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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补偿的范围,是指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范围,也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行政补偿的范围。从各国有关行政补偿的立法来看,大都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补偿的范围,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单行的法律、法规之中。而且各国行政补偿的立法表明,行政补偿范围明显小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与行政赔偿一样,行政主体在运用直接补偿方式时应以金钱补偿为主,但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应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第三节 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一、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补偿的范围,是指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范围,也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行政补偿的范围。从各国有关行政补偿的立法来看,大都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补偿的范围,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单行的法律、法规之中。而且各国行政补偿的立法表明,行政补偿范围明显小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部分间接损失;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行政补偿则不同,行政补偿一般以直接、现实的损失为限,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补偿额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在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都不可避免地会损害个别或部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以及现实生活中的行政补偿实践,我国行政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对非国有企业和财产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补偿。2.国家征用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补偿。3.行政主体合法的公务行为破坏公民、组织财产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补偿。如军事演习与戒严活动损坏个人、组织财产的补偿或造成个人伤亡的补偿等。4.个人、组织的财产与个人的人身因国有危险物发生意外损害的补偿。如核事故的补偿、因实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政策所造成的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补偿等。5.对某些政策或行政措施的变动所造成的特定、正常损失的补偿。如变更和撤销行政合同而使合同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补偿、指令性计划的变动或撤销而使个别或少数企业利益受损的补偿。6.对实行某些使国家和社会受益但却使个人、组织自身利益受损的行政行为的补偿。如国家对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因实行低价运输而给予的补贴即属此类。

国家对于下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予补偿:1.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所造成的损失;2.个人、组织的自我损害行为虽客观上使行政主体成为受益人,但受损人主观上并无为国家和社会利益自我牺牲其合法权益的目的;3.其他国家认为不宜给予行政补偿的行为。

二、行政补偿的方式

行政补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补偿义务的形式。由于损害的性质、情节及程度不同,补偿方式也不同。

从我国行政补偿的实践看,行政补偿的方式有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直接补偿是以金钱或实物的方式直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一种行政补偿,主要包括:第一,金钱补偿,即补偿义务机关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受害人的一种补偿方式。第二,返还财产,即补偿义务机关将相对人的财物返还给受害人的补偿方式。第三,恢复原状,即补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性能或形状的补偿方式。与行政赔偿一样,行政主体在运用直接补偿方式时应以金钱补偿为主,但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应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这种补偿的特点是,补偿效果直接、快速,补偿义务机关的给付行为一次完成,无须借助受害人的行为。间接补偿则是通过授予某种特殊权利或利益,如以带薪假期、额外增加计划内物资、解决农转非指标、优先安排就业、减免税费等方式,间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行政补偿,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第一,在人、财、物的调配上给予优惠;第二,减、免税费;第三,授予某种能给受损失人带来利益的特许权;第四,给予额外的带薪休假、旅游和疗养等;第五,在晋级晋职、增加工资、安排就业、分配住房和解决农转非的户口指标等问题上给予照顾等。间接补偿的方式可与直接补偿方式配合使用,如在给予部分金钱补偿的同时,优先安排受损失人的就业等。间接补偿方式的存在不仅使行政补偿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而且可以为国家节约财力。这种补偿的特点是,补偿义务机关不是通过积极主动的给付行为直接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而是通过其他方式给予受害人利益的方法间接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并且受害人必须作出享受补偿义务机关所给予的特殊利益的行为才能实现补偿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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