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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法律制度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定方式或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工资标准来计算的工资。个人计件工资是按职工的劳动成果和计件单价计发工资,适用于个人能单独操作而且能够制定个人劳动额的工种。

第三节 工资法律制度

一、工资的概念与种类

(一)工资的概念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定方式或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具有如下特征:

1.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2.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物质补偿。

3.工资额的确定必须以劳动法规、劳动政策、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依据。

4.工资必须以法定的方式支付,即一般只能用法定货币支付,并且应当是持续的、定期的支付。

(二)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工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工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1.按劳分配为主原则

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分配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决定其工资报酬,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按劳分配是工资分配的主体地位,但并不排斥利息、红利、风险补偿等其他合法的分配形式作为按劳分配的补充形式的存在。

2.同工同酬的原则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提供同等价值的劳动应当付给同等的劳动报酬,不得因其性别、民族、年龄等方面的不同而支付不等量的报酬。

3.国家的宏观调控原则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一方面控制用工成本上升,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为社会发展留出足够的资金,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另一方面要保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三)工资种类

根据劳动者的工资的构成,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两类:

1.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在我国现行的工资分配制度中,基本工资有下述主要特征:

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和正常条件下所完成的恒量劳动或定额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具有常规性;基本工资一般可分解为若干个职能各自不同的工资单元,并且各个工资单位的计量规则不尽相同,具有结构性;基本工资的主要单元甚至各个单元都存在一定的等级差别和相应的多级标准,这种等级差别通常与劳动质量差别、技能水平差别或者岗位条件差别相对应,具有等级性;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工资主要单元的等级和相应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一般固定不变或者说不具有浮动性,具有固定性;基本工资应当是劳动者全部工资额中的主干部分即占全部工资额的较大比重,具有主干性;基本工资可以成为确定辅助工资单元数额的计算基准,具有基准性;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不同的基本工资制度,具有多样性。

(2)基本工资的种类

①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计时工资同劳动者的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长短有关。根据计算工资的时间单位不同,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计时工资的优点是操作简单易行,在任何用人单位和岗位都适用;缺点是以劳动时间作为计算工资报酬的依据,不能完全将工资报酬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挂钩。

计时工资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②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工资标准来计算的工资。它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的工资,即用间接劳动时间来计算,因此,它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计件工资的优点是能够使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直接联系起来,更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缺点是容易因追求数量而忽视了质量,甚至影响安全生产。计件工资在我国实践中有多种具体形式,一般可作如下分类:

第一,个人计件工资和集体计件工资。个人计件工资是按职工的劳动成果和计件单价计发工资,适用于个人能单独操作而且能够制定个人劳动额的工种。集体计件工资是按作业班组共同完成生产任务量的多少计算计件工资,然后在作业班组内将工资合理分配到个人的工资形式。

第二,无限计件工资和有限计件工资。无限计件工资是指无论职工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额定多少,都按同一计件单价计发工资。有限计件工资是指对职工的计件超额工资加以一定限制,如对个人或集体超额工资规定最高额限、采用累进计件单价、实行浮动计件单价等。

第三,直接计件工资和间接计件工资。直接计件工资是按职工本人完成的产量,以计件单价发工资;间接计件工资是按辅助工人的服务对象所完成的产量,以计件单价计发工资。

第四,包工计件工资和提成计件工资。包工计件工资又称包工工资,是把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生产或工程任务包给职工个人或集体,并预先规定应完成任务的期限和实得工资,只要包工方按规定完成任务,就可领取全部预定工资。提成计件工资又称提成工资,是按企业的营业额或纯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总额,然后根据职工的技能水平和实际工作量计发工资。

计件工资的适用范围不具有普遍性,一般只适用于劳动工序相对独立、产品量或工作量能精确计算、产品质量有明确标准并能科学测定、生产过程能正常进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

2.辅助工资

辅助工资也叫非标准工资,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它通常是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作为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劳动者的一种奖励。

(1)奖金。

奖金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更好的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较之基本工资,奖金具有非常规性、浮动性、非普遍性特征。

奖金的种类很多,主要有:按照劳动成果的数量来计付的超产奖;在完成产量的前提下,以产品质量合格率作为考核标准的质量奖;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按节约原材料、燃料消耗的数额计付的节约奖;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按安全生产的情况给予奖励的安全生产奖等。

(2)津贴和补贴

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补贴,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职工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往往因客观条件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别,而基本工资不能反映这种状况,所以,需要津贴和补贴来补充。

津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为补偿职工额外劳动消耗而建立的津贴,如高空津贴、地质勘探野外津贴、高温津贴、夜班津贴等;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建立的津贴,如有毒有害岗位津贴;为补偿职工生活费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外勤工作津贴、铁路乘务津贴等;为保障职工的实际生活水平而建立的津贴,如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为补偿职工的特殊贡献而设立的奖励性津贴,如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的政府特殊津贴等。

当然,作为工资辅助形式的津贴仅指工资性津贴,那些非工资性津贴如保健食品等,不包括在内。

津贴和补贴较之奖金,具有以下特点:①附加性。津贴和补贴属于附加劳动报酬,奖金则是一种超额劳动报酬。②独立性。津贴和补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与标准工资挂钩,即不按标准工资的比率支付,也不随标准工资的提高而提高,奖金同标准工资往往有一种比率关系。③稳定性。津贴和补贴确定后,比较稳定,奖金则有浮动性。

(3)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执行法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的时间叫做加班,超过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延长的工作时间叫做加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工资的支付及其法律保障

(一)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带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3.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5.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6.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7.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8.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算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是指在非正常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按计时工资标准或其一定比例支付工资。

一般认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而获得的工资,是工资支付的正常情况,此外则为非正常情况。至于哪些情况属于应支付工资的非正常情况,必须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明确规定为依据。

在我国,法定支付工资的特殊情况主要有:

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二是在调动工作期间、脱产学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三是公派在国(境)外工作、学习期间,其国内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四是加班加点,应当依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如停工、停产)致使劳动者无法参加劳动时,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工资。

(三)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

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是指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禁止非法扣除、无故拖欠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国家对用人单位工资制度实行监督,对劳动者获得全部应得工资及其实现工资支配权提供保障的法律制度。

1.禁止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

非法扣除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非法扣除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少工资的情况: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者请假等原因相应减少工资等。

只有法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下,才可以扣除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为保证劳动者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禁止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不包括以下情况: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而定。

3.禁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即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下限以满足劳动者自身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它是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必要的手段。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以,用人单位支付最低工资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即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或其他确定劳动关系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依法制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了脑力或体力劳动。如是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或者违反了劳动法律,也不能得到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

为了保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国家规定了具体的保障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率。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在劳动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则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4.对工资支付的监督

依照法律规定,职工群众、各级工会组织、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工会组织要监督企业切实执行国家工资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管理工作,监督企业执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通知开户银行办理工资基金转移手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非法扣除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介绍了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及调整对象,阐述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以及我国工资制度的基本内容。

思考练习

1.简述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

2.简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3.简述劳动合同的内容。

4.简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5.简述我国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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