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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章程登记注册

时间:2022-06-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制定章程登记注册在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时,确定了自己的主营业务、重点目标,有了牵头的骨干和一些支持者、响应者后,接下来就该给合作社订立章程,登记注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到成员总数的80%。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三、制定章程登记注册

在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时,确定了自己的主营业务、重点目标,有了牵头的骨干和一些支持者、响应者后,接下来就该给合作社订立章程,登记注册了。

(一)办社的法定条件

申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的五项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均简称《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重视章程照章办事

由以上法定条件可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必不可少的,而成员、组织机构、名称、住所、出资等事项无不需要章程予以明确规范,因此没有一个合法的章程,合作社就不能创立。除此之外,制定章程的重要作用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好的章程能够得到大家的拥护和执行。制度健全的章程,必然会有一批得力骨干在支撑和维护,也能得到大家的认可,成为大家共同遵守的准则和进行规范管理的依据。这就为合作社的顺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2.好的章程意味着更多的机遇。章程具体、明确,管理规范的合作社,更容易得到政府的扶持、企业的信任和银行的贷款支持。如果合作社没有一套规范的章程和符合要求的财会制度,别人不敢也不愿与它合作,银行也不愿给它提供贷款。

3.条款清晰、执行有力的章程是合作社长足发展、做大做强的保证。如果章程设计合理、落实有力,说明合作社的运转是相对规范、很有效率的,能够应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和其他种种挑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办好合作社是个大题目,有志于通过合作社致富的农民朋友,在起步阶段就要做好长远打算,制定出好的章程、制度,依据章程和制度,来团结、维系社员,使合作社的运行从一开始就能够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依法制定突出重点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作社章程应载明十一项内容:(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具体的制定过程中,合作社可以参考农业部和各地农业部门颁布的示范章程,应切实根据自身的特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酌情变更,制定出一个能真正服人心、有针对性并且适用的章程。一般来说,第(1)项中的名称、第(3)项中的成员资格以及第(4)、(5)、(6)、(7)项需要重点强调,下面就这几项逐一进行说明。

1.名称

合作社的名称必须是“××专业合作社”式样,不能随意取名。

2.成员资格与比例

合作社的成员可分为个人成员和组织团体成员两种,前者为自然人,后者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管是个人入社还是团体入社,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同时,法律对两类成员作了不同的规定。如果是农民入社,法律要求他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并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则要求其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某西瓜专业合作社,有两家公司想加入,一家是生产西瓜汁的饮料公司,一家是日化用品公司,那么很明显,前面一家可以入社,后面一家不可以。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到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在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防止合作社变质,沦为个别人或者少数人谋利的工具。

3.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是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除了法律明确列举的权利之外,章程可以赋予本社成员更多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4.成员的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成员入社应出资,出资多少,由各合作社自行决定,农民成员和团体成员可以区别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5.组织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主要通过法定机构行使其权力而得以进行,这些机构主要有成员大会、理事机构(理事长或理事会)、经理以及监事机构(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等。其中成员大会和理事机构是必不可少的,理事机构可以是理事会,也可以是理事长;经理和监事机构的设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通。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全体社员组成,拥有多项职权:(1)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到会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的2/3以上。大会就合作社的各项重大事宜做出表决或进行选举,经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做出章程修改或者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始得生效。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天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1)30%以上的成员提议;(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合作社还应设理事长一名,作为本社的法人代表,也就是说,理事长对外全权代表合作社。规模较大的合作社,还可以设立理事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并依照章程和理事长(会)的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经理并不是合作社的法定机构,合作社可根据自身需要决定聘任经理或者不聘任经理,如果不聘任经理,则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直接负责。

如有必要,合作社还可以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为保证监督的有效性,理事长、理事、经理以及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设有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社财务可交由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除此之外,法律并未规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具体职权,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可规定是否设立监事机构,如果设立,应赋予其哪些权力。一般来说,由十几户组成的微型合作社或者稍大一点的社,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起见,没有必要设置执行监事或监事会。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均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本社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都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书面的会议记录,与会者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便存档。

总的看来,合作社以成员大会为权力机构,以它为基础,理事机构、监事机构、经理等各套班子各有自己的权力和职责范围,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面的示意图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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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相互关系示意图

在该图中可以看到,成员大会与理事机构、监事机构都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理事机构与经理为授权关系,理事机构和经理均接受监事机构的监督,各司其职,有条不紊。

6.财务管理

财会制度关系到合作社资金的周转和财产的安全,是制定章程的一个重点。章程中关于财会制度的部分应依据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财会制度》),将其基本要求及符合自身情况的相关规定写进去。

《财会制度》要求各合作社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如果合作社成员较多,最好自设会计账簿,按照《财会制度》所列会计科目进行记账,同时编制会计报表。

《财会制度》特别强调合作社应对自身资产和经营活动进行合法、透明、有效的管理,尤其是规范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它要求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和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相配套,合作社还必须建立健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等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相关岗位的责任、权限和办理程序,做到一环扣一环,处处有人管。为把岗位责任制落到实处,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与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15日之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当然,不少合作社刚刚创办时人数少,且懂得会计知识的人不多,或者和《财会制度》的规范性要求有较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可有两种选择:一是从本社成员中挑选严谨仔细的人,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短期培训,也可以购买教材自学,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辅导读本》就是一本不错的教材。合作社的会计事务难度不大,简单易学,关键是要在实务操作中做到格式规范、程序合法、数据真实准确。二是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这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在自身力量单薄时也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但终非长久之法,合作社的创办、发展始终都要着眼于独立自主,会计事务也是如此,所以一旦条件具备,就应训练会计人员,管好本社的钱袋子。

7.利益分配原则

农民加入合作社目的是脱贫致富,合作社必须给其成员带来看得着的利益,在把蛋糕做大的同时,更要把蛋糕切好,保障利益分配合理、农民真正受益。

合作社在利益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可分配盈余返还的分配公平公正。所谓可分配盈余,是指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后的当年盈余。举个例子,某合作社专搞西瓜产销,2012年夏季的西瓜市价为0.5元/斤,合作社为了弥补在销售过程中的运输、人工、保鲜等费用,按0.45元/斤的价格向成员收购西瓜,假设当年合作社共收购到西瓜10000斤,并且全部卖完,那么平均每斤西瓜就有0.05元留在合作社,10000斤就是5000元。如果年终核算后所有的费用为1500元,那么合作社还多出3500元,这3500元即扣除成本后的剩余,应当作为可分配盈余进行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另外的40%可自行处理,用于建设仓库、改善农田水利、引进先进技术或其他方面。

分配应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在这里,按劳分配是指按交易额分配,在这种分配体制下,成员要想获得更多的收入,就应当积极劳动,按合作社的标准生产更多的产品与合作社进行交易,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同时,成员通过合作社购买的种子、饲料、化肥、农机等也算在交易额之内,因为这些都是劳动的必需品,购买这些农资的目的在于发展生产,所以也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成员通过与合作社的交易可得到双重效益:(1)自家生产的产品按一定价格卖给合作社的收益;(2)对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额进行二次返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按劳分配是家庭层次上的劳动,也就是说成员在自己家承包的土地上进行生产,而不是合作社层次上的劳动,合作社层次上的劳动是雇佣劳动,这种劳动以获得劳动工资报酬为目的,不能参与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当然,成员也可以给合作社打工,那么他除了销售收入和盈余分配两重收益外,又多了一重工资收益。

按股分配主要是指按出资额分配。合作社成员的出资额往往参差不齐,少数人出大头,大部分人出小头,如果一视同仁,则势必伤害到出资多成员的积极性,他们的动摇将直接影响到合作社的效益,而且这样做也不公平;如果差别太明显,则又不符合合作社互助性经济组织的本质,不符合平等的要求。目前国家对按股分配并无十分明确的规定,只规定在按交易量分配之后,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如何在合作社的分配过程中既强调效率,又体现合作,兼顾公平,防止变质,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各合作社在设计制度的时候需要根据自身情况作全盘谨慎的考虑。

合作社章程在规定利益分配问题的时候还应考虑到成员和非成员的区分。合作社是为其成员服务的,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但与非成员的交易往往在所难免,怎么做才不至于产生混淆呢?最好的方法是依法对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对于成员,应为每位成员建立成员账户,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以确定其在合作社财产中所拥有的份额。对于非成员,则通过另外的账户进行核算。

(四)召开大会通过章程

以上七点是制定章程时需要突出的主要内容,那么章程又该通过怎样的程序制定出来呢?一般来说,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可以采用先由发起人和骨干起草,然后再交由打算加入的全体社员(设立人)共同讨论修改、通过并以签名的方式完成。

发起者和骨干是合作社的核心,他们往往文化程度较高、实干经验丰富,比一般社员更了解政策和市场,知道合作社发展的方向和重点,也了解农民的切身需要,所以由他们共同协商起草出来的章程应该是比较可行的。同时,也可以征求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就应召开由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在讨论和通过章程过程中,起草人应向全体设立人对章程条款逐一进行解释,然后,全体社员自由讨论,发表意见。社员们如果对章程有疑虑或者不同意见,都可以提,也有权力提。大家提的意见和建议越多,讨论越充分,章程就会越完善,社员的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就越有保障。在全体社员讨论的过程中,章程起草人要尊重社员的发言权和正当要求。对于社员们不清楚,或有分歧的条款,发起人要耐心说明、注意引导,及时回应社员们的意见和提问。对于暂时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条款,如果是关键性、根本性的内容,则要进一步进行讨论;如果是相对次要的内容,则可以通过表决,多数人赞成即可。总之,只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并分别签名或盖章,章程才能最后形成。

当然,在具体细节上,各地可以有不同的处理,但是发起人起草和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相结合的原则应是普遍适用的。这种讲程序、重民意的做法,无疑可以给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开一个好头,为以后的民主管理、团结共事、高效运行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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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合作社章程制定程序示意图

(五)登记注册正式挂牌

章程制定好了,接下来,就需我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登记手续,领取经营执照。过了这一关,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正式宣告诞生了。

1.注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人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2.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面规定的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设立合作社时提交的材料一定要齐全、规范、合法,否则可能要多跑腿;同时,农民可以据此维权,避免登记部门敷衍和拖沓。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3)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4)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5)如果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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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过程示意图

现在,通过前面几个部分的讲解,相信大家对合作社的创办过程有了一个比较具体的了解。为简便起见,这里将创办过程总结为“四步走”,如图2—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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