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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的实现方式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分配排污权,实际上分配的是体现污染物排放总量管制要求的环境容量使用权。随后1996年5月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做出了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也将控制排污总量作为污染防治的主线,并作为综合评价“十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指标之一。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一)排污许可制度

环境容量资源的国有本质表明,我国环境容量资源主张的权利在初始是带有公权性质的,环境容量资源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客体是环境容量资源。为了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必须充分合理地利用环境容量资源,即采用环境容量资源分割为排污指标,并以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加以实现。通过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所确认的排污权利,是国家享有的对环境资源所有权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是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国家许可排污者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其实质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排他性使用权利而非所有权,是环境容量资源国家所有权“母权”衍生出的一种权益形态,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性的个人公权利或可称为行政性排污权。政府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分配排污权,实际上分配的是体现污染物排放总量管制要求的环境容量使用权。[24]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一项政府具有强制命令性质的环境管理制度,可以产生很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被认为是实施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效办法。企业也正是因为排污许可才拥有排污的权利,并被赋予了排污权。我国的各项法律中对此也作了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批。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二)总量控制制度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根据区域环境目标(环境质量目标)或排放目标的要求,预先测算出达到该环境目标所允许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通过优化计算,将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指标分配给各个污染源,排放指标的分配应当根据区域中各个污染源的不同地理位置、技术水平、经济承受能力。[25]

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不同的人口数量,以及不同的自然资源和气候状况都会影响一个地方环境容量的大小,因此对于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一个统一的排污标准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现实的。但是,企业也不能无限制地排污,因此国家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环境质量现状、排放源状况、经济和技术水平等因素由地方政府在本地区确立一个总的环境容量标准,要求本地区企业的排污总量不超过环境容量总量的标准。

1995年8月,《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率先做出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规定。随后1996年5月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做出了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是《“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简称《总量控制计划》)。《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也将控制排污总量作为污染防治的主线,并作为综合评价“十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指标之一。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由国家拥有所有权和管理分配使用权是合理的,世界上多数国家也采用这种产权形式。问题是我国的排污权管理过于强化行政管制,但对排污准入管制并不严格。另一方面,我国排污权在经济手段配置与利用上存在明显不足,排污交易、环境标志制度和环境税等经济手段在我国尚处于初步试行阶段。简言之,我国排污权安排的失效主要在使用权分配和排污权使用管理的失效上,而后者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规制失效。[26]为了解决环境资源的“共有财产的悲剧”,将排污权设定为产权进行分配被认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将排污权的使用交由国家控制,由排污主体通过交易购买使用的方法更容易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由此,排污权交易应运而生。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其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地区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某类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政府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27]

无论对企业,还是对政府和市场,排污交易机制都是一个较好的污染减排政策选择。对于企业而言,在选择污染治理方案时,有了更大的决策自由空间,利于调动企业减排治污的内在积极性,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革新或退出市场;对于政府而言,可减少行政管制成本和监管中的信息难以获取等问题,以较小的社会成本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目标;对于市场而言,能充分利用市场的灵活、资源配置效率优势,实现环境容量资源高效配置的“帕累托优化”状态。[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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