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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制度简介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专利法律制度简介(一)专利和专利法1.专利的概念“专利”一词是专利权的简称,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因为其中包括了专利许可费。一国授予的专利权仅在一国领土范围内有效,不受到其他国家的保护。国防专利的申请程序、受理审查机构及费用方面与普通专利均有不同。

四、专利法律制度简介

(一)专利和专利法

1.专利的概念

“专利”一词是专利权的简称,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所谓“专有”,顾名思义就是专属一人所有,“发明创造”就是指工业领域内的创新技术。无论谁需要使用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都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支付一定的费用。比如,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都会用到U盘,U盘体积小,材料成本低,为什么就动辄百十元呢?因为其中包括了专利许可费。创业板上市公司朗科科技(300042.SZ)49%的毛利就是来自专利授权收入,东芝金士顿等品牌的U盘都需要向其缴纳专利许可费用,2009年朗科的专利许可费收入2 777.68万元,利润率为99.85%。[60]

专利权的特征是专利权本身的主要特点,本书认为有三点:(1)独占性。独占性称作专有性。它表现在两个方面:针对同一发明创造,只授予一次专利权。就是说,两人同时拥有了一种发明,并提出了申请,其中只有一人能获得专利权;只有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使用权利,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2)地域性。一国授予的专利权仅在一国领土范围内有效,不受到其他国家的保护。就算是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仅经过一定的延伸程序,可以在我国澳门地区获得保护;[61]如果要在我国香港地区获得保护,则需按照我国香港专利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62](3)时间性。专利权仅存在于一定的期限内。如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法律制度的功能

专利制度是国家通过专利来保护发明创造,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发展的法律制度。同著作权制度一样,专利制度的宗旨在于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社会发展。

(1)鼓励创新

专利制度从两个方面鼓励创新:一方面是以经济利益吸引,保证专利权人能够因发明创造而获得可观的收益;另一方面,对于发明创造、科技研发活动给予经济和政策支持,保证这些创新活动不因经费而停滞。如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对于创造活动及专利申请费进行资助。[63]

(2)促进技术的推广

没有专利制度,发明创造成果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将导致越来越多的技术保密和封锁。如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之前,“有的牙膏厂将能够节省原材料的工艺方法保密起来,不向同行介绍;有的企业在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不公开展出自己的新产品,而是将外商领到本厂的库房选购新产品……”[64]这就势必影响技术的推广应用。在专利制度中,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保护的条件之一便是公开其技术内容,使得同一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这就使得大量的技术从保密状态被公开,进入已知领域,允许了后续研究的进行。同时,对于专利技术,在专利权人不实施或为了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强迫其实施。这更加保障了专利技术的流通,促进了技术的应用。

3.我国专利法律渊源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产生于1984年,并经过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订。这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65]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是我国专利制度的核心法律。另外,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技术进出口条例和对外贸易法也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的所有规制专利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及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主要如下:对我国已生效的国际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国内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专利代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专利法行政执法办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二)专利的分类

根据发明创造的功能,我国专利法将其分为三种:(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据此分类,我国专利法将专利权分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发明专利权实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制度,权利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初步审查,权利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并没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概念,如美国专利权分为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专利权。[66]

根据发明创造涉及的内容,我国专利法又将专利分为国防专利和普通专利。国防专利是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换言之,所谓“国防专利”只是依法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而不对其技术内容进行公开。至于绝密级别的发明内容,不能申请专利。英国、法国、德国等国也都实行国防专利制度。[67]成为“国防专利”需满足三个条件:a.技术内容为发明;b.发明涉及国防利益或具有潜在作用;c.技术内容是保密的,不必公开。国防专利的申请程序、受理审查机构及费用方面与普通专利均有不同。本章不再详细解释,具体内容请参见《国防专利条例》。普通专利即无需保密,国防专利之外的其他专利,本章仅讨论普通专利。

(三)专利权的主体

任何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申请专利。所谓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所谓单位,实践中包括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企业在我国申请专利,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68]

专利属于申请专利的人。那么,如何确定专利申请权人呢?一般情况下,发明人或设计人拥有专利申请权。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的关键技术特征或者设计要点。由此可知,仅提出发明或设计的创意或构思,但未提出具体的技术方案的人;或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后勤工作的人或仅提供物质条件的人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范畴。

但是,在发明人或设计人拥有专利权的原则之后,也有例外。王某供职于华为公司,专门负责公司服务器的维修,王某在职期间发明了“红外线感应移动装置”,那么,该发明的专利申请人属于王某还是华为公司呢?应当属于华为公司。

1.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归于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69]。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属于单位。

什么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呢?比较明显的有: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完成本单位所下达的科研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完成的新产品设计或新的工艺方法等。理解“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需把握两点:(1)发明人和单位之间存在职务关系,而不论是否为长期的劳动关系或其他关系;即使因某一原因而离职的人在离职一年内作出的单位指派工作或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70]而退休后返聘到原单位工作,也属于存在职务关系的情况;[71](2)发明创造所涉及的领域,属于本职工作或单位交付的工作,而无论这些工作是否明确为科研任务。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原材料等;技术条件,包括单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等。[72]

2.合作发明的申请权依约定,无约定则属于发明人

合作发明即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互相配合,共同进行研究和开发形成的发明创造。

对于合作发明创造行为,属于双方合意进行的民事行为,首先应根据双方的约定。若无,则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换言之,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由各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其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如没有约定,由共同完成方享有。

根据《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申请专利的权利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但是,实践中却另有规定。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73],“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凡是中外合作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成果,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应由双方共同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双方共有。双方可根据协议共同实施或分别在本国境内实施该项专利,但向第三方转让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双方贡献大小分享。[74]

(四)专利权的授予

我国专利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专利权的授予范围:禁止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和授予专利权所必需的条件。

1.授予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根据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功能特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予条件统一要求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外观设计的授予条件要求为不属于现有设计。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以专利和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但不包括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75]中规定判断新颖性的主要原则有两个:(一)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在先申请公布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单独对比原则。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中相关的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能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在先申请中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的基础上仅仅通过逻辑的推理、分析或实验可得,则不属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实现了新的功能或修正了现有技术的缺陷。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换言之,实用性就是指发明创造必须是能够在产业中应用的,能够解决技术问题。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况如:发明不能被重复实施,违背了自然规律,如永动机,利用了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或是明显脱离社会需求。《专利审查指南》中要求对实用性的审查要早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实践中,一般要将申请的文件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然后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审查细则确定是否具备。这时,由于这三个性质均有一定的含义,可以被阐释,能否授权还需取决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审查员之间的沟通。一般,如果审查员认为发明的某一项特征不具备这三个要素之一,会给出意见,这时,需要申请人或代理人积极回应,作出相应修改或阐明自己的理由。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申请的外观设计文件与现有外观设计具有明显的区别即可,并且不与其他人之前的合法权利冲突,如A在上海外滩拍了一张东方明珠的照片发表在网上,B将这种照片合成制作了一个含有该图片的杯子并申请外观设计,在这种情况下,B的外观设计作品上含有A的著作权,因此是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

2.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的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发明创造的制造、销售和使用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那么,我国刑法明令禁止贩卖毒品,那么“一种用于制造麻醉品的方法”是否属于这种情况呢?像麻醉品这种本身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可能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同样的还有镇静剂、兴奋剂和以娱乐为目的的棋牌等。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就是违反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且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例如克隆人的方法。违反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致人伤残或者造成其他危害。例如,一种能使盗窃者进入室内时立即死亡的攻击锁具,由于这种发明带来的负面效应大于其正面效应,所以不能授予专利。

如果不按正常的方法使用发明创造违反了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只要其发明创造目的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就可以授予专利权。例如,很多电子游戏机本是一种娱乐工具,有的人却将其用于赌博,不能因此拒绝给予专利保护。

(2)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对自然界中已经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发现和认识。这些发明和认识的本身并不是一种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所说的发明创造,不能直接实施用以解决一定领域内的特定技术问题,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比如,居里夫人发现了镭,发现的过程是不受专利权保护。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人的思维运动,是一种抽象的东西,不具备技术特征,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比如,交通规则、乘法口诀、扑克牌的玩法等都不能获得专利。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疾病的诊断方法,是指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病因或病灶状态的全过程。疾病的治疗方法,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恢复或获得健康,进行阻断、缓解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这些方法和公众的生存权密切相连,如果授予专利保护,势必将影响这些方法的传播,损害公众的公共健康权利。也就违背了专利法的初衷。因此,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5)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动物和植物品种,是指以生物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动植物新品种。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是自然生成的,是大自然的产物,不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不能以工业方法生产出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和使用性,故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护。对如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及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等问题作了规定,对符合该条例的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授予专利权。这里所讲的“生产方法”,是指人工培育的方法。这类方法由于有技术成分的介入,并对最终达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者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对于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这类指利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通过核裂变核聚变等方法获得的元素或化合物。由于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关系国家安全,不宜公开,各国大多对此类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五)专利权的申请

要获得专利权,专利权申请人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接受审查,履行各种行政手续和程序。

1.专利申请的原则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专利申请的原则主要有:(1)申请在先原则。对于同一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授予实行先申请先得的原则。例如:甲于2008年5月3日发明,于2008年5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关于电弧焊机的制造方法”的专利申请,而乙于2008年4 月3日发明,于2008年5月7日提交了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尽管乙发明在先,但就这一发明的专利权,将授予先申请者——甲;(2)优先权原则。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两种优先权: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所谓国际优先权即根据我国加入的条约或互惠原则,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我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其在我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国内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我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其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3)审查授权。与著作权不同,发明创造不是一旦完成就享有专利权,而是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接受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授权;同商标注册审查相比,专利审查要严格得多,程序也比较复杂;(4)保密审查。我国《专利法》第20条根据我国的公共利益需求,规定凡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无论申请主体为中国人或外国人,也无论是国际申请或单一申请。并且,对于未经保密审查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2.专利申请文件

为了便于审查和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交一定的文件。提交的文件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证明专利申请人资格及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单位的资质的,如授权委托书等;另一方面是表述专利申请内容的,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申请发明专利的,需要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应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76]

由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往往取决于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因此,撰写专利申请说明书、权利请求书要求较高的技术知识和专利知识,一般均有专利代理机构代为撰写。

3.专利的申请流程

专利权的授予实行申请审查制度,即由专利申请权人提出申请,由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授予专利权。实践中,自专利申请权人提出申请之日,到专利授权之日,耗费时间短则24个月左右,长则三至五年。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两步审查制度: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在于审查当事人是否按照国家专利局的要求提交了各种申请材料和书式,以及其内容是否有明显的错误,具体有:(1)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力要求书是否均提交,是否提交了附图,是否提交了要求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优先权文件等;(2)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专利权力要求书及说明书撰写要符合法律要求的文字表达方式、文书格式和用词规范,是否存在明显错误等。例如,权力要求书中描写每一权利要求应使用一句话表述等。

实质审查在于审查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国家专利局受理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去的,自专利申请日期满18个月即行公告,公告期满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后授予专利权。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

我国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只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即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初步审查的内容和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的内容相似,主要是申请书式及明显性错误的审查。

(六)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

如果专利申请人对国家专利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怎么办呢?如果第三人认为已授予的专利权存在瑕疵,怎么办呢?如何保证对驳回专利申请或授予专利权行为的监督呢?我国为此建立了两个制度: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

国家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门对专利局决定不服的案件复审,并受理专利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案件的审理工作。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专利无效宣告是指专利复审委宣告专利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不存在。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任何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均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进行审查,宣告其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1.专利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是专利权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利用自己专利的权利。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权利:(1)独占实施权,这是指专利权人独占实施其专利的权利,禁止其他人实施的权利。对于产品专利而言,专利权人的实施的方式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许诺销售,指的是明确表示出售的意愿,许诺在未来进行出售;对于方法专利而言,专利权人的实施方式包括使用专利方法,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而言,独占实施的方式包括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3)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4)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5)请求保护权,是指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6)放弃权,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

2.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限制,是指法律为了协调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就利用专利技术的关系,对某些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规定。对专利权限制的终极目的是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我国法律对专利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类:

(1)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实施专利行为

这些行为有:(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等非生产经营性目的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

(2)国家指定实施专利的行为

主要有两种情况:(1)国家主管机关根据计划、国家利益以及重大公共利益,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指定单位实施专利的行为。但实施专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强制许可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给予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形有:a.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的;b.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给予许可的;c.一项专利比它之前的专利在技术上更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许可的。依此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也可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并应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2)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八)专利权的期限、终止与无效

1.专利权的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那么,如何确定申请日呢?申请人把申请文件直接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者专利代办处的,经当场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其提交日确定为申请日;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以邮件寄出日为申请日。寄出邮件的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邮件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件的寄出和收到邮戳都不清楚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要求享受优先权且提供了合法文件的,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日。

2.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终止分为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因专利到期而终止的情况属于正常终止,其他情况属于非正常终止。专利权非正常终止的情况有:专利权因未缴纳专利证书费而终止;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而终止;专利权因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而终止。专利权终止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而无偿地使用。

(九)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法律明确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划清专利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既有利于依法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不适当地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损害专利权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利益。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a.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b.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一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2.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行为包括以下行为:(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3.专利权的保护途径

专利权的保护途径一般有三种:权利人自行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权利人自行保护是专利权保护的必要内容。首先,只有权利人对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最为熟悉,同时也最了解专利的市场,因而容易发现侵权行为;其次,无论是行政保护还是司法保护,均需权利人的配合,如果没有权利人主动保护,其他途径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行政保护是行政机关主动或应权利人的要求实施保护行为。这种保护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现象。专利的行政保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可以进行专利查处和专利纠纷调解。司法保护指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对侵权行为作出的裁判。一般有刑事和民事两个部分。刑事部分指侵权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在此情况下,专利权人为起诉方。民事部分指专利权人主动将侵权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侵权,获得赔偿。目前,我国大部分专利侵权的案件属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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