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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性质和功能决定的,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其他的补偿性保险合同。从以赔偿损失为目的的损失补偿原则的角度看,该保险是一种例外。因此,对损失补偿原则而言,也是一种例外。

(四)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性质和功能决定的,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其他的补偿性保险合同。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的财产保险合同,在发生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赔偿实际损失,因为保险的目的是补偿,而不能通过保险得利。

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质的规定,即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部分赔偿。二是量的限定,即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赔偿数额,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赔偿恰好可以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根据该原则,被保险人不应该获得多于实际损失的补偿,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事故中得利,减少道德风险,避免故意制造损失赔偿。这样的规定可以使被保险人对财产的安全加以保护,同时也维护了保险人的权利,防止偿付不诚实、不道德和不必要的赔款。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以金额来确定,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2.及时赔偿

及时赔偿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赔偿必须及时支付,以使被保险人及时回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况,不致陷于经济困境。我国《海商法》第237条对保险人的及时赔偿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保险法》第23条和第25条则有具体的规定。保险人必须在完成核赔后,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如果案情复杂不能在以上时间内赔付的,在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的60日内,根据被保险人已提供的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保险人有义务先行支付;保险人违反核保和支付义务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及时赔偿不仅是对保险人的要求,同时也约束被保险人。及时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及时通知并提供全部证明和材料,否则,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3.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以及投保人对保险要求的扩大,在当代保险业务中,出现了实际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

(1)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依据该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一种保险。定值保险在赔付时,赔偿数额可能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为依据定值保险,保险价值在投保时就约定了,在出险时即使实际价值低于约定的价值也不会改变,在被保险人进行了足额保险的情况下,所得到的保险赔偿就会超过其实际损失。由于运输中货物的流动性及国际货物贸易市场的不稳定性,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常采用定值保险的方式,在其保险金额中除了货价外,还含有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内容。因此,定值保险中,在发生全部损失时,不论保险标的的价值如何变化,保险人仍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从以赔偿损失为目的的损失补偿原则的角度看,该保险是一种例外。

(2)重置成本保险。重置成本保险又称复旧保险或恢复保险,是按照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的一种保险。二战以后,为适应投保人的需要,保险人同意对房屋、机器按照特定的价值进行保险,即按照超过实际价值的重置成本价值签订保险合同,一旦厂房或机器设备遭受全损,就能从保险人那里得到重置原样的厂房和原有的机器设备的保险补偿,但不能好于或大于原有的状况。由于重置成本保险在确定损失、赔付数额时不扣除折旧,而是按照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所以,对于损失赔偿原则而言,也是一种例外。

(3)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超额保险是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是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我国《海商法》第225条明确规定,在发生超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各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在发生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时,保险人只赔偿实际损失,理由是不能通过保险得利,而且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中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部分,被保险人也没有保险利益。因此,对损失补偿原则而言,也是一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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