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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概念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3]这种将“排污权”以信用的方式进行交易的方式从此被称为“排污权交易”。但是在将“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引入我国时,我国环境法学界对于排污权交易的概念界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35]这种论述指出了排污权交易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刺激性,阐述了排污权交易的基本特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是值得借鉴的。

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一文中,戴尔斯提出:“让污染的权力像股票一样卖给最高的投标者,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和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出售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排污配额、排污许可证或排放水平上限等),污染当事人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或与持有这种污染权的其他当事人彼此交换污染权。”[33]这种将“排污权”以信用的方式进行交易的方式从此被称为“排污权交易”。

但是在将“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引入我国时,我国环境法学界对于排污权交易的概念界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污染权交易的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出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污染权的污染者购买,污染者之间可以相互出售或转让污染权。通过污染权交易,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生产效率高合理经济布局,同时也避免了征收排污费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保证排污费超过减少排放的极限成本,最终促使环境质量随经济增长而不断改善。”[34]这种论述的特点是指出了交易的意义,设计了交易的方式,提出了交易主体,指出政府的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即“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理论上的突破。

也有学者认为:“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刺激手段,排污权的卖方由于超量减排而剩余排污权,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无法按照政府规定减排或减排代价过高而不愿减排的企业购买其必须减排的排污权,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为其外部不经济性而付出的代价。”[35]这种论述指出了排污权交易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刺激性,阐述了排污权交易的基本特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是值得借鉴的。

还有学者认为:“排污权交易是指管制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许可,排污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该手段的实质是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进行控制、管理。它把环境保护问题、排污权交易同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在一起。”[36]这种论述注意到了排污权交易是用市场机制进行环境保护的一种手段,而且认为管制当局(准确地说应该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中有重要的作用,这是其正确的方面。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排污权交易是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合法的污染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以此来控制污染排放,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方法。”[37]论述者阐述了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目的是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排放,排污权交易是污染者之间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的交易,所以,为了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必须对排污权交易进行适度有效的行政指导和协调,加强对排污行为的检测和监督,避免社会的高成本,这是很有见地的。

也有学者认为,排污交易制度,又称排污指标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等,是指在特定区域内,根据该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在此基础上,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分配排污指标,并允许在市场上交易。它作为污染控制的一种方式,和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相配套,是一种体现了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环境保护新方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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