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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交易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期货交易所不但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备,而且还为金融期货交易制定了许多严格的规章制度,使期货市场成为一个组织化、规范化程度很高的市场。每一笔交易经过期货结算机构确认后,交易双方互无关系,各自的权利或义务都转向了期货结算机构。但是金融期货交易则是主要在专门的交易场所集中进行,有固定的场所和专门针对金融期货交易的严格规定,是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统一的市场。

9.3.2 金融期货交易的概念与特征

金融期货(Financial Futures)是指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个日期以成交时所约定的条件(包括价格、交割地点、交割方式)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契约。金融期货交易具有期货交易的一般特征,但与商品期货相比,其合约标的物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不再是传统的实物商品,而是金融商品,如外汇、债券、股票指数等。

金融期货交易与金融现货交易相比其特征可概括如下。

(1)合约标准化 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是指对金融合约标的物有统一的要求和标准,对于合约的规模、交割地点、交割月份都有相应的规定,只有价格是变动的,从而可以大大减少交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防止交易双方因对合约条款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和纠纷。同时,期货合约的标准化也为合约买卖创造了十分便利的条件。

(2)交易所交易 金融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一般不允许进行场外交易。金融期货交易所不但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备,而且还为金融期货交易制定了许多严格的规章制度,使期货市场成为一个组织化、规范化程度很高的市场。金融期货交易所为合约的买卖各方提供担保,使交易者不必担心交易的安全性,可以大胆地进行合约买卖。

(3)结算统一化 金融期货交易由期货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的结算。在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达成的期货合约买卖交易,只有通过结算机构的认可,才是有效的交易,才能得到相应的担保。每一笔交易经过期货结算机构确认后,交易双方互无关系,各自的权利或义务都转向了期货结算机构。期货结算机构既是买方的卖方,又是卖方的买方。这样既简化了交易手续和交割程序,更为交易者在期货合约到期前进行“对冲”操作创造了条件,所以金融期货交易中真正进行实物交割的比例很小,一般不超过合约总量的3%。

(4)保证金交易 金融期货交易者在进行交易之前,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交易过程中还必须维持一个最低的保证金水平,为交易提供一种财力保证。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增强了金融期货交易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使期货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特性,吸引投资者参与。

金融期货市场是在金融远期合约交易市场上发展起来的,两者最大的共同点是都采用在成交之后的未来某一时间进行交割的交易方式,但是两者之间也有很大的区别,介绍如下。

(1)交易场所不同 远期交易属于场外交易,并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交易双方各自寻找合适的交易对象,所以是一个无组织且效率较低的分散市场。但是金融期货交易则是主要在专门的交易场所集中进行,有固定的场所和专门针对金融期货交易的严格规定,是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统一的市场。

(2)合约标准化程度不同 金融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推出的标准化合约,合约中除了价格之外,其他条款都是由交易所同意进行规定的。尽管金融期货合约的灵活性不强,但是由于合约的标准化,使期货合约便于订立与转让,提高了金融期货合约的流动性。远期合约对于交易商品的品质、数量、交割日期等,都是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定的,是非标准化合约,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但是对合约的流动性造成了很大影响。

(3)价格决定方式不同 远期合约的交割价格是由交易双方通过谈判私下确定的。而期货合约的价格则是在交易所中有很多买者通过公开竞价决定的,有关价格的信息也更加充分对称,产生的价格也较为统一合理。

(4)违约风险不同 远期合约的履行仅仅以签约双方的信誉作为保证,违约风险很高。虽然签约时采取了交纳定金、第三方担保等,但是还是时常会出现违约、毁约的情况。期货合约则是由交易所或清算公司提供担保,交易双方直接面对交易所,即使一方违约,另一方也不会受到多大的影响,所以违约风险相对较小。

(5)履约方式不同 因为远期合约的流动性不强,导致远期合约二级市场不发达。所以绝大多数远期合约只能通过到期实物交割履行。期货合约则不同,当交易的一方达到目的(如套期保值,投机或套利)时,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就可以通过平仓来结清头寸,然后将履约的义务转交给第三方。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的期货合约都是通过对冲平仓来了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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