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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生助学贷款法律制度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发布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法律法规31部。经办银行核批国家助学贷款,并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相应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学校上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

二、我国大学生助学贷款法律制度

从1999年我国开始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以来,国家开始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规范和推动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和开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发布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法律法规31部。其中,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29部。从颁布机构来看,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等。从颁布内容来看,主要围绕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助学贷款代偿、学生个人信息采集与信息查询系统建设、财政贴息管理、贷款招投标、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内容。

(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规定

1999年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的通知,全面规定了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体制和实施规范,为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针对管理体制,《管理规定》明确了不同部门的具体职责内容。明确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部际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

具体来说,教育部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财政部主要负责筹措、拨付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相关办法,监督贷款执行情况。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中央部委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经办银行总行;统一管理财政部拨付的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并将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经办银行总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指导各地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工作;办理部际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针对贷款的申请和发放,《管理规定》明确了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提出建议,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后,由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经办银行核批国家助学贷款,并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相应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学校上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

针对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管理规定》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财政部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和贴息。

针对贷款回收,《管理规定》明确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2004年6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将还款期限改为“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2002年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实行“四定”、“三考核”,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其中,“四定”为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和定银行。定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辖区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院校。申请贷款学校限于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所在的普通高等院校。定范围,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申请贷款学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定额度,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各地区具体比例,由省级教育部门、银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水平和学生申请贷款情况研究确定。教育行政部门和申请贷款学校按照本地区确定的比例和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数额,根据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经济状况和贷款需求,具体测算确定各申请贷款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需求额度,并及时通知贷款经办银行。定银行,由各申请贷款学校自主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基层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目前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的银行原则上不再变动;尚未选择经办银行的申请贷款学校要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经办银行,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城市的商业银行要有专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三考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与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对考核情况要按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协调解决。

(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规定

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2009年3月11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代偿办法》 ”)。该《代偿办法》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该《代偿办法》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上鼓励了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及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三)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的规定

在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情况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一方面是防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配合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整体需要。2002年6月7日,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通知》(以下简称“ 《信息查询通知》 ”)。该《信息查询通知》规定,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是在高等学校学籍学历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库。利用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的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接受有关方面对贷款学生个人信息的查询。要求各高等学校每年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采集后报教育部。各高等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领导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采集工作,明确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责任部门。各级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和毕业生就业部门要通力协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按时、高质量完成。

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出改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办法,拟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由各高校直接网上填报。这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了各高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层层上报信息数据的工作量,推动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进程。

(四)关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充专项资金的规定

为了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调动银行贷款的积极性,2004年6月28日,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就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充专项资金进行了规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该《管理办法》规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中央部委所属院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管理,地方院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管理。财政部门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发生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拨给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尚未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当年实际贷款额×风险补偿比例×50%。已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其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一学年度本校学生的金额违约率挂钩,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考核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按协议规定,在每年12月底前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充专项资金的设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可以调动银行参与放贷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平衡国家助学贷款中的各方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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