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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的原则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损失补偿的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性和其职能所决定的,它最直接地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基础。(四)损失补偿的范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因此定值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适用的例外。

三、损失补偿的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性和其职能所决定的,它最直接地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无危险,无保险”原则已进一步发展为“无损失,无保险”原则,因此该原则是保险法诸原则的基础。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损失补偿可以被视为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后,保险人对其进行补偿,以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经济状况,因此损失补偿只是保险人在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据此,损失补偿原则可理解为:(1)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失,才能得到补偿。在保险期限内,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基于“无损失、无保险”原则,也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2)补偿的量必须等于损失的量,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之前的状况,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

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基础。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其保险利益范围的赔偿。就不定值保险而言,如果保险没有任何限制赔偿金额的条款,那么其赔偿金额,必定是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三项中的一项,并以三者中最小者确定。[20]

关于损失补偿的限度,就财产保险而言,在法律上是以保险价值为补偿的最大限度,而在保险合同中是以保险金额为补偿的最大限度。实务上,补偿的限度应以被保险人实际所受的损失为准,而实际损失的计算,又是以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为准,而实际现金价值一般认为应是重置成本即复原费用扣除标的物的折价费后的余额。

(三)损失补偿的履行方式

从各国实践看,损失补偿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现金赔付

这是保险实践中最常用的方式,而且对于那些无形财产保险,如责任险、信用险、保证险,只能采取现金赔付的方式。

2.修复

在有形财产保险中,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标的应予以修复,费用由保险人负担。该方式在国外主要适用于汽车保险。

3.更换

当保险标的物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可用更换方法,对标的受损部分或全部予以更换。严格说来,这种方法与损失补偿原则是相背离的,因为此时没考虑到原标的物的折旧,所以采用更换方法时通常要有一定的折扣。

4.重置

当保险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保险人负责重新购置与原标的物等价的物,以恢复被保险人的原财产状态。该方式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尤其适合于由保险人负责修复或重建毁损的房屋等情况。实际上,这种方式也是与损失补偿原则背离的,因为运用这种方式理赔时,一般是不减去原标的物的自然损耗与折旧的,而且如果重置物与原标的物有所不同,保险人就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因些保险人很少愿意采用此种方式。

(四)损失补偿的范围

(1)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合理费用,多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和诉讼支出。施救费用包括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诉讼支出主要指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由保险人承担的有关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3)其他费用,主要指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检查、估价、出售等费用。

(五)损失补偿原则适用的例外

1.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不能以金钱表示其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也不能用金钱衡量其损失,而只能以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不如财产保险彻底,其中尤以人寿保险为典型。

2.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论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应按其损失程度赔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因此定值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适用的例外。海上保险标的的价值,由于受时间及空间的影响大,如果在事后估计损失,在技术上存在困难,因此,海上保险大多为定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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