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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建设存在的主要困难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影响反腐倡廉建设进程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缺乏一个强有力的专门反腐机构。然而,当前我国有关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明显漏洞,致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腐败现象频发。基本法律与具体法律是反腐倡廉法规体系建设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反腐倡廉建设存在的主要困难

腐败现象是我国社会最具破坏力的问题之一。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在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的关键时期,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着新的困难与挑战,工作形势仍然严峻。因此,深入分析反腐倡廉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困难,对今后进一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指导意义。

(一)反腐专门机构的权威性不足

目前影响反腐倡廉建设进程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缺乏一个强有力的专门反腐机构。这个机构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是一个集防范与惩治于一体的职能部门。虽然,我国反腐倡廉机构的建设及其效能的发挥已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例如:1995年成立的反贪污贿赂总局,专门负责调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2007年获准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是我国反腐败格局中的一个国家级的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以及各级纪检、审计、监察部门等。然而,由于这些机构和部门在人事、财政等方面较大受制于同级(或上级)党委和政府,缺乏自身运转的独立性,不能独立行使监督权,致使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效大打折扣。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反腐机构权威性不足

权威是权力与威信的有机结合,是以权力为依托而产生的使人信从、服从的力量。反腐机构查处的对象一般都是掌握一定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党政官员,监督对象层次较高,监督工作范围较广。如果反腐机构缺乏较大权威,就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由于宪法和法律没有对反腐机构的具体职能、工作权限、工作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反腐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义务就受到一定的制约,就无法在社会中产生较高的政治威信,赢得公众信任。

2.反腐机构独立性缺失

目前,反腐机构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没有在体制上实现垂直领导,上下不自成体系,人、财、物都要受到同级(或上级)党委或政府的制约,自身运转缺乏一定的独立性。此外,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赋予这些反腐机构足够的特殊权力,去查处官员的腐败行为。例如:搜查办公楼宇的权力,扣押认为与犯罪有关物件的权力,在查处贪污腐败案件时,发现其他有关罪行而采取拘捕行动的权力等。正是由于反腐机构本身独立性的缺失,才导致反腐倡廉建设进程受阻。

(二)反腐倡廉法规体系不健全

反腐倡廉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规体系的完善则是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法律法规的强制力能够保证反腐倡廉工作持续、高效推进,构建一套严密有序、层次分明、标本兼治、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法规体系,是确保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前提。然而,当前我国有关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明显漏洞,致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腐败现象频发。具体问题表现在:

1.反腐立法工作不到位

由于目前反腐败的立法工作过于分散、层次不一、操作不畅,在反腐倡廉法规体系建设方面,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国家级的专门法典,作为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大法。正是基于此原因,才导致对反腐败的规范对象不明确,并对各种腐败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经济、民事责任及刑事定罪量刑等规定显得模糊不清,可操作性不强。此外,目前还没有制定出与专门法典相配套实施的一整套程序法,许多法律条文的制定属于一种“亡羊补牢”式的做法,仅仅是针对已造成的某种损失进行补救,无法保证反腐败斗争持久深入地进行。虽然这样的法规体系可以规范部分案件的再次发生,起到一定的制裁作用,但却对先前已发生的事实无法进行有效弥补。

2.基本法律制度与具体法律制度不统一

基本法律与具体法律是反腐倡廉法规体系建设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基本法律制度具有全面性、规范性、概括性的特点,是对某一个法律事实的宏观把握。比如,党政机关人员的行为规范、惩治腐败方面的法规、规范反腐机构职能与权限的法规等。而具体法律制度与基本法律制度比起来,内容就显得比较具体,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是对基本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细化。然而,目前我国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还没有做到基本法律制度与具体法律制度的有效统一,这样就无法避免法律条文抽象化与模糊化的弊端,导致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3.反腐倡廉的保障性法规缺失

法律既应有规范、监督与制裁的功能,同时也应具有保障合法权益的功能,二者不可偏废。然而,目前在我国反腐倡廉的建设中,法规体系方面仍存在如下问题:规范性、制裁性的法律法规多,而保障性的法规严重缺失。例如我国目前虽已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然而,相关的保障性法律法规则偏少。从实践来看,这种“重惩处、轻保障”的反腐倡廉法律制度结构,不可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反腐败法规体系,二者的失衡必然会制约法规体系整体效能的发挥。

4.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外反腐败法规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有利于开拓我国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视野,提高反腐败法制建设的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国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近年来,国际立法取得了很大成果。其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反腐败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权威性。虽然我国已正式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还积极参与反腐败的区域合作与双边合作,但在实际的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由于我国还没有深入调整国内立法,特别是资产追回制度和引渡法规,因此,还无法有效实现与国际先进立法的有效对接,影响了利用国际公约的效用。例如:针对大量腐败资产国际间分散与转移的状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建立了有效机制来防止清洗腐败所得和追回腐败资产的行为。而我国作为此项公约的重要缔约国,由于现行国内法规体系的不健全,还没有对相关法律制度予以修订或重新构建,因此,当前还无法根据国际法规则,有效选择合理途径,追回已转移到境外的腐败资产,维护国家利益。

(三)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的困难

制度反腐,是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对反腐倡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然而,制度作用的发挥最终取决于其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大量实践证明,制度执行力的强弱与腐败风险的高低有着密切关系。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制度的执行力直接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腐败发生率。因此,我国在进行反腐倡廉建设的过程中,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当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仍面临诸多问题与困难。

1.反腐制度设计的实体与程序脱节

这一困难主要表现为:一些制度本身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脱离实际,原则多、号召多,总体呈现出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具体体现在:

一是部分制度没有立足本地区、本部门党风政风的现状,没有深入分析腐败的根本原因与主要症结,查找制度设计的漏洞,而是照搬照套上级已有的制度。

二是一些制度中只规定了“不准做什么”“严禁怎么样”等,并没有具体规定“违反了将受到何种处罚”“谁来追究、怎样追究”这样的问题。总体呈现出弹性内容、抽象化语言、原则性要求、模糊性规定过多,并且在制度中设计了太多的自由裁量权,致使执行制度的人无法清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三是执行制度的程序设计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对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工作程序、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工作程序以及党纪政纪处分的执行程序等都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再比如:对于一些规章制度,往往是事后强调多,事前防范少,挂在墙上的多,认真执行的少,特别是有的制度因本身弹性较大,严格执行起来就很难,而有的反腐倡廉制度却流于形式,甚至被人们称之为“高压线不带电”。目前,正是由于上述种种困难的存在,使得一些反腐制度的执行力无法有效发挥,难以落实具体规范。

2.反腐制度实施的阻力大

一个良好的制度在建立之后,其效用取决于制度实施的力度。制度反腐,是当前以及今后工作的重点与核心,然而,目前由于存在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一些反腐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其效果自然也就难以显现。反腐制度实施的阻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制度的宣传教育环境缺失,其内容与要求在反腐倡廉建设与廉政文化创建的过程中,就难以落实到位,一些地方或部门就无法做到统一安排,统筹实施。我们不难发现,一些地区或部门在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创新后,并没有及时汇总成册,或组织学习,也没有采取多种方式对外公开相关信息。此外,制度执行环境中的“潜规则”盛行,也破坏了制度执行的大环境。一些党政干部参与的商业贿赂、收取“红包”、“跑官要官”等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官员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思维方式及行为准则中还没有牢固树立“制度意识”。因此,就难以形成“以遵守制度为荣、以违反制度为耻”的良好环境氛围。

(2)少数领导干部的制度意识淡薄。首先,缺乏制度权威意识,作为反腐倡廉制度约束与规范的对象,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不按规矩办事,大搞“特殊例外”;其次,缺乏制度规权意识,没有将权力的具体运行纳入到相关制度规范中,于是,就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有的地方或部门在执行制度时,有意进行“选择性”筛选,对自己有利的制度就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就大打折扣、搞变通;再次,缺乏制度公平意识,一些领导干部认为,本地区或本部门制定的一些制度“只管别人,不管自己”,于是,就在制度执行上,破坏制度执行的原则,无法公平、公正地对待制度。正是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没有以身作则,搞了特殊化,因此,就无法带动身边的其他官员自觉遵守制度,最终阻碍了反腐制度的有效实施。

(3)存在执行力递减的现象。执行力递减现象主要突出表现在两个阶段:一是在制度刚刚出台时,由于受到多方重视,制度一开始执行得比较顺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在思想上开始逐渐松懈下来,其执行力也就随之递减;二是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制定者与执行者的行政层级存在一定距离,因此,制定者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控制其执行进度与力度的难度就很大,导致制度的执行力随着行政层级的逐级下降而呈递减趋势。所谓的“中层梗阻”“基层板结”现象,就是制度执行力递减的具体表现形式。

3.反腐制度执行监督不力

对制度执行进行监督,就是要加强执行过程的控制,然而,目前仍存在监督机制不完善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重出台、轻落实”的弊端,这就无疑增加了对制度执行过程进行及时监督与控制的难度。主要表现在:

(1)监督力度不够。一些领导干部对制度建立很重视,但对于采取何种措施去执行制度、执行的效果如何却少有过问,即使他们发现存在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也往往以一句“下不为例”作为问责与追究。此外,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没有重点检查,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监督也还存在一些疏漏。平时的执法监察、作风评议、效能监察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检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加之监督渠道不畅,大众传媒和人民群众在监督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方面也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最终导致问题未被及时发现与纠正,影响制度的进一步执行。

(2)监督信息的反馈缺失。在对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的过程中,缺少监督信息的及时反馈,给制度执行信息的收集工作增加很大难度。特别是在获取制度执行情况的第一手资料时,更是显得十分困难。例如:新闻媒体的民意调查、跟踪采访,以及专门机构组织的各种检查,这些活动收集的信息经常不被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或部门。

(3)评估工作不到位。我们发现,一些单位或部门在监督检查之后,很少组织有关专家对制度发挥的作用与效果进行专业评估,更没有对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论证。这样一来,就难以发现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难以找出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最终给进一步研究矫正措施、增强制度执行力带来阻碍。

4.问责与激励机制缺失

一方面,一少部分党政领导不带头执行反腐倡廉制度,对管辖范围内拒不执行甚至违反制度的行为不制止纠正、不调查处理,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而现行的制度规范中,并没有对领导干部的这些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相关责任人在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不力行为作出责任追究的规定。

另一方面,激励机制的缺失,也对制度执行力的递减造成了很大影响。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现行的制度规范,对一些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并落实反腐倡廉制度、严格遵照制度办事的机关和个人,并没有进行正面激励,也没有将这些好的作风与行为,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评奖评优、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这样一来,就很容易扩大制度制定者与执行者在目标预期上的不一致,也就无法使制度约束的对象自觉把制度执行到位。

(四)反腐技术存在的困难

我国的政界和学界在反腐败问题上,一直在努力构筑坚强的防线治理腐败现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没有达到令社会公众完全满意的成效。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腐败现象呈现出“易发”“高发”“多发”的态势,并且还伴随产生出“多样化、规模化、高层次化、智能化”等新的特点。在这一形势下,无论是施以重刑惩罚,还是进行德育教化,似乎都无法改变或者减少官员“不想贪”“不敢贪”的念头。究其原因,部分在于现阶段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技术存在一定障碍,其中的技术创新难点显而易见。

众所周知,技术防腐方面一旦出现困难,就会立即制约反腐治理计划的实施与防腐政策的落实,在反腐倡廉建设的决心与能力之间产生一定的距离,进而影响实际反腐败工作的成效,结果自然就会形成“腐败年年反,年年腐败不绝”的怪圈。因此,降低腐败治理难度,进行防腐工作的技术创新,就是当前亟须探讨和解决的问题。目前,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存在的技术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政治教育上的技术困难

腐败行为的产生,其根源在于:从政人员思想道德的腐化与堕落。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一直被视为党的优良传统与政治优势。纵观党的发展历史,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的领导人,从来都没有放松对从政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他们都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摆在反腐倡廉建设的首要位置。即使如此,在当前市场化、物质化的复杂发展形势下,仍然在从政官员中,不断产生相当数量的腐败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从另一个层面上讲,这也说明一个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的力度和效果仍存在许多问题,技术上的种种困难与障碍使得对官员的教育与引导难度不断加大。具体困难表现在:

(1)纠正官员教育价值取向的困难

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在对党政干部培训教育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重理论、轻实践;重学历、轻素质;重能力、轻道德。有的领导干部接受教育的目的,并不是以对自身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积极进行优良改造为目标,更无从提及自身党性修养的锤炼。而是把“拿学历”当作自己追名逐利的一种手段,把“创政绩”当作自己追求权力与名位的垫脚石。

(2)内化理论教育的困难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就指出:“要在思想上解决好参加革命为什么,现在党员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什么的问题,自觉抵制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这“三个解决好”比较具体地反映了为官做人的基本态度和精神境界,但怎样才能内化为官员的从政道德,就存在较大困难。

目前,我们可以看到,在反腐倡廉建设的过程中,各级党组织都十分重视领导干部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平时不断组织各种各样的学习活动。例如: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诚然,这些教育内容对提高党员干部的素质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这些教育内容在一定意义上存在着明显大而空的缺陷。因此,党组织即使花了很大力气,投入很多人力、物力、财力去教化党员干部,也难以有十足把握,确定能将这些理论观点内化为广大领导干部内心坚定的信念与自身行为的道德约束。

(3)寻求有效教育方式的困难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难发现这样一些现象:一些规定的党员“民主生活会”,已经逐渐演变为一种形式化的活动,相互批评和帮助的功能也逐渐失去了实质性的内容。此外,现在的公派“考察”调研或“党员干部轮训学习”,也给部分官员腐败制造了不少机会。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对西方的物质文明与技术进步仰慕或感慨自叹之后,产生了不正确心态,淡化了公仆意识,滥用公款进行旅游、消费。正是由于这样一些领导干部本身的思想素质低下问题,才在某种程度,改变并扭曲了公派“考察”或“轮训学习”这种教育方式的初衷。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长期以来对党政干部重于理论条条灌输的教育方式,已逐渐难以为人们所接受。但是,一直以来试图寻求的某种新的教育方式还没有找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目前对领导干部进行有效教育方式的空缺,增加了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难度。

2.监督体制运行上的技术困难

在大量的文献资料中,我们可以找到诸如党内监督、党外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及各种强化监督机制的措施论述。这些虽然可以加深人们对权力监督必要性的认识,但从实践来看,目前权力监督体制的建立及有效运行的成效还不是很显著。这就说明,在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过程中,并不缺乏监督机构或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而更多的问题则在于未赋予监督本身应有的权力,因此,监督的有效运行就容易出现困难,操作难以进行到位,使得在一些单位和部门监督形同虚设。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中,其运行上的技术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监督权不平衡。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中,并不是任何监督都缺乏权力。由于自上而下的监督或党内监督程序格局的存在,就决定了自下而上的监督或党外的监督呈现出乏力或弱化的趋势,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与功能。从而,不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高效开展。

(2)群众知情权缺失。我们不难发现,现实中不少地方和单位,对越是需要监督的事情,往往就越是采取牢牢封闭的措施。这样处理的结果就是,群众即使有监督的决心与勇气,也只能望洋兴叹。因为连被监督人的相关内情都不知晓,就无法提及监督。从实际来看,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对财务、官员收入、公共资源管理、行政审批、行政决策等方面的知情权仅作了原则意义上的规定,但对如何确保其实施到位,如何进行相应的组织革新与体制创新,都尚未给出一个明确的规范和可操作的程序。因此,就难以彻底解决腐败问题。此外,由于党政机关本身的无限权力和日趋完善的自我保护机制,确保知情权的有效施行就变得更为困难。

(3)群众监督权的制度保障不健全。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监督权。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因缺乏明确、具体而有力的保障,这种监督权就无法正常发挥。例如:一些腐败现象就发生在大众眼皮底下,可谓清清楚楚、一目了然,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群众一旦举报,实施了监督权,之后遭受打击报复的下场可能会接踵而至。所以,一些群众在打算监督领导干部行为的时候,还要反复衡量为此付出的代价。监督权实施的无保障,使得大众心有余而力不足,也严重影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推进。

3.应对群众心理预期与思维定式的技术困难

群众对反腐败形成的思维定式是一种特定的社会政治氛围,可对防范、治理腐败产生重要影响。从理论上讲,这种思维定式的形成依据,是政府公布的相关信息,以及群众对反腐败所持有的特定心理预期。从现实情况来看,随着反腐倡廉政策的落实和阶段性成果的获得,一些群众认为未被揭露的腐败案件还有更多,而且大部分公众都会存在这样的思维定式:被揭发的腐败官员级别越高,群众就越会认为还有更高级别的官员未被揭发出来。因此,大规模地宣传反腐败的成效,会强化群众的这种逆反心理;而如果不对反腐败的成效给予一定宣传,也会失去群众的信任。之所以出现上述这样的矛盾,一方面,是由于在反腐败进程中,还没有及时彻底地铲除腐败;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对群众进行认识取向与心理预期的引导时,还存在一定技术困难。

(五)廉政文化建设进程受阻

廉政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强有力的文化支撑及重要思想保证。廉政文化倡导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有利于在全社会中,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和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最终遏制并消除腐败文化。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廉政文化建设,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阻碍,其进程面临诸多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确的价值理念支撑缺失

廉政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构建廉政文化的价值理念,在全社会确立一种“以廉为荣、以腐为耻”的社会价值观,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一些党政干部政治信仰不坚定,没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念,自身角色定位错误,没有明确自身人民公仆的角色,工作环境中还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官本位”等错误理念,尚未树立起“公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力源于人民,权力意味责任”的政治信念。照此发展下去,这些领导干部就无法做到社会公众至上,更无从谈起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廉政文化价值理念的缺失,对党政官员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带来了消极影响。

此外,价值理念构建的困难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对腐败行为的正确认识。目前在相当一部分社会人群中,腐败甚至被视为“正常”现象,出现腐败流行化、社会化的倾向,社会上盛行着“人人习以为常的腐败文化”。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对腐败持两面性的态度:既对腐败行为痛恨有加,又对腐败获利羡慕有加。一些领导干部在这种社会环境中,扭曲了自身的权力观、地位观及利益观,对自己的腐败行为百般辩解。这样一来,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政治参与意识逐渐消减,而纵腐心态、羡腐心态、从众心态却有所增加,导致腐败这种行为被淡化、被认同、被放纵、被怂恿。最终,由于缺乏正确的价值理念支撑,腐败这种文化理念致使反腐倡廉建设的进程时时受阻。

2.合力机制尚未形成

公务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既是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又是廉政文化建设的客体;既是廉政文化建设的参与者,又是廉政文化建设的改造对象。因此,他们的一言一行对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效具有关键性影响。然而,目前由于部分公务人员积极参与的主动性不高、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形式主义、“走过场”普遍存在,廉政文化建设的成效难以令人满意。

(1)由于现阶段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主体——纪检监察机关还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并且对廉政文化建设监督乏力,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因此其作用的发挥往往容易受到多方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加之自上而下的廉政文化建设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真空”现象,就极易导致某些领导干部出现反腐败疲倦症。

(2)社会公众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接受、认可与内化是一个长期过程,也给其建设进程的加快造成不小困难。任何一个文化建设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与支持。然而,人们对事物的认知过程是有一个时间段的,在一个短时期内,想要公众对廉政文化有一个全面、深入的理解,甚至内化为其基本思想意识,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就要加强对廉政文化的宣传,在社会上形成对廉政文化整个思想体系的学习风气,赢得公众反腐的信心,形成全民反腐的氛围。

(3)不良的社会风气,也给创建廉政文化建设环境带来一定阻碍。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廉政文化宣传力度不够,公众对其了解不够深入,导致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对腐败习以为常、冷漠处之的风气,“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严重缺失。这样一种阻碍反腐工作开展的社会风气,导致廉政文化建设无法有效扩大其覆盖面,自然也就无法增强其影响力。

3.相配套的廉政文化制度缺失

廉政文化主要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来教导公务人员自觉规范权力运行,廉洁从政,因此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缺乏制度的刚性保障。制度具有合法性、强制性与权威性,会间接地对官员的观念及行为产生影响。目前,廉政文化建设的关键就是要逐步建立起与廉政文化相配套的制度,推动与保障廉政文化的构建与变革。然而,反观我国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廉政文化制度还尚未建立。因此,结合国情,构建符合我国文化特性与未来发展趋势的廉政文化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迫与重要。如果廉政文化制度缺失,廉政文化本身就无法实现与廉政文化制度的相互协调和支撑,反腐倡廉建设也就无法有效展开。目前,构建廉政文化制度的几个关键点在于:一是进一步完善廉政文化建设的法律制度,加大政府信息公开,落实同体监督,强化异体监督;二是把廉政文化建设列为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党委及政府的绩效考评体系中;三是制定科学高效的廉政文化建设评估制度,加强对绩效的评估与反馈,促进廉政文化建设的良性循环。

4.外部环境支持不足

廉政文化建设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予以支撑,然而,现实的外在环境在诸多方面仍然影响着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施行。具体表现在:

(1)当前在一些地区或部门,部分领导干部将经济发展与廉政文化建设这两者割裂起来。他们片面、错误地认为,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会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阻碍当地经济发展,甚至认为廉政工作只是一种形式之事,平时做宣传就足够了,没有必要投入物资、人才专门开展此项工作。这样一种割断事物联系、违背科学发展的领导心理之所以会产生,是对腐败的消极影响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更是没有深刻认识到廉政文化建设对经济发展的正面推动作用,而是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意义。

(2)各地的廉政文化建设虽然形式多样,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从目前廉政文化的建设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区往往过于注重廉政文化的表现形式,而没有注意廉政文化建设的层次性与内容的深刻性。也就是说,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制造声势上,至于廉政文化建设的效果是否理想、是否贴近人民群众则考虑甚少。因此,在这样一种文化建设状态之下,就会经常出现“‘戏’来群众热、人走‘戏’就凉”的现象,而这正是没有妥善处理好廉政文化建设的教育性与娱乐性这两者之间关系的后果。

(3)现实的腐败行为有的已严重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制度不健全、法规不完善,现阶段的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仍然比较严重。一些腐败行为已不再单单影响权力执掌者的生活,而是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对其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集团腐败、体制内腐败以及部分人不正常的“羡腐”心理,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及价值观体系。在这种情境下,长此以往就势必会导致反腐信念的缺失、公众反腐信心的不足,而这只会给廉政文化建设的顺利实施制造新的困难,最终形成恶性循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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