界宗教三种历史形态。今后它的形态还要发生改变,直至它最终消失、灭亡。但是宗教的消亡不同于宗教的消灭。在这一过程中,人为的努力主要是要努力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根源,努力创造促使宗教消亡的各种条件,而不是对宗教直接宣战。

宗教虽然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但是它走向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00多年前,从彻底的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出发,对宗教发展的前途有过一些预测。其中,有两段话非常明确地谈到了未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条件。一是1867年,马克思在其《资本论》第一卷中,在谈到宗教消亡的时候说:“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9]二是1876年,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谈到了宗教消亡的问题。他说:“当社会通过占有和有计划地使用全部生产资料而使自己和一切社会成员摆脱奴役状态的时候(现在,人们正被这些由他们自己所生产的、但作为不可抗拒的异已力量而同自己相对立的生产资料所奴役),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已力量才会消灭,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失。原因很简单,这就是那时再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反映了。”[10]从上述两段话,我们可以看到宗教消失的条件,就是只有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极明白而合理的时候,只有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简单地说,也就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再也不能支配人们的日常生活,支配人们命运的时候,人们才不会去信仰超自然的力量,才不会祈求它来解决自己的现实困难和精神上的苦恼,那么现在宗教反映出来的最后异已力量才会消失,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之消失。只有到那时,宗教观念及其外在表现也就没有立足之地了。然而,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其未曾达到消亡的条件而强行消灭它,这是极端错误的。从历史上看,工人阶级政党在掌握国家政权以后,无论是苏联还是我国,在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的相互关系问题上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曲折过程。特别是曾有一段时间对宗教采取削弱、打击甚至消灭的办法,完全违背了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宗教已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不同的社会形态,至今仍存在于世界各国、各民族中,说明宗教经历的发生、发展和消失的过程是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时期。宗教的这种长期存在的现象,其基本依据在于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宗教自身客观规律,在江泽民《论宗教问题》一文中概括为“三性”:即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江泽民同志阐述的宗教“三性”特点,具有重要的意义。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科学回答了一些同志在宗教问题上的困惑,堪称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论的典范。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宗教的存在,是以大量群众信奉为前提的,因此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正是这种群众性,才使宗教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可以说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作用论的重大发展。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宗教问题之所以复杂,就在于它的交织: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宗教问题的交织,表现在许多方面,如民族性、国际性、政治性、文化性、经济性……一句话,就是特殊的复杂性。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也同样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发展。江泽民同志强调宗教这三个特点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其中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江泽民宗教思想中关于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的理论,标志着我们党对宗教问题的理论认识走向成熟。

当代中国宗教状况的根本变化并不意味着宗教会很快削弱,也决不意味着构成宗教的核心内容和基础的部分——以对超自然力量信仰为主要特征的宗教世界观的本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宗教得以长期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宗教的“三性”特点仍十分明显,宗教内部以及宗教与社会各个方面的矛盾经常发生,这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国家经济、政治、文化领域发生的重大变化也必然影响到宗教,宗教领域中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必须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关于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的“三性”,我党宗教工作的经典文献,中共中央1982年3月31日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作了明确地阐述:

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全党同志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

但是必须充分地估计到,宗教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但是宗教问题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有一定的群众性,在许多地方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还受到某些阶级斗争和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党委,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张皇失措,是不对的;忽视实际问题的存在和复杂性,掉以轻心,听之任之,也是不对的。[11]

同时,我党为解决宗教问题也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方法和意见。1990年12月,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讲话《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中指出: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的发生、发展和消亡有一个过程,想用行政的办法或强制手段消灭宗教是不可能的。……我们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逐步消除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也就是说,必须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必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在对待宗教问题上我们绝不能操之过急,不能重复“文化大革命”中“左”的做法,必须有长远的考虑,必须扎扎实实地去做工作。在现阶段,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努力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经济建设上来,使宗教工作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为国家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服务。[12]

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必将长期存在的现实,决定了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继续产生影响。为了发挥宗教独特的积极的社会意义,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同时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13]我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正是从宗教的实际出发,符合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如果违背了宗教的客观规律,凭着主观意志和个人好恶去对待宗教问题,就会犯错误。为了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的客观规律,一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二要深刻了解中国的宗教国情,三要牢记处理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克服立足短期促使宗教消亡的“左”的倾向,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解决宗教问题的简单化做法,才能自觉地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三、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适应宗教发展客观现实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不断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理论政策体系,这是宗教自身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宗教自从产生起就如影随形地、亦真亦幻地,伴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没有一时一刻离开过。因而宗教在过去,从人类黎明时代就开始其悠久的历史。在中世纪时,宗教成为主宰一切的思想意识。在近现代,宗教虽然受到过人文、科学、理性和无神论种种意识形态猛烈冲击,但是它依然坚守自强,艰忍前行。当前,我国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生产建设蒸蒸日上,社会面貌焕然一新,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我国在国际上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地位。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距离高度发达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很远,需要今后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的艰苦努力才行。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大潮冲击下,分配上差距拉大,贪污腐败和道德沦丧等种种弊端不断涌现,金钱万能的思想泛滥,人们信仰危机也随之产生。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变化中的人们信仰需求,宗教发生相应的变化也就势在必行。

随着宗教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新中国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宗教理论研究取得相应的拓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宗教理论研究的初步发展阶段。二是从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正常研究被迫中断。三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马列主义宗教理论研究伴随着中国宗教学学科的形成、发展重新焕发生机,逐步活跃,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在宗教理论上的创新,龚学增主编的《宗教问题概论》一书概括为以下四点:第一,对什么是宗教作出了新的界定。第二,全面阐明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继续长期存在和发展的根源。第三,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的宗教状况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宗教问题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再以阶级斗争为纲处理宗教问题。第四,在社会主义时期,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内容,其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一共同目标上来。在这本书中,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创新和发展加以简要地概括,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时期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当然,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创新和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学术上不同观点和相互之间的争论也是正常的。正如龚学增在《全面把握列宁主义宗教观》中指出的“例如2001年12月16日,《深圳特区报》发表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题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必须与时俱进》的署名文章就提出了一个观点,即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简单化并归结为‘鸦片论’的正是始于列宁,因为列宁进一步提出‘鸦片’即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石。作者认为这是列宁的一种不幸。我们认为,这个结论的根据是不足的,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宗教观所包含的丰富内容”。[14]但是这种学术界的探讨和争论,只会有利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当前,我国在宗教问题上总的来说,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确立宗教工作“三性”“四句话”(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这是党的三代领导集体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的理论结晶,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的行动指南。为了处理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关系,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宗教论”, “社会主义的宗教论”在理论上的价值就在于以十分简洁的论断概括了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一份引导宗教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把“宗教关系”列入五个重大关系之中,表明中央已将宗教问题视为在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件大事。“宗教关系”作为反映社会不同成员和群体的社会存在状态的一个方面,从来没有被提到像今天这样重要的程度。这是党中央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深刻认识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客观规律的必然结果。所有这些理论上的创新和发展,都说明一个问题,就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适应宗教发展客观现实的。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使我们认识到宗教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及其相关作用的正、负变化,是一种能动、辩证的过程。宗教功能的发挥,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在不同的国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其正、负的影响也因判断的标准不同会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判断宗教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总的来说应该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宗教的影响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先进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否有利于推动人类精神文明的进步。坚持这个标准才能科学地评价宗教的社会历史作用。结合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实际,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总的来说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是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的消极作用。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社会作用方面尚未彻底摆脱二重性品格,我们应该根据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社会作用的全面分析,结合中国当代实际来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客观、全面地分析,评价宗教的社会功能,必须有所侧重、因势利导、有意识地促成宗教正面、积极因素的发展,避免其负面、消极因素的出现。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宗教界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我国现阶段的宗教问题,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创新的集中体现,这在我国已基本得到认可。我们倡导的我国宗教应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近年来,宗教界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要注意克服其中的消极因素。江泽民同志就指出过:“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15]在宗教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只有发挥其积极因素和正功能,同时克服其消极因素和负功能,才能使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真正适应宗教发展客观现实。

为了充分展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时俱进的姿态和能力,从而为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做出我们的独特贡献,1990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考察工作期间发表的重要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问题:“我们向党员和干部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他们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引导他们贯彻好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令。”[16]与此同时,我们还要不断地从中国社会和中国宗教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新问题,解决新矛盾,总结新经验,创立新理论,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指导新的实践。在宗教研究和宗教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把宗教整体上多元化、多维度的存在,看作我们这个社会的一种常态,遵循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处理这种与人类文明史上各种社会形态结下不解之缘的精神现象,认真探索和建立与之协调、有序的互动模式,促成宗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共存,并且由此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宗教关系”赋予深远的理论探索空间。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5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25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0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0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33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0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6—97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56页。

[11]《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12]《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00页。

[13]《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78—379页。

[14]《马克思主义研究论丛》第7辑,俞可平等主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第48页。

[15]《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54—255页。

[16]《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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