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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及专利制度二项基本作用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许可方取得相应的专利实施权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予以公告。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第三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即自己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权利,以及享有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被许可方取得相应的专利实施权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按照被许可人取得实施权的范围和权限,可以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即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有效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专利权人不得向其他人许可实施该专利,而且专利权人本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或独家许可,即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仅许可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权,不得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但专利权人本人可以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亦称普通许可,即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在许可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权的同时,还可以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本人也可以实施该专利;

(4)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或互换实施许可,即指两个专利权人之间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

(5)分实施许可,简称分售许可,即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同时授权被许可人有权许可第三人部分或全部实施该专利。

(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四)请求保护的权利

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转让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六)在产品上标明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充分公开的义务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二)缴纳年费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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