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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贷款法律制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国际贷款法律制度一、国际贷款概述(一)国际贷款的概念和特点国际贷款,又称国际借贷或国际信贷,泛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资金借贷关系。确定当事人就贷款协议发生争议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放贷款的目的主要是满足成员国调整国际收支的资金需要。

第四节 国际贷款法律制度

一、国际贷款概述

(一)国际贷款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贷款,又称国际借贷或国际信贷,泛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资金借贷关系。主要表现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的方式向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借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间接融资。国际贷款的实质是资金使用权的跨国交易活动,其基本特征如下:

1.国际贷款的主体,即贷款人和借款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关国际贷款的协议的订立、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到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相关国内法的约束和支配。

2.国际贷款的性质属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关系。

3.国际贷款的复杂化。国际贷款在贷款的手段、方式,贷款协议的内容、结构,贷款的担保等问题上日趋复杂,同时国际贷款协议还会牵涉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豁免问题、贷款协议争议解决的司法管辖问题等。

国际贷款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分类标准是按贷款的主体划分,分为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二)国际贷款协议

国际贷款通过国际贷款协议这一书面形式确定借贷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专门调整国际借贷协议的国际公约。在贷款实践中,尤其是国际商业银行贷款,贷款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一些基本条款:

1.定义条款。对贷款协议中使用的主要概念、术语做出明确的定义,以免日后因解释问题产生争议。

2.贷款货币。明确贷款使用的币种,一般选择可自由兑换的国际通用货币。

3.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影响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一般贷款人对贷款用途有所限制。

4.贷款承诺。贷款人承诺按期发放贷款,借款人承诺按期还款。涉及银团贷款,各贷款银行承诺各自贷款的份额,明确各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5.贷款提取。明确提款的时间、方式和地点。

6.贷款期限。明确贷款协议从签订之日到借款人全部还清本息的整个期间。

7.贷款利息。明确贷款的利率类型和计息办法。

8.贷款费用。明确借款人须负担还本付息外,还应负担的其他相关费用。

9.贷款偿还。明确还本付息的方式、期限、每期数额、通知事项等。

10.先决条件。明确贷款协议生效以及限定借款人可以提款的前提条件。

11.借款人陈述和保证。借款人对借贷有关的重要法律事实、借款人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作出陈述,并保证陈述的真实性。否则构成违约,承担合同法律责任。

12.约定事项。借款人对于借贷相关的若干事项作出保证,限制借款人的一些行为活动,以保障贷款的有效清偿。

13.违约事件。详细列举违约的各种情形和救济方法。

14.债权让与。明确规定贷款人转让债权的条件。

15.法律选择。确定贷款协议解释、协议履行和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准据法。

16.司法管辖。确定当事人就贷款协议发生争议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公私企业的贷款。从事国际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分为全球性金融机构和区域性金融机构,前者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等,后者如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等。本小节仅介绍前者。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制度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特点是:

1.贷款对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对象仅限于成员国政府。

2.贷款目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放贷款的目的主要是满足成员国调整国际收支的资金需要。

3.贷款有政策条件限制。但对于贷款的条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没有下过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贷款须符合贷款的目的,避免成员国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帮助成员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获得和保持持续的支付平衡地位。

4.贷款方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资金账户的贷款,其基本做法是:成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换购所需的外汇,还款时,用黄金(后改用特别提款权)或外汇购回本国货币。

5.贷款的种类。普通资金账户的贷款可分为普通贷款和特殊贷款两类。普通贷款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早发放的也是最基本的贷款方式,是为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需要而设置的,贷款期限一般为3—5年。特殊贷款是为了解决成员国解决国际收支困难的不同需要,弥补普通贷款的不足而设置。特殊贷款又可分为中期贷款、补充储备贷款、补偿性融资贷款、紧急援助贷款、应急信贷贷款、减贫和增长贷款等。

6.贷款限额。成员国申请的贷款,与其所认缴的基金份额成正比。

(二)世界银行集团贷款制度

世界银行集团包含三个金融机构,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此外还包括两个非金融机构,即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世界银行贷款的特点:

1.贷款对象。贷款对象限于成员国政府,如贷款对象为非成员国政府时,则该项贷款必须由成员国政府中央银行或世界银行认可的机构担保,以保证本息的偿还。

2.贷款前提。世界银行只向确定不能以合理条件从其他渠道取得资金的成员国提供贷款,且只向有偿还能力的成员国提供贷款。

3.贷款用途。贷款必须用于经过世界银行认可的特定项目。世界银行的贷款具有明显的开发性,贷款重点投放于成员国的基本建设项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世界银行才发放非项目贷款,如支持灾后重建的应急借款等。

4.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10到20年,最长可达30年。

5.贷款规模。一般不超过项目所需资金的50%。

6.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随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定期调整。其利率通常低于市场利率。

三、政府贷款

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以国家预算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政府贷款是各国政府之间进行经济合作和经济援助的重要形式。政府贷款的主要特点如下:

1.政治性贷款。政府贷款通常依据国家间的双边协定或双边关系而提供,属政治性贷款,较少受商业原则的支配。一旦产生纠纷,大都通过协商解决。

2.贷款用途。政府贷款主要为项目贷款。贷款用途多限于符合双边协定或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项目。

3.贷款期限。政府贷款一般为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通常为10到30年,且多附有宽限期。

4.贷款利率。政府贷款因其具有援助性质,贷款利率低,通常为1%—3%,甚至可以为无息贷款,而且通常部分贷款具有赠与性质。

5.附加条件。政府贷款大都带有一定的附加条件,如对采购的限制,要求贷款的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货物、技术或劳务。

四、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重要融资形式。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人往往是一国的大型商业银行或大型跨国银行,借款人可以是各国的银行、公私企业、政府机构和国际机构。从国际商业银行的贷款实践来看,其中又以国际银团贷款和国际项目贷款最为典型。

(一)国际银团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Consortium Loan),又称辛迪加贷款(Syndication Loan),是指数家各国银行联合组成一个银行集团,按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国际银团贷款是从20世纪60年代晚期发展起来的一种重要的国际融资方式,现已经成为国际巨额中长期融资的主要途径。国际银团贷款通过集中多家商业银行的信用,迅速扩大贷款规模,吸收中小银行参与贷款,同时有效地分散贷款风险。

国际银团贷款的运作程序一般包括以下3个步骤:(1)选择牵头银行。借款人选择一家牵头银行(或称经理行),由该银行负责组织贷款事宜。牵头银行选定后,借款人通常向牵头银行交付一份委托书,委托书表明借款人对银团贷款一般条件的承诺意向,委托牵头银行代为物色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牵头银行经过初步评审确认接受委托后,交与借款人一份义务承担书,表明接受委托义务。(2)征求参与银行。牵头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与借款人商定的贷款事项作成一份信息备忘录,分发给有意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邀请这些银行参与贷款。(3)合同谈判和签订。牵头银行与各参与银行组成银团后,就贷款具体条件与借款人谈判,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贷款协议。

国际银团贷款可以分为直接式银团贷款和间接式银团贷款。

直接式银团贷款是指在牵头银行的组织下,各个贷款银行或通过其代理人分别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统一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这种银团贷款中,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关系十分明确,各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每个债权债务关系都是独立的,各贷款银行仅就其各自承诺的贷款份额向借款人负责,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间接式银团贷款是指由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然后由牵头银行将参与贷款权(Participation in the Loan)分别转让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这些银行即成为参与贷款银行,它们以持有的参与证书作为债权证明文书。在间接式银团贷款中,借款人、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取决于转让参与贷款权的方式。参与贷款权的转让方式通常有以下四种:(1)合同更新(Novation)或替代(Substitution)。由借款人、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三方就贷款的转让达成一项协议,约定牵头银行在贷款协议下的部分义务由参与银行承担。其实质是借款人与参与银行订立新的贷款协议。其后三方形成的法律关系与直接式银团贷款相似,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各自独立作为借款人的债权人。(2)转贷款(Sub-loan)。牵头银行将参与贷款权授予其他贷款银行,然后参与银行直接向牵头银行提供贷款,再由牵头银行转贷给借款人。在转贷款中,参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只与牵头银行有债权债务关系。但转贷款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即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通常约定,牵头银行对参与银行的还款义务是以借款人向牵头银行的还款为前提。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拒不还款,参与银行也无权向牵头银行要求还款。参与银行与牵头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介于借贷和投资之间。(3)让与(Assignment)。牵头银行将其根据贷款协议应获得的收益或可以行使的请求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参与银行。(4)隐名代理(Undisclosed Agency)。牵头银行受银团其他成员的委托,但不披露其所代理银行的身份,以本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因此只有牵头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旦发生纠纷,亦只有在牵头银行和借款人之间发生权利请求,但是如果隐名代理关系被公开或披露,借款人可以选择向牵头银行或被代理的参与银行行使请求权。

(二)国际项目贷款

国际项目贷款(International Project Loan)是指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的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国际项目贷款是目前国际上常见的融资方式之一,常应用于国际上一些大型工程项目。

与传统的国际商业贷款相比,国际项目贷款具有以下特征:(1)贷款对象不同。在传统的国际商业贷款中,贷款人将资金贷给借款人,即项目主办人,借款人再将资金用于某一项目,贷款人看重的是借款人的信用。在项目贷款中,项目主办人通常为项目建设建立一家专门的公司,即项目公司。项目主办人是项目公司的股东,其与项目公司都是独立的法律实体。贷款人将资金贷给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还款义务,而非项目主办人。贷款人看重的是项目的价值。(2)还款来源不同。在传统的国际商业贷款中,贷款的清偿依赖于借款人的所有资产及相关的信用担保。在项目贷款中,贷款人依赖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即使项目收益最终不足以清偿贷款,项目主办人也仅以其在项目公司的股份为限承担还款义务。(3)贷款担保不同。在传统的国际商业贷款中,主要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居多。在项目贷款中,贷款人通常要求在项目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和以与项目有关的合同权益设定担保。

国际项目贷款通常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在实践中,国际项目贷款可以分为无追索权的项目贷款和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贷款。(1)无追索权的项目贷款。在该贷款方式下,贷款人对项目主办人没有任何追索权。贷款人将资金贷给项目公司,以项目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来源。贷款人可以在项目资产和与项目有关的合同权益上设定担保,但无权要求项目主办人提供任何信用担保。贷款人的担保权益还是局限于项目本身。如果项目中途停建或经营失败,其项目资产和收益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贷款人也无权向项目主办人追索。由于这种贷款方式对贷款人风险太大,因此很少采用。(2)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贷款。在该贷款方式下,贷款人除要求以项目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在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上设定担保外,还可以要求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项目主办人)提供信用担保。当项目失败,其资产和收益不足以清偿债务,贷款人有权向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主办人和其他第三人追索。但各担保人也仅以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所规定的担保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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