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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保险经营中实现损失补偿原则,一方面通过法律、行政命令等限制或督促保险方及时履行其保险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则须靠限制赔偿金额来实现补偿量的规定。被保险方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有义务积极抢救被保险标的,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控制、损失扩大施救与清除现场时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往往在另一个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

在保险经营中实现损失补偿原则,一方面通过法律、行政命令等限制或督促保险方及时履行其保险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则须靠限制赔偿金额来实现补偿量的规定。

(一)督促保险人履行保险保障责任

各国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一般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的时间期限及不承担或不及时承担其责任的惩罚性规定。我国合同法与保险法都作了这方面详细的规定。

(二)限制保险赔偿金额

一般而言,除用保险金额、保险利益额、实际损失额及保单形式(定值或不定值保单)、损失情况(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等限制保险赔偿金额外,还有下述几项限制因素:

1.保险赔偿方式

通常在保单条款中就约定了赔偿方式,并多由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赔偿方式。这些赔偿方式有:使用最多的现金赔偿方式;对部分损失或零部件损坏取修复和更换赔偿方式;以及对毁损标的的重置赔偿方式。

2.赔偿计算方式

目前在我国主要采取比例计赔、第一危险(损失)计赔和限额计赔等三种计赔方式。

(1)比例计赔方式

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赔偿按保险保障程度计赔:

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保险保障程度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标的损失时的完好价值,但保险保障程度不得超过1。当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时,保险保障程度≤1;当超额保险时,若无道德风险因素,保险人依据足额保险计赔,否则可以拒赔。

在定值保险情况下,其比例赔偿按损失程度计算:

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保险财产的受损价值/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

=(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残值)/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

损失程度的计算不受标的市场价值升降的影响,但在计算时,其分子、分母应取同一时间点,这样便消除或不存在价值升降的影响了。

(2)第一危险(损失)计赔方式

第一危险(损失)指保险金额内的损失,超过第一危险(保险金额)的损失称第二损失。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全部责任,第二损失实际上由投保方自己负责。

这种计赔方式只须考虑保额和实际损失,简单明了。但对于不足额保险存在流弊:原本未参加保险的那部分财产,保险人也可能承担了赔偿责任,显欠公平。

(3)限额计赔方式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便规定保险保障的标准限额,保险人负责实际价值与标准保障限额的差额补偿,便是限额计赔方式。这种计赔方式常用于农作物收获保险。

(4)被保险方自负责任

在订约时,双方约定被保险方自己承担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投保方为了减少保费支出,愿意得到少于实际损失的保险赔偿;保险人也希望规定一定自负责任,防止或减轻因投保方疏忽、不负责任而致保险标的损害的经营风险。

(5)小额免赔

小额免赔多以免赔额与免赔率两种形式出现,旨在将必然损失、自然耗损,以及小额赔款而产生的查勘、理赔费用免除在外。

(6)损余价值

损余价值即残值。保险人在查勘损失现场时往往要核定残值,以便在赔偿时予以扣除。

(7)单位标的或事故责任限额

许多保险单设条款对单位标的或单位事故的赔偿额作了具体限制。若损失超过上述限额,保险赔偿只限于限额范围之内。

(8)折旧

被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发生的折旧,保险赔偿中应从标的的完好价值扣除中,并依此重新核定保险利益额。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与例外

在实务运作中,往往因社会经济波动、保险查勘定损技术水平等因素,难以保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赔偿尺度,或出现一些有违于上述尺度的例外。

(一)标的核价的难度

由于定约与损案发生的时间差及通货膨胀,往使得保险金额偏离保险标的价值,不定值保险还可以对财产贬值造成的超额保险的赔偿予以限制,定值保险则可能出现赔偿金额超过标的实际价值的情况。

(二)重置与更新方式的局限

重置方式赔偿,保险人的赔偿包括正常的赔偿费、自然耗损、贬值差额和损失日到最终重置日间产生的通货膨胀差额,这种赔偿方式可能产生大大超过上述赔偿方式的赔偿数额;重置赔偿方式也可能出现更换后的财产较受损财产价值增值的情况。

不论是重置或更换,还可能出现因材料、技术的换代升级,难以购置与原标的同种质量、同种材料与型号的物件,或因这种重置更换,而使被保险方享有因为“以旧换新”、“淘汰过时的”原因带来的新价值。

(三)约定的附加费用

被保险方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有义务积极抢救被保险标的,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控制、损失扩大施救与清除现场时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往往在另一个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样,保险方实际上承担了两个保险金额的补偿责任,显然扩展了补偿范围与额度。

(四)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往往难以在事故发生前测定,而受法律、伦理道德等多种因素影响,赔偿额是法院或院外协商解决的数额,加上处理赔案所需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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