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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权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期权是指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形式。这是金融期权交易的一个显著特征。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只有期权出售者,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履约的义务。这样,通过金融期权交易,既可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的损失,又可在相当程度上保住价格有利变动而带来的利益。

9.4.2 金融期权的概念与特征

1.金融期权的概念

期权又称为选择权,是指其持有者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交易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单方面有偿让渡。期权的买方以支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为代价而拥有了这种权利,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期权的卖方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期权费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金融期权是指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形式。具体而言,其购买者在向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后,就获得了能在规定期限内以某一特定价格向出售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金融合约的权利。

2.金融期权的特征

(1)金融期权交易的对象是一种权利 金融期权交易买卖的是一种选择权,即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产品的权利,但并不承担一定要买进或卖出的义务。这种权利赋予了购买方执行、转让和放弃等多种选择。这是金融期权交易的一个显著特征。

(2)金融期权的交易双方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性 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是金融期权交易的基本特征之一,表现在期权购买者拥有履约的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期权的出售者只承担义务而不拥有权利。

(3)金融期权交易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金融期权的持有者具有的权利只有在限定的时间内才有效,超过规定的期限,期权合约自动失效,所拥有的权利也随之消失。

(4)金融期权的标的物是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

3.金融期权和金融期货的区别

金融期权是在金融期货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金融衍生工具,两者都具有转移风险和价格风险的功能,但是具体而言两者具有诸多方面的不同。

(1)权利和义务 期货合约的双方都被赋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除非用相反的合约进行对冲,否则这种权利和义务在到期日必须行使和履行。而期权合约只赋予买方权利,卖方则无任何权利,而只有在对方履约时进行对应买卖标的物的义务。

(2)合约的标准化 期货合约都是标准化的,因为它是在交易所中交易的,而期权合约则不一定。在美国,场外交易的现货期权是非标准化的,而在交易所交易的现货期权和所有期货期权则是标准化的。

(3)盈亏程度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无权违约、也无权要求提前交割或推迟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时间通过反向交易实现对冲或到期进行实物交割。而在对冲或到期交割前,价格的变动必然使其中一方盈利而另一方亏损,其盈利或亏损的程度决定于价格变动的幅度。因此,从理论上说,金融期货交易中双方潜在的盈利和亏损都是无限的。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由于期权购买者与出售者在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对称性,他们在交易中的盈利和亏损也具有不对称性。从理论上说,期权购买者在交易中的潜在亏损是有限的,仅限于他所支付的期权费,而他可能取得的盈利却是无限的;相反,期权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仅限于他所收取的期权费,而他可能遭受的损失却是无限的。

(4)交易保证金 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都需要缴纳保证金。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只有期权出售者,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履约的义务。至于期权的购买者,因期权合约未规定其义务,无需开立保证金账户,也无需缴纳保证金。

(5)买卖匹配 期货合约的买方到期必须买入标的资产,而期权合约的买方在到期日或到期前则有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的权利。期货合约的卖方到期必须卖出标的资产,而期权合约的卖方在到期日或到期日前则有根据买方意愿相应卖出或买入标的资产的义务。

(6)套期保值 人们利用金融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在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必须放弃若价格有利变动可能获得的利益。人们利用金融期权进行套期保值,若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可通过执行期权来避免损失;若价格发生有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又可通过放弃期权来保护利益。这样,通过金融期权交易,既可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的损失,又可在相当程度上保住价格有利变动而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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