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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生助学贷款制度的法律完善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作用,需要对我国大学生助学贷款制度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可见,从立法上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已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涉及政府、学生、银行、高校等多方主体,各方主体利益不同,需要对助学贷款的各个主体和各个环节进行法律监督和约束。

五、我国大学生助学贷款制度的法律完善

国家助学贷款作为政府利用金融手段帮助大学生完成学业,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近几年出现了学生违约率提高,银行追债难度日益加大等问题,使国家助学贷款制度遇到一定困境。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作用,需要对我国大学生助学贷款制度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2004年6月8日,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从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等不同方面提出了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可见,从立法上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已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

(一)加强国家立法,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法》

为了保障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开展,应该加快推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立法,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使之走上法治化运行轨道,作为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困境的重要途径。国家立法不同于政策性文件,法律具有稳定性、强制性和执行性,通过立法可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同环节,保障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涉及政府、学生、银行、高校等多方主体,各方主体利益不同,需要对助学贷款的各个主体和各个环节进行法律监督和约束。对于借款人学生来说,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按时还款,甚至恶意拖贷;也有可能达到贷款条件却无法申请到贷款,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对于贷款人银行来说,需要通过立法保障其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实施贷款行为,同时给予其风险补偿的必要。对于高校来说,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其主要的责任和义务,更好地协助借贷双方完成贷款行为。从国际上来看,大学生助学贷款实施比较成功的国家大多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有的制定专门的学生贷款法,有的在其他教育立法中对学生贷款作了详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一般对学生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和作用、贷款资金的来源、贷款本息的回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法律规定,从而推动了本国学生助学贷款制度的健康发展。

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立法,在我国具有一定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 《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我国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已经过多年实践,应该说已经具备立法的实践基础。在借鉴其他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立法经验和总结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践的基础上,应尽快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法》,对助学贷款的各个环节作出规范化规定。这部法律的内容应该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目的以及宗旨;国家助学贷款的形式、适用对象、贷款标准、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减免条件等;贷款参与主体——政府、经办银行、学生和高校四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政府有向经办银行提供风险补偿金的义务,借款学生享有政府贴息的权利,高校则有协助经办银行发放、回收贷款的义务等;贷款参与方的责任,如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国家立法应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通过立法,使国家助学贷款有法可依,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从而保障国家助学贷款的良性运转,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大学生助学贷款偿还法律制度

1.制定灵活的还款方式

我国目前实施的还款方式比较单一,基本上就是等额定期偿还,也就是说,将全部贷款分为几期,每期按时偿还等额贷款,而且要在一个固定的期限内必须偿还完毕。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学生一般在毕业初期,刚刚工作的时候,经济负担比较重,如果必须要求学生马上还款,则可能造成大学生因无法还款而违约。国外的助学贷款还款制度则不同,不仅有分期等额还款,还有渐增还款方式和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等,相对更加灵活。为了适应不同学生的情况,我国应该从国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实施弹性还贷机制,制定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提高贷款偿还率。例如,渐增式还款方式就是一种与学生收入相联系的还款方式,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泰国的助学贷款要求学生每年还款的数量占总还款的比例从第一年的1.5%,到第二年的2.5%,直到最后一年(第七年)的13%。因为按一般规定,学生刚毕业收入少,随着学生工作经验的增加,收入会越来越高,因此还款额逐渐增加与毕业生收入逐渐增加是吻合的。这种方式会降低借款学生的还款压力,减少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的发生,无论对借款学生,还是国家都是有好处的。因此,我国可以在实践中运用这种方式,尤其是面对我国学生现在就业压力大,起薪不是很高的实际情况,可能会缓解学生的还贷压力。

2.降低贷款利率

利率是调节助学贷款非常重要的机制之一。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助学贷款实践来看,助学贷款的利率基本上可以分为无息贷款和低息贷款。无息贷款是指完全没有利息,学生在读书期间和毕业后的还款期间都不计算利息,一般由政府来出资补贴。低息贷款,是指低于普通市场利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商业银行及其他民间金融机构参与助学贷款事业,同时对学生也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各国助学贷款目前主要还是实行低息贷款。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行的主要是对于学生在学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政府进行补贴,毕业后则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政府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考虑到我国大学生毕业生的就业现状,特别是刚就业时还款负担比较重的情况下,可以规定一个时间段内对借款学生的利息仍然实行国家补贴,适当减轻学生在刚毕业时的还款压力,体现出国家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另外,可以适当改变现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的规定,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在还款期内国家应该给予学生低息的助学贷款政策,在体现社会福利性的同时,也有利于助学贷款的顺利回收。

3.延长还款期限

2004年6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就针对还款期限做了新的规定。明确要改变助学贷款制度实施之初规定的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之下,相当部分的大学毕业生在这个期限之内还款有一定的难度,这就增加了违约还款的可能性。从各国实践来看,助学贷款期限通常在10年以上,有的国家如美国甚至达到30年。如果假定将还款期限延长为毕业后10内还清贷款,则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负担率预计为:第1年为21.3%,第2年为18.6%,依次递减,第10年为6.1%。平均年还款负担率为12.3%,比较接近国际上10%的平均水平。所以,可以考虑将我国的还款期限延长为10年。再者由于我国学生将来工作环境的差异,比如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还可以将低收入地区的还款期限再适当延长。

4.增加贷款的减免措施

适当的贷款减免措施可以减少学生的还款压力,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来看,也几乎都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但我国目前关于此方面的规定只有一种,依据是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然而这里的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那么就把地方级所属学校的经济困难学生排除在代偿资助的范围外,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待遇。单就这个规定来说,减免还款的范围较窄。所以,我国可以在借鉴国外贷款减免措施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设立更多、更人性化的减免规定。如对于处于长期疾病、伤残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境况的学生,应给予减免偿还贷款的责任和利息上的优惠,或按照最低还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另外,在我国就业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对于学生失业或者收入和生活水平低于生活地区的贫困线时,可以适当减免他们的贷款;也可以结合就业形势和一些地区特需岗位的人才短缺情况,以减免贷款作为条件吸引人才,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的地方或岗位就业,这不仅对学生有利,而且对于国家的发展也是有利的;也可以对学业优秀者进行贷款减免奖励,例如:连续三年获得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或在学习期间获得特殊学术成就等学生可免还贷款,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经济困难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其自强不息的精神,也能将助学贷款经济资助与育人功能更有效地结合;对那些在参加工作后为单位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贷款学生,可以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对其所欠助学贷款进行减息、免息或者直接减免,以鼓励学生努力为社会做贡献。此外,还可以借鉴日本对提前偿还贷款者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额作为奖励的做法,以鼓励有偿还能力的学生提前还贷,加快助学贷款资金的流转。

5.开拓新的贷款模式

随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我国也在不断探索新的助学贷款模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就是一种符合实际需求的新贷款模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07年8月13日,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颁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开始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金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与地方各负担50%,东部省份按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分担政策逐省确定分担比例。同时根据各省财力状况、高校在校生数等因素设定调整系数。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探索和实践,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构建以政府为主体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担体系

国家助学贷款具有政策性目标,有实现教育公平的使命,而实现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应该在政府,政府应当成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主要承担者。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运行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政府没有提供担保或担保不够。虽然在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共同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国家规定的最高风险补偿金为助学贷款金额的15%。而在具体工作中,一般都低于15%,财政所能提供的风险补偿金的比例大多远低于银行的最低期望值,银行的实际利益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因此有必要在招标过程中提高风险补偿金比例,或者借鉴美国的做法,由政府提供担保,采取担保的比例与拖欠率挂钩的政策,拖欠率越低,政府担保的比例就越高,这样有助于提高银行追贷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为了调动各方降低拖欠率的积极性,银行和学校也应分担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贷款银行应当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经营风险,即指在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环境之外,因银行自身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导致其蒙受效益损失的可能性,它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也包括因贷款利率的波动而带来的利率风险等。对于高校,在全球其他国家的由政府主导的学生贷款项目中,高校一般会承担其他的责任,比如1998年《美国高等教育法修正案》将学生贷款拖欠率与学校助学金、贷款申请资格联系起来,规定若学生贷款拖欠率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达到25%,教育管理部门就将取消该校享受斯坦福贷款、联邦直接贷款和佩尔助学金的资格,若拖欠率一年达到40%,该校就失去斯坦福贷款、联邦直接贷款、佩尔助学金和帕金斯贷款的申请资格。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高校承担的责任主要是积极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在学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如加强对学生的信用教育、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贷后服务、提供完整的借款学生信息、主动帮助银行催缴贷款等,努力使本校学生贷款违约率降低到一个比较低的水平。[7]

(四)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1.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

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应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快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经办银行应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关系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公安部门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2.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考虑到国家助学贷款特点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五)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教育部要进一步加强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监督指导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具体组织部署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意见建立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完善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者进行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推进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加强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调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各普通高校应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高校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六)完善助学贷款的外部运行环境

1.健全个人信用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成熟的个人信用体系,加上学生毕业以后流动性比较大,经办银行缺乏有效的贷款跟踪管理手段,大学毕业生的欠款率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其他个人消费贷款群体。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市场空白和信用空白,助学贷款赖以依存的市场运作机制和信用体系仍然相当薄弱,只有从市场建设和信用建设入手,才能打通助学贷款的融资瓶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复杂、长期的工程。我国必须在结合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实现法律框架范围内的规范操作。个人信用的评价标准、征集要求、个人信用信息的贮藏和使用要求、破坏个人信用制度的惩罚等都应成为个人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在覆盖全国的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建立之前,可以先建立针对大学生的信用征询系统。将学生的自然背景信息、在校信用记录、助学贷款使用情况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拟建的全国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全国共享,动态更新学生诚信记录,强化对借款大学生按时还贷的约束。这样,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将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并伴随终生。以后,这些学生将很难从金融机构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另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征信系统追踪拖欠贷款的借款人,督促其及时还款,必将对贷款的顺利回收起到积极的作用。

2.建立和完善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

国家助学贷款由于牵涉的主体较多,包括高校、银行、政府管理部门和学生,运行起来比较复杂,需要协调的地方很多,管理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尤其是贷后管理工作相当繁重。而我国目前并没有一个完整的助学贷款管理系统,这也是国家助学贷款开展得不太理想的原因之一。2002年6月7日和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先后颁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具体实施步骤。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申请、审批、查询、统计等,可以节约管理成本,促进高校、银行、政府管理部门和学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增进彼此间的信任与合作,有利于控制助学贷款的风险,也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与监控能力。它将是一个由高校、银行、学生和政府管理部门按照不同权限共享的信息交换平台:银行可以及时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比如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等,以利于贷款管理和回收;学生可以查询获贷状况、还款方式、到期还款数额等信息,有利于其及时足额还贷;高校通过查询本校的助学贷款进展和拖欠情况,从而有利于协助银行催还贷款,降低本校助学贷款违约率;政府管理机构则可以利用这个系统统计各省市、各经办银行、各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详细进展状况和拖欠率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真实准确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并为做相关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8]

总体来看,始于1999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已经成功资助了数百万寒门学子,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但目前该项制度的实施也越来越陷入大学生违约延迟还贷和商业银行逐渐惜贷的尴尬境地。笔者认为,一项制度的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人们主观认识的改变,必然需要我们逐渐对制度进行改进,需要我们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不断探索新的模式。我们相信,随着新的助学贷款模式的不断拓展和助学贷款机制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寒门学子将得到真正的帮助,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将走上规范化、程序化的良性发展道路。

【注释】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59.

[2]陈刚.论商业银行国家高校助学贷款法律制度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3]岳昌君.高等教育规模扩展与劳动力市场课题报告[R].北京:北京大学教育经济研究所,2005:52.

[4]陈刚.论商业银行国家高校助学贷款法律制度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5]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 [EB/OL].中国政府信息门户网站,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846.htm,2004-6-12.

[6]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 [EB/OL].中国政府信息门户网站,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846.htm,2004-6-12.

[7]陈欣欣.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困境与法律完善[D].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8]陈欣欣.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困境与法律完善[D].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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