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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

时间:2022-02-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类生殖性克隆是指通过核转移技术产生人类胚胎,将胚胎植入子宫内,最后目的是生出一个完整的人类婴儿。而人类治疗性克隆是指通过核转移技术产生人类胚胎,从胚胎中取出干细胞,使之定向分化为某类细胞、组织或器官,用以治疗人类疾病。制造人被认为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给人类胚胎应有的尊重 如果我们能从其他地方获得全能的干细胞,不必从人类胚胎中获得。

邱仁宗 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

邱仁宗 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1]

人始于生。

——《韩非子·解老篇》

概念的混淆

人类克隆问题在我国媒体占据突出的地位,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报道有意或无意地混淆人类生殖性克隆与人类治疗性克隆。因此有必要认真区分这两种克隆。人类生殖性克隆是指通过核转移技术产生人类胚胎,将胚胎植入子宫内,最后目的是生出一个完整的人类婴儿。而人类治疗性克隆是指通过核转移技术产生人类胚胎,从胚胎中取出干细胞,使之定向分化为某类细胞、组织或器官,用以治疗人类疾病。

反对人类生殖性克隆

不伤害论证 首先,生殖性克隆是一种无性生殖方式。而无性生殖是在生物进化层次比较低级的生殖方式。生物从无性生殖进化到有性生殖,使实行有性生殖的物种在生存竞争中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因为在无性生殖中基因组是世代相传,没有变化的。这种生殖方式只适合于简单、低级生物,而不利于进化层次高和复杂的高等生物,因为它们的DNA序列长而复杂,如果没有新的基因介入,保持老一套,容易发生突变。而在有性生殖中,每一子代都有新的基因加入,不断更新。因而使实行有性生殖的高等生物始终保持它们的优势地位。克隆的孩子因与作为其来源的个体拥有共同一套基因,如果原来的个体是个成人,那么这一套基因组容易老化,正如多莉羊的衰老要比正常的羊快,而且今后发生基因突变的可能也较大。这就可能对克隆出来的人造成伤害。克隆出来的人应该与自然生殖的人拥有同等的伦理地位,他或她也应该拥有生命健康权。我们明知无性生殖是低等生殖方式,还用这种生殖方式,这是对克隆人的故意伤害。克隆人将来遇到健康生命问题,他或她有权控告将他们制造出来的人犯故意伤害罪。

其次,当精子与卵结合形成新的个体时,需要重编程序。这种重编在自然生殖的情况下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才能完成。所谓“慢工出细活”就是如此。而克隆人的重编由于迄今未知的原因被迫在几天甚至几个小时内完成,这样就可能“忙中出错”,造成程序的缺失和错误。这是克隆动物畸形残疾的原因之一。克隆人可能身带缺失和错误的程序,在发育生长过程中发生严重畸形和残疾,对疾病的抵抗力严重低下,这是对他们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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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狂人”安蒂诺里

第三,目前克隆技术不过关。以多莉羊为例,克隆出一只正常的羊,但同时也克隆出200多个流产或严重畸形很快死亡的羊。由于克隆技术粗糙而生出一个严重畸形残疾的克隆人,我们该怎么办,能够像对待羊那样(这样对待羊是否合适我们先不予评论)去对待他吗?有些热心于克隆人的科学家,口口声声说他们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他们从不告诉世人,他们是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的。这难道是科学的态度吗?这难道能令人信服吗?

第四,由于克隆人的家庭社会地位不确定,给克隆人造成心理和社会的伤害。如果将甲的体细胞克隆出一个孩子,那么他是甲的儿子还是弟弟?从这个克隆孩子的最初细胞来自甲来说,可以说他是甲的儿子;但这个孩子的基因组与甲完全一样,从这方面说他更像是甲的孪生弟弟。那么克隆孩子与甲的妻子是什么关系呢?甲的妻子肯定不能承认是她的儿子,因为与她不相干。也许她更愿意承认克隆人是她的小叔。那么,甲与他妻子生出的儿女呢?他们与克隆人又是什么关系呢?他们认为克隆人是他们的叔叔,比他们还小的叔叔,还是他们的弟弟?显然这种关系是混乱的,也不是一纸法律所能解决的。这种混乱不确定的关系不但给克隆人造成心理、社会伤害,也给他周围的人造成心理、社会伤害。

第五,如果允许克隆人,这个“人”一旦得知有人已经偷了他的体细胞克隆出一个与他一模一样的人,就会处于很不安的状态,他会害怕他的家庭遭到破坏,他会担心他的隐私受到侵犯,正如在电影《第六日》里施瓦辛格所演的那位主人公那样。

我认为反对克隆人的不伤害论证是基本的论证,是不同的文化都能接受的论证。

人类尊严论证 人类尊严论证只能为主张人与其他生物相比处于优越地位的文化接受。儒家认为:“天地之性,人为贵。”(《孝经·圣治》)人与植物或其他动物不同,人有尊严。由于多数文化持这种观点,因此人类尊严论证也仍然是有效的反对克隆人的论证。

人类尊严是指人类具有内在的价值和认同,因此人类不能像任何物质产品那样被制造。制造人被认为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而人们认为人类生殖性克隆无异于制造人。其次,克隆人会形成一个道德滑坡,进一步亵渎人类尊严。人们很可能对自己制造出来的东西,采取轻率的态度,而不会像对自然生殖的孩子那么精心、那么关怀。而且一旦允许人类的生殖性克隆,就难以防止其他形式的克隆,例如克隆一个人作为器官供应来源,克隆出一个人研究研究,甚至克隆出一个人玩玩等。

支持人类治疗性克隆的论证

人类的治疗性克隆是指利用核转移技术产生一个胚胎,从中获得全能干细胞,再从干细胞克隆出用以作治疗疾病用的细胞、组织和器官。治疗性克隆创造了治疗目前不能治愈的致命疾病,从而减轻人类痛苦的可能性。

然而治疗性克隆尚有许多技术问题没有解决,例如控制基因定向分化,必须了解基因的功能、调控和表达机制。有的科学家说,基因定向分化涉及1万多个基因,掌握这些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而利用干细胞克隆的细胞、组织和器官治疗疾病,也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治疗性克隆应视为可允许做的。这是一种试验,并不是每一个国家、每一个研究或医疗机构必须做的。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只有积极后果是确定的,或确定积极后果大于消极后果,才是我们必须做、应该做的事情;当后果确定为消极的(给人带来伤害),或确定消极后果大于积极后果,则是我们不可做或禁止做的事情;但后果不确定时,就是属于允许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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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人类治疗性克隆的论证取决于对人类胚胎道德地位的立场。

人类胚胎道德地位

儒家认为,“人始于生”(《韩非子·解老篇》)。一个人是具有体(或形)、神(理、情)和群(社会关系)能力的实体。按照儒家的观点,人类胚胎(还有胎儿)不是人,不是具有人格的生命。毁掉胚胎(治疗性克隆最后将毁掉胚胎)及人工流产不是杀人。因此治疗性克隆是应该允许的。但如果认为从受精卵开始就是一个人,那么就不会允许进行治疗性克隆,因为毁掉人类胚胎就是杀人。

然而,我们也反对另一极端的观点,认为人类胚胎只是“一团物质”或“一块肉”而已。人类胚胎虽然还不是人,但毕竟是人类生物学生命,不仅仅是像胎盘那样一块东西。因此,它理应受到一定的尊重。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操纵胚胎或毁掉胚胎都是不允许的。

给人类胚胎应有的尊重 如果我们能从其他地方获得全能的干细胞,不必从人类胚胎中获得。例如我们可以从人工流产后已死亡的胎儿中获得生殖细胞,它们也具有全能的分化能力,我们就没有理由利用人类胚胎。进而言之,如果我们能够使成人干细胞具有全能性,我们也没有理由利用人工流产的胎儿。

同理,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我们不应该创造一个胚胎,从中获得干细胞。反之,我们应该利用体外受精成功后本来要舍弃的冷冻人类胚胎。

然而,如果有充分理由,利用捐赠的配子创造胚胎以获得干细胞或利用体细胞核转移技术创造胚胎获得干细胞应该是允许的。

一篇有争议的报道

2001年9月7日《北京青年报》发表一篇报道:中山医科大学某教授将一个7岁男孩的皮肤细胞核转移到一个去核的兔子卵内,建立了“人类”胚胎,从中获得可用于治疗目的的全能的“人类”干细胞。理由是难以获得人类的卵,还说这样做可以避开伦理问题。

这篇报道提出了一系列问题:这个胚胎是“人类”胚胎吗?这些干细胞是“人类”干细胞吗?这些干细胞可用于治疗人类疾病吗?如果获得人类的卵有困难,为什么不在知情同意原则下用人工流产后已死的胎儿的生殖细胞或从女性尸体中获得卵?进一步的问题是:人类与其他动物之间的嵌合体是否允许?

嵌合体问题 根据人类尊严论证,利用人类胚胎与其他动物胚胎的融合创造嵌合体或者利用人类配子与其他动物配子创造嵌合体都应该是不允许的。刚才已经谈到对人类胚胎或人类配子应有一定程度的尊重,没有充分理由不能随便操作。另外,从后果来看,一是可能不成功,造成资源的浪费;二是如果出现一个非人非动物、半人半动物的生物,怎么办?如果出现一个怪物,危害人类怎么办?

然而,人类细胞核与其他动物细胞浆内的线粒体嵌合体惟有在14天的胚胎期间内作为研究是可以允许的,但其前提条件是有充分的理由。但这位教授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带有兔线粒体DNA的胚胎是人类胚胎吗?当然不是,这是一种嵌合体胚胎(或杂种胚胎)。带有兔线粒体DNA的干细胞是人类干细胞吗?当然不是,这是一种嵌合干细胞(或杂种干细胞)。如果要想用于治疗目的,从带有兔线粒体DNA的干细胞分化出来的组织能用于人体吗?能达到治疗目的吗?我们知道,细胞线粒体在提供细胞做功所需能量上非常重要,有的人线粒体DNA有缺陷因而患线粒体病,使得需要能量较大的细胞例如心肌细胞、神经细胞、肝细胞发生功能障碍。难道兔的线粒体能顶替人的线粒体吗?这不但不能治疗疾病,反而增添疾病。

科学自由与伦理约束之间的平衡

有一些中国科学家主张科学研究不应有禁区,因此不应有伦理约束。

科学研究无禁区是指追求知识而言的,但作为行动科学研究应该符合伦理要求。如果主张作为科学研究的行动也无禁区,不就会步德国纳粹科学家医生和日本731部队那些科学家医生的后尘吗?科学家的行动应该有一定的规范。现在一些科学家动辄向媒体发表科研成果,渴求耸人听闻消息而扩展其销路的媒体则迅速予以夸张报道。这是非常错误的做法。科学成果发表的途径一是通过向权威学术杂志发表论文,讲明实验假说、所用方法、所得结果及对结果的讨论,并附以文献,或者通过具有权威性的专家鉴定会。前者如多莉羊的成果之在《自然》杂志发表,后者如我国克隆羊的成功在专家鉴定会做了鉴定。这样做之所以必要,是由于科学本身的性质,即科学是可检验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其他科学家可以用你介绍的方法重复你的实验,检查你的结果和方法。但是媒体报道如何能提供这种可检验性?而有些科学家,特别是热衷于克隆人的那位意大利科学家始终通过媒体报道他的研究进展,谁也无法检验他的所作所为。而我们一些科学家如法炮制,也喜欢通过媒体和互联网报道他们的成果。这是科学界学术浮躁的一种表现,应该引起科学界、公众和决策者的警惕!

同时,科学自由与伦理约束之间的平衡不能搞双重标准。有的国家禁止政府资助的机构进行治疗性克隆,但不禁止私人机构这样做。有的国家通过法律禁止胚胎研究和克隆胚胎,却允许从国外进口干细胞。在这些问题上需要进行国际对话,建立公平和平等的国际关系

【注释】

[1]本文选自2002年7月号《群言》杂志。作者邱仁宗系生命伦理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著作有《生命伦理学》《、生死之间:道德难道与生命伦理》等,在世界各地发表科学哲学和生命伦理学论文30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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