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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平等与教育公平的区别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市场上,竞争公平与效率是相辅相成的,这一前提意味着,教育资源的市场配置具有实现竞争公平和效率的功能。教育资源的政府配置不仅要维护竞争公平和效率,而且要增进其他社会公平和效率,也就是说,公平与效率构成了教育资源政府配置所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王先生把人权称为基本权利,把人权之外的权利称为非基本权利,并依据前者确立“完全平等原则”,依据后者确立“比例平等原则”。

二、教育资源政府配置的两个基本问题:公平与效率

在一个健全和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下,市场是公平、公开、充分竞争的,而这样的竞争是有效的。在市场上,竞争公平与效率是相辅相成的,这一前提意味着,教育资源的市场配置具有实现竞争公平和效率的功能。但是,竞争公平只是社会公平的内容之一,再说竞争公平本身对于竞争能力不同的人和单位是不公平的,而竞争能力不同又是竞争起点不公平的必然结果。教育资源的政府配置不仅要维护竞争公平和效率,而且要增进其他社会公平和效率,也就是说,公平与效率构成了教育资源政府配置所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教育资源配置公平

公平是一个属于价值判断范畴的概念,而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与人的自我感受性相联系,后者则不与人的自我感受性相联系。例如,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这是事实判断;但是,一些人的生活水平提高得很快,一些人的生活水平提高得很慢,前者可能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安排更满意,而后者可能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安排更不满意,因为这两种人对生活水平提高的自我感受性完全不同,这就是价值判断。换句话说,事实判断的标识易于客观化和趋同化,而价值判断的标识不易客观化和趋同化。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其标识自然就不易客观化和趋同化。因此,公平的定义在学术界存在很大争议。

在我国学术界,公平的定义有公平的效率说和公平的平等说。公平的效率说用效率来界定公平。戴文礼先生认为“合乎效率需要就是公平”,“合乎效率需要”就是“合乎社会发展需要”,所以,“所谓公平,从最根本上讲就是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及关于人与人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合乎社会发展需要之义”。[1]戴先生把公平同人与人的利益联系起来,这是正确的。一种行为如果不涉及他人的利益,就无所谓公平与不公平。但是,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同人与人的利益是有区别的。一个涉及人与人利益的行为,不一定涉及人与人的利益关系。例如,一个深夜放声高歌的行为,满足了歌唱者娱乐的需要,但影响了邻居的正常休息,损害了他人利益,这是不公平的行为,然而,这种行为并不改变歌唱者与邻居的利益关系。人们的利益发生变化总是与行动相联系的,关系、原则、制度等社会安排如果不转化为行为,它们就不会对人们的利益产生影响。只有行为才会导致公平或不公平。关系、原则、制度等社会安排的公平或不公平,实际上是指由关系、原则、制度等社会安排所导致的行为的公平或不公平。损害效率的公平是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平,这样的公平又有什么意义呢?以此,效率是公平的标识之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依赖于人们有效利用稀缺资源,生产更多有价值的商品,而且依赖于人们合理分配商品。正如前面所说,一个有效的资源配置是更有利于富人阶层还是更有利于穷人阶层,是效率本身解决不了的问题。在一个有效的市场竞争中,少数人获得了成功并变成亿万富翁,多数人为少数人的成功做出了贡献而只能从成功者那里直接得到小于其贡献的收入,其中一些人遭受了失败甚至沦为穷光蛋,这种失败是为少数人的成功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也是为成功做出的贡献。市场竞争成功者应该给那些为他做出贡献和付出代价的人们以经济补偿,更准确地说,市场竞争成功者应该给社会每个人以经济补偿,因为他使用了每个人参与缔结的社会,使用了每个人共同创建并承担义务的市场竞争制度。社会管理者难道眼看一个个失败者流落街头甚至自杀而应该无所作为?难道任凭贫富差距扩大来威胁社会稳定而应该无所事事?显然不应该。这就需要人们合理分配商品,而公平就存在于合理分配商品的行为之中。所以,公平也不能简单用效率来标识。戴先生所说的“合乎社会发展需要就是公平”,似乎比“合乎效率需要就是公平”更接近真理。广义的社会发展是指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发展需要是人们渴求社会发展的心理状态,它难以得到具体的描述和评价,不宜作为公平的标识,而反映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制度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则是具体的和可评价的,适宜作为公平的标识。

公平的平等说是用平等来标识公平。王海明先生持有这一观点,他认为公平“是人们的平等的利害相交换的行为”,而“平等是人们的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2]他把公平归结为行为是正确的。他所说的“利害”包括利益和损害。实际上,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损害就是一种消极利益。从这个意义上看,他把公平与利益联系起来也是正确的。公平不仅存在于利益交换行为中,而且存在于利益分配行为中。平等的利益之间的交换也不同于利益之间的平等交换。人们在利益之间进行平等交换和分配反映的是平等人权和不平等公民权的平等享有。权利是一定社会公权必须保护和保障享有的利益。马克思说:“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公民权不同的。和公民不同的这个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为什么市民社会的成员称作‘人’,只是称作‘人’,为什么他的权利称作人权呢?”是因为“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3]这表明平等人权是每个人平等参与社会缔结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这种基本权利,正如王先生所说,“至少应该得到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4]。不平等公民权是每个公民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所具有的不同地位和为社会做出的不同贡献所赋予的不同权利。权利可以是平等的,也可以是不平等的,权利的享有则应该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不平等的权利,就是公平。王先生把人权称为基本权利,把人权之外的权利称为非基本权利,并依据前者确立“完全平等原则”,依据后者确立“比例平等原则”。对于人权,无论是权利的平等还是权利享有的平等,“完全平等原则”都是适合的。王先生说:“所谓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不过是说,谁的贡献较大,谁便应该享有较大的非基本权利;谁的贡献较小,谁便应该享有较小的非基本权利,每个人因其贡献不平等而应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5]这样说来,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就是非基本权利大小的比例等于贡献大小的比例。这意味着比例平等原则适合于按贡献来分配权利。这里存在难以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贡献大小的比例如何转化为非基本权利大小的比例;二是贡献的大小决定了非基本权利的大小,还是非基本权利的大小决定贡献的大小?如果是前者,总统等职位的竞争又何以会出现,如果是后者,非基本权利又如何分配?总之,非基本权利是不平等的,也难以将其定性为比例平等。享有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并不意味着不公平,只有不平等地享有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才是不公平。

我们坚持公平的平等说,并把公平定义为人们利益之间的平等交换和分配。人们利益之间的平等交换和分配,就是人们平等享有平等人权和不平等公民权。因此,公平既是一种道德要求,又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每个社会都会追求公平,每个理性的政府都会在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上讲求公平,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也不例外。

教育资源配置公平就是教育资源配置达到了人们利益之间的平等交换和分配的状态,就是教育资源配置体现的是人们平等享有平等人权和不平等公民权。教育既是个人利益之所在,又是集体、国家、民族、社会利益之所在。教育达到了人们利益之间的平等交换和分配的状态,就是教育公平。教育所体现的人们利益是与人们的受教育权利相联系的。那么,受教育权利是人权的组成部分还是公民权的组成部分?这得具体分析。在现代社会,一般说来,人们应该得到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教育是义务教育,所以,受义务教育权利应该是每个人平等参与社会缔结所赋予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组成部分,人们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平等的,人们平等享有平等的受义务教育权利,就是义务教育公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保障人们平等享有平等的受义务教育权利,就是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公平。非义务教育是满足人们竞争性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教育,人们接受非义务教育的不同,决定了他们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不同地位和为社会做出的不同贡献,所以,受非义务教育权是不平等的公民权。人们平等享有不平等的受非义务教育权利,就是非义务教育公平。非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保障人们平等享有不平等的受非义务教育权利,就是非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公平。

平等的受义务教育权利就是每个人接受与他人相同的免费的义务教育权利。享有平等的受义务教育权利就是国家保障每个人享有接受与他人相同的免费的义务教育的权利。平等享有平等的受义务教育权利,说的是国家保障每个人享有接受与他人相同的免费的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在任何一所学校来实现的。不平等享有平等的受义务教育权利,说的是国家保障每个人享有接受与他人相同的免费的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在任何一所学校来实现的。义务教育所体现的人们利益之间的平等分配的理想状态,是等质等量的义务教育在人们之间的平等分配,所以人们在任何一所学校所接受的义务教育都是等质等量的。但是,各个学校所提供的义务教育不完全是等质的,而接受不等质的义务教育可以给人们带来不同的利益。如果接受不等质的义务教育完全满足人们的选择意愿,那么,接受不等质义务教育给人们所带来不同利益的分配,就是人们所认同的分配。选择意愿的完全满足体现的是平等分配,所以这体现平等义务教育权利的平等享有,体现义务教育公平。反之,如果接受不等质的义务教育不完全满足人们的选择意愿,那么,接受不等质义务教育给人们所带来不同利益的分配,就是人们所不认同的。而选择意愿的不完全满足体现的是不平等分配,所以这体现平等义务教育权利的不平等享有,体现义务教育不公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保障人们平等享有平等的受义务教育权利,从根本上讲,就是保障相应的每个学校向人们提供等质等量的义务教育;从现实性上讲,就是保障人们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在任何一所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不平等的受非义务教育的权利,指的是人们受非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大小取决于人们受教育所具有的竞争比较优势的大小和支付学费能力的大小。非义务教育供给的相对有限性所决定的接受非义务教育的竞争性,是不平等的受非义务教育的权利得以形成的前提;人们受教育所具有的竞争比较优势,是不平等的受非义务教育的权利得以享有的必要条件;人们支付学费的能力,是不平等的受非义务教育的权利得以享有的充分条件。非义务教育所体现的人们利益之间的平等交换和分配,表现为人们受教育所具有的天赋的高低和所付出的努力的大小,是与人们所获得的受非义务教育的权利以及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相对应的,也就是受非义务教育的机会分配公平、竞争公平及其过程公平。人们平等享有不平等的受非义务教育权利,就是国家保障人们受非义务教育的机会分配、竞争公平和过程公平。人们不平等享有不平等的受非义务教育权利,就是国家不保障人们受非义务教育的机会分配、竞争公平和过程公平。非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保障人们平等享有不平等的受非义务教育权利,就是在非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上保障人们受非义务教育的机会分配公平、竞争公平及其过程公平。

(二)教育资源政府公平配置的含义

教育资源公平配置在概念上不同于教育资源配置公平。前面已经指出,教育资源配置公平是指教育资源配置达到的一种状态,即人们利益之间的平等交换和分配的状态。而教育资源公平配置是指实现教育资源配置公平的过程,即达到人们利益之间的平等交换和分配的状态的过程。教育资源的政府公平配置,就是指政府通过教育行政、教育财政、教育金融等手段来推进并最终实现教育资源配置公平的过程。

政府推进并最终实现教育资源配置公平,具体说来,就是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保障每个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平等享有等质等量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每个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平等享有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在任何一所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人们受非义务教育的机会分配公平、竞争公平及其过程公平。

教育资源政府配置保障每个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平等享有等质等量义务教育的权利,就是在保障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百分百入学率和零辍学率的基础上,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每个义务教育适龄儿童接受等质义务教育;保障每个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平等享有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在任何一所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就是要尊重和满足每个义务教育适龄儿童自由选择在任一所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意愿和偏好。假设实施义务教育的A、B两校有相同总体教育质量,A校初中办有业余奥林匹克物理班,B校办有业余奥林匹克数学班,每班的最小规模为20人、最大规模为30人,在A校,小学毕业生中愿意上业余奥林匹克物理班的和愿意上业余奥林匹克数学班的各有15人,而在B校,小学毕业生中愿意上业余奥林匹克物理班的和愿意上业余奥林匹克数学班的也各有15人,如果不存在每个义务教育适龄儿童按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在任何一所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安排,那么,在A校,愿意上业余奥林匹克数学班的小学毕业生15人不能进入B校,在B校,愿意上业余奥林匹克物理班的小学毕业生15人不能进入A校,两校办业余奥林匹克物理班或数学班都达不到最小规模。这时,如果两校都因本校报名人数不足而停办业余奥林匹克班,那么,两校学生上业余奥林匹克班的愿望都得不到满足,于是已有的办业余奥林匹克班的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如果两校各办两个15人的业余奥林匹克班,两校学生上业余奥林匹克班的愿望都得到满足,但两校都因达不到最小办班规模而存在教育资源利用效率缺失;如果存在每个义务教育适龄儿童按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在任何一所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安排,那么,A、B两校因尊重学生意愿而分别能办30人的业余奥林匹克物理班和数学班,两校学生上业余奥林匹克班的愿望都得到满足,且因两校办的是具有规模效应的业余奥林匹克班而使教育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这表明,每个义务教育适龄儿童按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在任何一所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安排,就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保障每个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平等享有等质等量义务教育的权利。所以,每个义务教育适龄儿童自由选择在任一所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意愿和偏好的尊重和满足,体现的是每个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平等享有等质等量义务教育权利的实质平等。这表明,义务教育资源的政府公平配置是这样的配置,即它是有利于保障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百分百入学率和零辍学率,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尊重和满足每个义务教育适龄儿童自由选择在任一所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个人意愿和偏好的配置。

政府对非义务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主要是有利于推进三个方面的公平,一是推进受非义务教育机会在各地、各阶层、各民族、各群体之间分配的公平,二是推进人们受非义务教育机会竞争的公平,三是推进人们受非义务教育过程的公平。

政府在教育资源配置上推进受非义务教育机会在各地、各阶层、各民族、各群体之间分配的公平,主要是通过政府的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各地、各阶层、各民族、各群体非义务教育净入学率的均等化。由于历史和地理等多种原因,各地、各阶层、各民族、各群体非义务教育净入学率多少存在差距,有些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中国只有分地区各阶段教育入学率的统计,这种差距也就只能从已有的统计中得到部分佐证。中国教育统计上的这种缺陷给教育资源政府配置决策及其研究带来了困难。这种差距形成的原因除了归结为人们受非义务教育机会的竞争以外,还应归结为政府教育资源配置所具有的在各地、各阶层、各民族、各群体之间的分配受非义务教育机会的功能。人们受非义务教育机会是用非义务教育净入学率来测度的。例如,在中国,人们受非义务教育机会分为受学前教育机会、受高中阶段教育机会和受高等教育机会,它们分别用学前教育净入园率、高中阶段教育净入学率和高等教育净入学率来测度。哪个地区、阶层、民族、群体的非义务教育入学率较高,那个地区、阶层、民族、群体的受非义务教育的机会就较大。政府在教育资源配置上要推进受非义务教育机会在各地、各阶层、各民族、各群体之间分配的公平,就应该使非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有利于受非义务教育机会,更多地向教育弱势地区、教育弱势阶层、教育弱势民族、教育弱势群体倾斜。这种倾斜也就是政府使受非义务教育机会部分向教育弱势人群倾斜,也就是政府促进各地、各阶层、各民族、各群体非义务教育净入学率的均等化。受非义务教育机会在各地、各阶层、各民族、各群体之间分配的公平,是为了各地、各阶层、各民族、各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缔结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能在受非义务教育机会的分配上有所体现。当然,这种公平分配是以各地、各阶层、各民族、各群体对社会所做的贡献的大小为基础的,即其贡献越大,得到受非义务教育的机会就越多,尽管这种贡献的大小是由历史和地域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它不是平均分配,亦即只是向教育弱势人群倾斜的分配。这种倾斜使得受非义务教育机会的分配有一部分能体现各地、各阶层、各民族、各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缔结所赋予的基本权利。

政府在教育资源配置上推进人们受非义务教育机会竞争的公平,主要是在政府公平分配非义务教育机会的基础上,通过推进政府教育资源配置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充分化,使人们在及时获取完整、真实信息的条件下进行受非义务教育机会的竞争;同时推进非义务教育招生的规范化,为信息公开、透明、充分条件下的受非义务教育机会的竞争公平奠定制度基础。

政府在教育资源配置上推进人们受非义务教育过程的公平,既要把学校办学质量的好坏与它们获得政府奖学金的多少联系起来,把学生在校表现的好坏与他们获得政府奖学金的多少联系起来,又要促进政府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资助金、特别救助金、定向培养资助金等向教育弱势地区、教育弱势阶层、教育弱势民族、教育弱势群体倾斜,保证每个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政府教育财政公平支出的罗尔斯伦理标准

政府教育财政支出是政府配置教育资源的主要手段。教育资源的政府公平配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教育财政支出对人们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从这个意义上讲,罗尔斯的收入分配伦理标准可以作为判断政府教育财政公平支出的依据。

假定个人之间的效用是可比较的,且每个人的序数效用函数是递减的,那么收入的平均分配可最大化社会总效用。然而,由于每个人的效用是加权的,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就成为问题,均分收入也就不是最大化社会福利的可选方案。选择收入分配方案,涉及价值判断,它要求回答什么样的收入分配才是公平的。约翰·罗尔斯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收入分配“最小最大”伦理标准。他认为,只有当社会不平等收入分配能给社会中的最弱者带来最大好处时,它才是合理的。因此,在社会存在不平等权利的条件下,选择能给社会中收益最少的人带来最大收益的收入分配方案,才符合社会公正的伦理原则。这就是罗尔斯关于收入分配“最小最大”的伦理标准。这一标准可以结合洛伦斯曲线来加以解释。

在图6-9中,OP代表人口的百分比,OI代表收入的百分比,直线OY为45度线。在直线OY上,有最低收入的20%人口、较低收入的20%人口、中等收入的20%人口、较高收入的20%人口、最高收入的20%人口各自分别接受20%的总收入。这就是收入绝对平均。图6-9右下角的曲线nm为绝对不平均线。介于绝对平均线与绝对不平均线之间的曲线OY为实际收入分配线,它越接近直线OY,收入分配就越平等;它越接近曲线nm,收入分配就越不平等。

罗尔斯的收入分配“最小最大”伦理标准,可以用图6-9中的坐标图来说明。假定有收益最少者A和收益最大者B的收入分别为YA和YB,在图6-9中它们一定在替代性收入分配的社会机会成本边界IAIB上。这两个人的收入在IAIB上的位置是随收入分配方案的变化而变化的。在IAIB上,S表示罗尔斯的“最小最大”收入分配点,在S点上,收入的最少改善对收益最少的A来说实现了自己收入的最大化,同时对A来说,S点的收入分配比F点更好。这意味着选择符合S点的收入分配方案,可以使社会中收益最少的人带来最大收益。

政府教育财政支出作为调节人们收入分配的手段,可以考虑把罗尔斯的收入分配“最小最大”伦理标准应用于评价政府教育财政的公平支出,以此作为教育资源政府公平配置的判别条件。也就是说,教育资源政府公平配置必须满足的一个条件是:教育越处于弱势的地区、阶层、民族、群体,从政府教育财政支出中得到的好处就越大。这就是政府教育财政公平支出的罗尔斯伦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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