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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的规定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条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在水污染防治中实施“三同时”制度。这一条要求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也实际上间接规定了“三同时”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实行“三同时”制度。要求电力环境保护工程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立法规定最早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一,在各级各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第4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中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这是“三同时”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明确规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中第3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中第17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该条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在水污染防治中实施“三同时”制度。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第2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中第11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这一条要求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也实际上间接规定了“三同时”制度。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并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求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第48条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上这些法律条文要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在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4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要求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1条规定:“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求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实行“三同时”制度。第30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实行“三同时”制度。第35条规定:“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求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也应当实行“三同时”制度。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并于1997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4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1995年12月28日通过,并于1996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15条规定:“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要求电力环境保护工程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21条规定:“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

根据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1994年3月25日,国务院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21世纪议程》,在第12章“工业与交通、通信业的可持续发展”中第60条规定:“在工业项目的建设中严格执行“三同时”(即污染防治设施要与生产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要坚决制止。”明确要求在工业项目的建设中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国务院1998年11月18日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17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第1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20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上5个法律条文都对“三同时”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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