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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关于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首次重要讲话。同时,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关于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首次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我国宪法的历史沿革和重要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一九四九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一九五四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文献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

一九七八年,我们党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就是在这次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制定了我国现行宪法。同时,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二○○四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三十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第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四,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全党全国人民在新时期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指明了方向,掀开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历史新篇章。

三十八年前党中央作出历史性决策

修改当时宪法制定新宪法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首先阐明了制定现行宪法的时代背景和修改历程。为了加深理解,笔者重新阅读了三十多年前现行宪法诞生的历史资料,重新学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和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重要决定,重新学习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相关决定和实践,并加以梳理。

从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1982年修改通过现行宪法期间,我国的宪法经过两次修改。第一次是1975年1月13日至17日召开的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1月17日的全体会议举手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七五宪法”)。第二次是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3月5日的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七八宪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邓小平同志就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多次发表重要讲话。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的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此外,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结束了1976年10月以来党的工作在徘徊中前进的局面,坚决果断地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同时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2月22日发表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全会决定,鉴于中央在二中全会以来的工作进展顺利,全国范围的大规模的揭批林彪、‘四人帮’的群众运动已经基本上胜利完成,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应该从一九七九年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宪法修改工作很快展开。首先对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作部分修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即在1979年6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出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同时抓紧制定急需的七部法律。在这个基础上,制定新的宪法。

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者务虚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央认为,今天必须反复强调坚持这四项基本原则,因为某些人(哪怕只是极少数人)企图动摇这些基本原则。这是决不许可的。每个共产党员,更不必说每个党的思想理论工作者,决不允许在这个根本立场上有丝毫动摇。如果动摇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整个现代化事业。”“我们一定要向人民和青年着重讲清楚民主问题。社会主义道路、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都同民主问题有关。什么是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呢?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人民的民主同对敌人的专政分不开,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分不开。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

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举行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对“七八宪法”作出了重要修改;会议通过了七部重要法律,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制定或修改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以及工厂法、劳动法、合同法、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作出部署。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最重要的是决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会议通过的七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讲话中指出,打倒“四人帮”以后的3年里,国内党内的民主生活,已经开始走上了轨道。民主制度一年比一年健全,民主生活一年比一年扩大。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29年中,我们连一个刑法都没有,现在通过和公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方针。但是实现民主和法制,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宪法有关“四大”的条文,根据长期实践,根据大多数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党中央准备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把它取消。2月23日至29日,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召开。会议决定向全国人大建议,把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予以取消。邓小平在全会的讲话中说,我们党在现阶段的政治路线,概括地说,就是一心一意搞四个现代化。……一心一意地搞四个现代化建设,必须一心一意地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始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建议取消宪法中关于“四大”的规定,就是为了这一点。取消宪法中关于“四大”的规定,并不是说不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而是由于多年的实践证明,“四大”不是一种好办法,它既不利于安定,也不利于民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8月31日政治局讨论通过这个讲话。邓小平在讲话中正式提出系统修改宪法的问题,他说:“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央经过多次酝酿,有一些已经在五中全会以后开始实施,有一些即将在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其他也将在条件成熟时陆续采取具体步骤。……中央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涣散党的纪律,而正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纪律。……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

1980年8月30日至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9月9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草案》,提请全体会议审议。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取消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通过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华国锋、邓小平、胡耀邦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各方面人士103人为委员。

1980年9月15日,叶剑英主持召开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布委员会正式成立。会议决定设立秘书处,胡乔木为秘书长,吴冷西、胡绳、甘祠森、张友渔、叶笃义、邢亦民、王汉斌为副秘书长。

叶剑英9月16日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讲话中说:

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决定系统地修改现行宪法,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宪法的修改工作。这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正在大踏步地向前发展。

我国现行宪法,基本上是本届人大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本届人大二次、三次会议都对宪法个别条文作了修改。而本届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的工作,是在粉碎“四人帮”之后不久进行的。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来不及全面地总结建国三十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清除十年动乱中某些“左”的思想对宪法条文的影响,以致现行宪法中还有一些反映已经过时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符合现实客观情况的条文规定。更重要的是,自本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发展,特别是党和国家工作着重点的转移;中共中央对于国内阶级状况所作的新的科学分析;国家民主化的重大进展和进一步民主化的要求;国家领导体制和国民经济体制正在进行和将要进行的重大改革;各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明确规定;等等,都没有也不可能在现行宪法中得到反映。而且,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现行宪法的许多条文规定也不够完备、严谨、具体和明确。总之,现行的宪法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立即着手对它进行全面的修改,是完全必要的。

这次修改宪法,应当在总结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经过修改的宪法,应当反映并且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在新的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下,全国各族人民应当能够更加充分地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的权力。法制的民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应当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和工作,它们的常务委员会的权力和工作,应当怎样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也应当在修改后的宪法作出适当的规定。总之,我们要努力做到,经过修改的宪法,能够充分体现我国历史发展新时期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

叶剑英要求,这次修改宪法,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正确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加这项工作,在明年上半年公布修改宪法草案,交付全民讨论。他强调,一个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一个是“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这是毛泽东同志领导制定一九五四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时总结的两条立宪经验。我们应该仍然充分重视这两条经验。

9月17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成立并迅速投入了紧张的工作。

1981年6月27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决不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

1982年3月9日至16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拟定的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会议通过分组对讨论稿草案逐条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宪法修改委员会要求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进一步修改后,提交下次会议修改。4月12日至21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宪法修改草案修改稿。经过逐章逐节讨论和审议,会议通过宪法修改草案和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提请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的建议。

1982年4月22日至5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委员叶剑英委托作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在谈到关于国家机构的一些规定时,彭真着重说明宪法修改草案中体现我国国家体制的重要改革和新的发展的七个方面:第一,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在县级以上的地方设立常委会;第二,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健全国家体制;第三,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以提高国务院的行政效率;第四,国家设立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第五,根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规定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第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担任;第七,加强基层政权,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规定设立乡政权,保留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搞好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建设。会议经过两天分组审议,委员们一致同意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

4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决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决议要求全国各级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农村社队等基层单位,在1982年5月至8月期间,安排必要时间组织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逐级上报。

4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全民动员讨论宪法草案》的社论。社论指出,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开展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是对全体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的一次极好机会,也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一种途径和方法。动员全民讨论宪法草案,广泛吸取人民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才能使宪法草案更充分地体现人民意志。

1982年9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邓小平致开幕词、胡耀邦作报告。党的十二大精神为宪法修改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11月4日至9日,宪法修改委员会举行第四次会议,听取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胡绳关于宪法修改情况的报告;参考全民讨论中提出的意见,逐章讨论并修改草案;会议决定秘书处根据这次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提交下一次全体会议讨论。11月2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举行第五次会议,听取胡绳的说明,通过决定,将宪法修改草案和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提交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11月24日,叶剑英委员长发表谈话指出:即将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要通过新的宪法,这部新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广泛讨论和修改后制定的。这是人民自己制定的宪法,人民有责任监督宪法的执行,监督政府按宪法办事。宪法通过以后,全体共产党员要宣传新宪法,做执行新宪法的模范。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胜利通过新宪法

1982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11月25日举行的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决定在主席团领导下成立宪法工作小组,胡绳为组长、王汉斌为副组长,宪法工作小组负责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对宪法修改草案进行必要修改。

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叶剑英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听取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受叶剑英委托作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报告分为6个部分(1)关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2)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3)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4)关于国家机构;(5)关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6)关于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彭真说,宪法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原则。十亿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的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彭真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彭真还指出,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的规定,要体现这样的精神:在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充分讨论,民主决定,以求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办法。12月3日,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宪法工作小组组长胡绳作工作报告;经过讨论,会议决定将宪法修改草案提请大会通过;决定将关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草案和关于国歌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对宪法修改草案进行表决。会议首先全文宣读宪法修改草案,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表决,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八二宪法”共4章138条。新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新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人民民主制度方面,新宪法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扩大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在国家机构的设置上,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废除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新宪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

会议通过《关于国歌的决议》,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我国国歌。

新宪法通过后,《人民日报》先后发表4篇社论。12月5日发表的题为《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社论指出,这部宪法合乎国情,顺乎民意,是一部定乾坤、保安宁的“振兴法”,是一部富国利民的“幸福法”,是一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法”;12月24日,发表题为《人人学习宪法,人人掌握宪法》的社论;1983年1月6日,发表题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论;1月24日,发表题为《党员要做遵守宪法的模范》的社论。

1983年6月6日至21日,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会议选举彭真为委员长。彭真在大会结束时就保证宪法的实施等问题发表讲话。

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982年11月26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彭真作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报告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献。认真学习这个报告,有助于加深对“八二宪法”精神实质的理解,从而增强学习宪法、贯彻宪法、实施宪法的自觉性。

彭真的报告首先回顾“八二宪法”修改的时代背景。他指出:

现行宪法是一九七八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从那时以来的几年,正是我们国家处在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时期。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定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使各级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宪法在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生活的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的修改。中国共产党去年召开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今年召开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为宪法修改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彭真在回顾这次宪法修改、讨论两年多的过程后指出:

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足以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的高涨。通过全民讨论,发扬民主,使宪法的修改更好地集中了群众的智慧。这次全民讨论,实际上也是一次全国范围的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增强了干部和群众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尊严的自觉性。

关于宪法的指导思想,彭真指出:

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彭真深刻阐述道:

宪法修改草案的《序言》回顾了一百多年来中国革命的历史。《序言》指出,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其中有四件最重大的历史事件。除了一九一一年的辛亥革命是孙中山先生领导的以外,其他三件都是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这三件大事是: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灭延续几千年的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基本上形成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辛亥革命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那次革命没有完成中国的民族民主革命任务。以后的三件大事,使中国人民的命运,使中国社会和国家的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这些伟大的历史变革中,中国人民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是: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四项基本原则既反映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规律,又是中国亿万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

在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历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现在,我们完成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确立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正确纲领。这对于我们国家的兴旺发达,具有非常重大和深远的意义。……拨乱反正的一项重大战略方针,就是把国家的工作重点坚决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今后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个战略方针,除非敌人大规模入侵;即使那时,也必须进行为战争所需要和实际可能的经济建设。把这个方针记载在宪法中,是十分必要的。在强调以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的同时,还必须充分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充分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宪法修改草案的《序言》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齐心协力为实现这个伟大任务而奋斗!

彭真论述了“八二宪法”和“五四宪法”的关系。他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即一九五四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但是,那时我国还刚刚开始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现在我们国家和社会的情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一九五四年宪法当然不能完全适用于现在。这个宪法修改草案继承和发展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注意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也注意吸取国际的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因此,我们这次代表大会一定能够制定出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新宪法。

彭真的报告详细阐述了“八二宪法”对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

一是关于国体和政体:

宪法修改草案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关于我们国家性质的规定,是我国的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所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一种形式。在一九四九年共同纲领中,在一九五四年宪法中,在一九五六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我们一直把我国的国家政权称为人民民主专政。现在的宪法修改草案仍然这样规定。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它在总人口中是少数,但有广大农民作为巩固的同盟者,并且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共产党领导的极其广泛的统一战线。我们国家能够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人。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确切地表明我国的这种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基础,明白地表示出我们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

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任务,主要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草案并具体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十亿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的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

二是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修改草案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总纲》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的原则规定的延伸。我们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草案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在这样的法律面前,在它的实施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恢复这项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这是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一条基本原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在剥削阶级消灭后,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在总人口中的比重日益扩大。据一九八一年全国县级直接选举统计,享有这种权利的人占十八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七,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根据历史的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的教训,草案关于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不仅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内容,而且规定得更加切实和明确,还增加了新的内容。……为了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逐步扩大,草案还规定了国家相应的基本政策和措施。

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什么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和权利。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只有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都得到保障和发展,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有可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因此宪法修改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修改草案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人民民主专政,除了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的一面,还有全体人民对于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一面。在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消灭以后,专政的对象已经不是完整的反动阶级,人数也大为减少。但是,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我国人民对于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还必须进行斗争。因此,国家的专政职能还不能取消。

三是关于国家机构:

宪法修改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和我国三十多年来政权建设的经验,草案对国家机构作了许多重要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它的组织。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除基本法律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以外,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实际上将有相当数量的委员是专职的。为了加强全国人大的工作,还将增设一些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二)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国家副主席。(三)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四)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五)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地方政权的建设。(六)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我国长期行之有效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现在列入了宪法。(七)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就取消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彭真着重说明了作出这些规定所遵循的原则和所体现的要求:地进行。

第一,使全体人民能够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

我们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国家机构的设置,都应当是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根据这个原则,从中央来说,主要是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国大人多,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宜太少;但是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它的组成人员也可以说是人大的常务代表,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经常工作。所以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办法。从地方来说,主要是加强各级地方政权(包括基层政权)的民主基础,同时适当扩大他们的职权,以便各地能够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地的建设事业。在基层社会生活中,还要加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以便发动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现这些规定,将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第二,使国家机关能够更有效地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的规定,要体现这样的精神:在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充分讨论,民主决定,以求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在它们的贯彻执行上,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以求提高工作效率。这种责任制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不可缺少的。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作出决定以后,只有这些决定得到行政机关的迅速有效的执行,人民的意志才能得到实现。

第三,使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形成了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因此,我们国家可以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在他们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国家机构的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效

彭真的报告还深刻阐述了“八二宪法”关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规定:

建国三十多年来的历史表明,我国已经实现的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对于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于整个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

现在,我们伟大的祖国还有未完成的统一事业,需要我们去努力完成。宪法修改草案的《序言》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宪法修改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方面,我们是决不含糊的。同时,在具体政策、措施方面,我们又有很大的灵活性,充分照顾台湾地区的现实情况和台湾人民以及各方面人士的意愿。这是我们处理这类问题的基本立场。

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中国共产党和我们国家奉行的基本原则。……

宪法修改草案的《序言》指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应当正确地进行,主要靠思想教育和各项必要的政治、经济、文化措施。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过实践考验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制度。我国是中华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解放前共同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使汉族人民与少数民族人民结成了患难相助的紧密联系。建国后在共同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结成了相互依存、相互帮助的亲密关系。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加速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又能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保障整个国家的独立和繁荣。所以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是完全符合全国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

这次修改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不但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中一些重要的原则,而且根据国家情况的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宪法修改草案在《国家机构》的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草案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的精神。

彭真的报告还对宪法修改草案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等重大问题的规定作了详细说明。

彭真的报告最后指出:

宪法修改草案经过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正式通过以后,就要作为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付诸实施了。它将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们相信,新的宪法必定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序言》总结建国以来制定和执行宪法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明确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实施的职责。”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都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了新宪法,中国共产党也将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同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一道,共同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宪法通过以后,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体现了人民意志和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的新宪法,又由全体人民和中国共产党的努力来保证它的实施,就一定能够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胜利发展中发挥伟大的作用。

宪法修改草案,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之后,1988年4月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04年3月14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分别通过修正案,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正。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帅和核心的宪法,有效地保障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有效地保障全国各族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有效地维护民族团结、国家领土与主权完整。今天,当我们再次认真阅读彭真同志当年作的说明和之后的全国人大四次修正案及其说明时,一定会感受到我们的先辈们为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制定和修改宪法付出的心血和作出的巨大贡献,对神圣的宪法肃然起敬,进而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宪法宣誓制度的重大决策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重大意义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

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

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1992年12月4日、200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分别举行了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10周年、20周年大会。我国现行宪法作为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日益深入人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系统、深刻地阐述全面依法治国的极端重要性。党中央作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都有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首都各界庆祝现行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作出全面部署: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人民日报》报道,2016年2月26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主持并监誓。人民大会堂二楼东大厅国徽高悬,五星红旗鲜艳夺目,宣誓台上摆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宣誓仪式现场庄严隆重。

下午5时许,张德江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全体起立,同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国歌毕,领誓人、新任命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源走到宣誓台前,将左手抚按在宪法上,右手举拳,宣读誓词。新任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张勇、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伟、朱明春并排站在领誓人身后,举起右拳,跟诵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和全国人大机关有关负责人、全国人大机关干部约50人参加。

从此,参加宪法宣誓仪式,执行宪法宣誓制度,成为新任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第一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附:本书所涉重要宪法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八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五四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次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5月1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18日)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年11月3日)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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