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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我国现行扶养制度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经由1950年《婚姻法》的初创,1980年《婚姻法》的发展及其他法律渊源的填补、充实,而逐步发展起来。由此,在扶养制度领域,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司法解释为补充、以其他相关规范为配套的规则体系。由这一规则体系反映的扶养制度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经由1950年《婚姻法》的初创,1980年《婚姻法》的发展及其他法律渊源的填补、充实,而逐步发展起来。就其规范形式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1)专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规范,如《婚姻法》、《收养法》等;(2)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所作的针对性司法解释,如195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嫁女儿赡养父母和媳妇赡养婆婆问题的批复》、197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的批复》、198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批复》、198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23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复函》、198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198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历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应性规范,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等。由此,在扶养制度领域,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司法解释为补充、以其他相关规范为配套的规则体系。由这一规则体系反映的扶养制度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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