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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评标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中约定的地点,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评标是选择中标人、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只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标,才能最终正确地选择最优秀最合适的承包商,从而顺利进入到工程的实施阶段。

一、开标

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启封揭晓。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中约定的地点,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要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有无撤标情况以及招标单位认为其他合适的内容。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

①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标志密封;

②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③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④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二、评标

(一)评标机构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机构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担任。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

技术、经济等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评标的保密性与独立

按照我国招投标法,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谓评标的严格保密,是指评标在封闭状态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关检查、评审和授标的建议等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透露。

由于招标文件中对评标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规定,列明了价格因素和价格因素之外的评标因素及其量化计算方法,因此,所谓评标保密,并不是在这些标准和方法之外另搞一套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而是这个评审过程是招标人及其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有权对整个过程保密,以免投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知晓其中的某些意见、看法或决定,而想方设法干扰评标活动的进行,也可以制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外泄漏和沟通有关情况,以免造成评标不公平。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比如投标文件有关内容前后不一致、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等,评标委员会应通知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是,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仅仅是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和补正,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比如,投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内容,澄清时候加以补充;投标文件提出的某些承诺条件与解释不一致,等等。②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所谓实质性内容,是指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规格或参数、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这种实质性内容的改变,其目的就是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或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实质性内容的改变将会引起不公平的竞争,因此是不允许发生的。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采取“询标”的方式来要求投标单位进行澄清和解释。询标一般由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来完成,通常包括审标、提出书面询标报告、质询与解答、提交书面询标经济分析报告等环节。提交的书面询标经济分析报告将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参考,有利于评标为会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审和比较。

(四)评标原则和程序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性,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步骤和方法,不得采用招标文件中未列明的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也不得改变招标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对于大型项目设备承包的评标工作最多不超过30天。

1.评标原则

评标只对有效投标进行评审。在建设工程中,评标应遵循:

①竞争优选;

②公正、公平、科学合理;

③价格合理、保证质量、工期;

④反不正当竞争

⑤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2.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①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

a.符合性评审,包括商务符合性评审和技术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无显著差异和保留。所谓显著差异和保留包括以下情况:对工程的范围、质量以及使用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利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b.技术性评审,包括方案可行性评审和关键工序评审,劳务、材料、机构设备、质量控制措施评估以及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的评估等。

c.商务性评审,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等。

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出现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细微偏差指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情况,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正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②详细评审 经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五)评标方法

评标的方法,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评审方法一般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①综合评估法 是指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中选投标。在采取这种方法选择中标人时,必须注意的是,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这里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六)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在重新招标前一定要分析所有投标都不符的原因。因为导致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原因,往往是招标文件的要求过高或不符合实际而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修改招标文件后再进行重新招标。

三、中标

经过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价格的5%;也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出具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为合同价格的10%。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提交,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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